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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xxx(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总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分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分公司是指公司名义下的由分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第三条分公司变更注册名称、地址或办公地址须上报总公司批准。第四条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总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第五条总公司对分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权利。同时将对各分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关系将按根据分公司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发展阶段等不同情况作适当的调整。确保各分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第六条分公司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第七条分公司应大力加强企业思想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团结、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想方设法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第八条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印章、资信材料及介绍信的使用与保管负直接责任。须建立印章、资信材料、介绍信的使用台帐。严禁为非法活2动和违背公司经营方针的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出具资信材料和介绍信,否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分公司全部承担。第九条分公司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分公司质量创优计划,定期检查在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全员质量教育。第十条分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项目安全生管理工作,其成员由负责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组成,适时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安全隐患,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总公司汇报。第十一条分公司必须完善廉洁从业措施,建立反腐倡廉日常教育机制。对全员开展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法纪观念,筑牢思想防线,提高预防腐败、依法从业能力。第十二条分公司应充分重视经营管理工作,加大经营力度,经营方式灵活机动,把经营工作放到各项工作的重点位置,同时也要对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调研、认证,形成书面报告,尽可能规避风险,对投入较大的项目应及时向总公司汇报。第十三条分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认真把握,细致研究,合同条款明确规范,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报总公司备案。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分公司所签合同及合同的执行负全责。第十四条分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总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第二章考核管理第十五条总公司负责对分公司经营层的考核,分公司依据总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考核细则负责对项目进行考核,并严格按照总公司的要求持续改进。3第十六条分公司负责人在承包经营期满时,必须保证跨入新一轮承包期的施工产值不低于自身完成承包经营期三年的平均产值。下一承包期管理费上缴额度由总公司与分公司商议达成。第十七条分公司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总公司总经理提议,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可免去其分公司经理职务或终止合作协议:1、分公司负责人不顾公司利益,有与公司发展背道而驰的行为。2、承包期内不能按时足额上缴管理费。3、分公司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4、总公司资质信用评价低于B(含)级。5、经营方法不当、经营手段不力致使分公司严重亏损。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八条总公司督促分公司完成任务,对其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检查、监督、考核、处罚权,对分公司主要数据、信息持知情权,并提出指导意见。第十九条分公司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由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批准方可实施。由此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分公司承担及享有。第二十条分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第二十一条分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职责,根据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总公司审查备案。4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分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统都应纳入本系统管理,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反馈经营、财务、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第四章人事及薪酬管理第二十三条总公司依据合作开办的分公司合作协议,分公司总经理和重要岗位人员,以及总公司委派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总公司授权行使权力。第二十四条分公司总经理必须在任职期内高度负责,必须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第二十五条分公司的机构和人员设置由分公司总经理结合实际情况编制,须报总公司审查备案。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分公司使用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应制定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备案。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等。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责任、权利、义务及应享受的待遇和违约的处理等条款。第二十七条分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订立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具体期限、岗位、待遇等条款。第二十八条分公司管理人员聘任、解聘由分公司负责人决定,报总公司备案。第二十九条建立分公司总经理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定期报告制度。分公司的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告,每年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一次述职报告。5第三十条分公司应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报总公司批准。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薪酬由总公司确定。分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他员工的薪酬由分公司总经理确定。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分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及总公司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经总公司审查确认之后执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序执行第三十二条分公司应设立财务部,财务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第三十三条分公司的财务制度、财务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其责任由分公司负责人以及财务手续执行人共同承担,分公司负责人不得强制财务人员执行不符合财务纪律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分公司可以拥有正常情况下完全的资金支出审批权。但涉及技术改造、大额合同、大额预算变动、资产处置等,则必须报请总公司审批支出。第三十五条分公司总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总公司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实施所在分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2、组织实施所在分公司的采购计划。3、组织制定所在分公司的财务管理、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报总公司审批。4、支持并保障所在分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5、在权限范围内所在分公司日常财务收支及重大财务收支的审批。第三十六条分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6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固定资产购买、建造、重大改造及装修和资产处置管理制度。3、贷款及其他形式筹资管理制度。4、预算管理制度。5、费用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未经总公司批准,分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支资金以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第三十八条各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虚摊、不摊或少摊成本、费用。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申报缴纳。分公司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各项税费均由分公司财务自行申报缴纳。第三十九条分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总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1、分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总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2、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总公司的审计。第四十条各分公司必须按月编报会计报表并在次月7日前上报、按季编报完整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报表说明)并在季末次月15日前报送总公司。第四十一条分公司向总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要对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六章重大事项管理7第四十二条各分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总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层办公会决议等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分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后及时报告总公司总经理: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3、大额银行退票。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5、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6、重大行政处罚。7、关联交易。第七章审计监督第四十三条各分公司接受总公司的审计监督,积极配合总公司审计人员完成总公司指令的各项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总公司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四十四条总公司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分公司进行审计。以便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做出全面评估,并及时了解分公司的重大事项。第四十五条分公司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离任,必须由总公司对离任的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第四十六条分公司对外洽谈重大经济合同必须报备总公司审计后实施,未经确认的重大经济合同不得实施洽谈,所有合同的签署由总公司执行。重大经济合同的洽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81、固定资产购买、建造和装修改造合同及预算和决算书。2、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合同。3、与其他投资人合作项目开发合同。4、借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5、任何形式的对外承诺、担保、财产抵押和质押合同。6、重大资产处置合同,包括重大财产转让、租赁等合同。第八章特别审批事项第四十七条分公司发生下列事项须预先工作计划的,事先必须征得总公司批准: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租入或租出资产。5、重大经济合同。6、债券或债务重组。7、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8、总公司认定的其它事项。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有关事项的申请和报告职能,切实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五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制订并修改,由总公司负责解释。9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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