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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煤炭技工学校欢迎您!煤矿井下电钳工安全技术培训教案鄂尔多斯煤炭技工学校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章培训与考核要点: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了解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掌握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劳动保护相关知识。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综合治理”:即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制、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1957年周恩来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1959年周恩来井陉指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1960年周恩来触礁批示:“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1987年建立法律。1987年4月,劳动人事部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长、劳动保护处长、矿山监察处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长会议提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1949-1983年)“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1984-200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2005年至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二、煤矿工人如何贯彻安全生产方针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2、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4、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5、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6、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立法的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煤矿从业人员六项权利:1、知情权2、批评建议权3、紧急避险权4、民事赔偿权5、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6、教育培训权煤矿从业人员三项义务:1、遵章守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责权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共九条。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以及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等作出了规定。第二节《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简称《矿山安全》)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的目的: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主要内容: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2、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3、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4、企业必须对冒、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火灾、水害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5、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节《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简称《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立法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主要内容:1、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2、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3、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4、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5、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四《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于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特别规定》构建了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规定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排查隐患。《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煤矿十五项重大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没用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采掘工作面好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特别规定》规定了六项制度、措施:一是,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三是,煤矿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四是,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制度。五是,公告制度:对被责令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煤矿,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六是,防止腐败制度:明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六、《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自2011年3月1日施行。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2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6号令颁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煤矿企业须按该《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煤矿职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八、《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22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有批评建议权。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煤矿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十二、《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于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该《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二是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三是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规定。四是减少了有关防治水的行政审批。十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确定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管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落实。同时,这个规定建立了煤矿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按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这主要是针对我国煤矿尘肺病高发这一现状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过强化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促进煤矿企业重视粉尘危害防治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治理粉尘危害,减少尘肺病的发生,体现了严肃性。十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于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本着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有关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进行了重大补充和调整,主要明确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调整后的特种作业范围共11个作业类别、51个工种。这些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必须有独立的岗位,由专人操作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二是危险性。必须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果操作不当,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物造成伤害,甚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三是特殊性。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不能很多,总体上讲,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体从业人员的30%。十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由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该规定共5章26条,包括总则、带班下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其中明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十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9部分、32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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