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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述职报告 > 广西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广西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广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桂政办发〔2015〕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乡村教师是指全区乡中心区、村、教学点中小学、幼儿园各学段的在职在编在岗教师。二、统一城乡学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适当向农村边远学校倾斜。三、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0年,尚未取得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乡村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公示后,直接申报高一级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通过后,可即评即聘在本校相应岗位等级的最低层级专业技术岗位,并优先使用空缺岗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超比例聘用。四、对乡村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施以下倾斜政策:(一)职称外语合格要求不作为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可作为岗位聘用条件,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二)乡村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需按评审条件规定的数量提交论文,但不做论文发表要求。五、乡村教师按照本办法的倾斜政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如流动到镇区、县级以上学校工作的,原岗位、待遇不予保留。如参加流入地学校岗位竞聘的,应达到调入地学校教师参评所需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标准,并按岗位聘用有关规定重新竞聘。六、本办法只适用于乡村教师评审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广西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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