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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粤法盛意字(2003)第6-2号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控股”)的聘请,担任东莞控股与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远高速”)重大资产置换(以下简称“本次资产置换”)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资产置换的相关法律问题分别于2003年2月10日出具粤法盛意字(2003)第6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03年5月30日出具粤法盛意字(2003)第6-1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统一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应东莞控股的要求,就本次资产置换的实施程序与实施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对本法律意见书仍然有效适用。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资产置换的相关文件与事实进行审核和验证,就本次资产置换的实施结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2-一、关于本次资产置换方案 本次资产置换方案是东莞控股与新远高速于2003年2月10日签订《资产置换协议》进行资产置换重组,以东莞控股截止至2002年10月31日(评估基准日)所拥有的整体资产与负债(除少数不能转移的资产和负债外)作为对价,置换新远高速截止至2002年10月31日所拥有的莞深高速公路一、二期经营性资产(含相关负债)。本所律师于2003年2月10日出具粤法盛意字(2003)第6号法律意见书详细描述了上述资产置换方案,该法律意见书披露于2003年2月13日《证券时报》。本所律师又于2003年5月30日出具粤法盛意字(2003)第6-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该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于2003年7月18日《证券时报》。鉴于本所原法律意见书中已经详细具体地描述本次资产置换方案并已经公开完整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描述本次资产置换方案的具体内容。本次资产置换方案于2003年2月10日经东莞控股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经按规定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5月26日获得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03]169号《关于同意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批复》批准,于2003年7月16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3]28号《关于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意见》核准,并于2003年8月20日经东莞控股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置换方案按规定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东莞控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合法有效。二、关于本次资产置换双方的主体资格变更1.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资产置换一方原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签署上述《资产置换协议》后于2004年2月10日经东莞控股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名称由“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该名称变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批复》(商资二批[2003]1250号)批准,并于2004年3月19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东莞控股现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3月19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股粤总字第002982号,名称: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科技工业园科技路39号,法定代表人:钟旭堆,注册资本:人民币116468.35万元,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资),经营范围:东莞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经营。经2005年10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05]189号《关于同意无偿划转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批复》、2005年11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1436号《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4-2005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5]144号《关于同意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公告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等文件批准,广东福地科技总公司持有的东莞控股51.43%的股份划转给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经2005年1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05]217号《关于同意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2005年1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粤国资函[2005]428号《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并经2005年11月25日东莞控股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东莞控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东莞控股股本缩减125,166,528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164,683,520元变更为人民币1,039,516,992元,公司总资产、净资产不因缩股产生任何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已经于2005年12月14日以《商务部关于同意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股权变更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商资批[2005]3075号)批准以上股权划转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东莞控股现已将以上变更事项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本所律师认为,东莞控股以上变更事项并不影响本次资产置换实施。2. 关于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本次资产置换另一方东莞市新远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在签署-5-上述《资产置换协议》后,并没发生影响本次资产置换实施的重大变更事项。三、关于实施本次资产置换方案的相关授权与批准情况本次资产置换方案于2003年2月10日经东莞控股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东莞控股与新远高速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并依法展开上报审核批准程序,已经取得以下相关授权与批准:1.2003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2003]169号《关于同意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批复》批准,原则同意东莞控股重组,将莞深高速公路一、二期资产等值置换其整体彩管资产。2.2003年7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3]28号《关于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意见》核准,审核通过东莞控股本次资产置换重组方案。3.2003年7月17日,东莞控股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3]2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将本次资产置换重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2003年8月20日,东莞控股召开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本次资产置换重组相关的《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资产置换协议》、《协议书》、《高速公路经营权转移协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资产置换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五个议-6-案,同意本次资产置换重组方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资产置换具体事宜。5.2003年11月5日,根据上述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实施本次资产置换重组方案,东莞控股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合资企业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章程之六》等议案,同意将相关事项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批。6.200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二批[2003]1250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批复》批准,同意公司名称由“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东莞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经营;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7.2003年12月28日,东莞控股董事长发布关于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就确定本次资产置换交割日期等事项提请董事会审议。2004年1月7日,东莞控股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资产置换交割日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成员改选的议案》、《关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议案》、《关于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鉴于东莞控股经营范围变更已经获得商务部审核批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过与新远高速协商,同意确定2003年12月31日为资产置换的交割日,并委托-7-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割基准日的公司财务进行审计。8.2004年2月10日,东莞控股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本次资产置换重组相关的《关于调整董事会组成人数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成员改选的议案》、《关于调整监事会组成人数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成员改选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撤销分支机构东莞纯水分公司的议案》、《关于职工安置费用处理的议案》等议案。9.2004年3月19日,东莞控股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等议案,同意资产置换基准日到资产交割日即2002年1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置换双方用于置换的资产发生变化后,按变化后的资产实施交割;同意东莞控股与其原彩管资产相关的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东莞控股支付相关经济补偿费;新远高速与其随资产进入东莞控股工作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新远高速支付相关经济补偿费,并与东莞控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10.2004年4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4]141号《关于莞深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批准,同意莞深高速公路一、二期经营权转让给东莞控股。11.2006年1月24日,东莞控股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资产过户涉及问题的协议》议案,同意由新远高速承接应由东莞控股支付的涉及资产过户的费用;协议签订-8-日前发生的的诉讼或仲裁纠纷,随资产转移由资产承接方负责处理。12.2006年3月28日,东莞控股召开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本次资产置换重组相关的《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议案。本所律师认为,以上东莞控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批准,以及相关政府机关的审核批准,保证了实施本次资产置换方案的合法有效性。四、关于置换资产交割情况1.关于资产交割日的确定与审计根据东莞控股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资产置换方案的决议以及对董事会办理资产置换具体事宜的授权,东莞控股董事会2003年11月5日召开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相关事项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批。在商务部准许东莞控股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后,实施置换资产交割的基本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过与新远高速协商,东莞控股管理层同意确定2003年12月31日为本次资产置换的交割日,并委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割基准日的公司财务进行审计。2004年1月7日东莞控股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确认东莞控股管理层的以上安排。根据东莞控股与新远高速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对置换基准日-9-到资产交割日期间资产变动处理原则的约定,资产置换基准日到资产交割日即2002年1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置换双方用于置换的资产发生变化后,应按变化后的资产实施交割。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割基准日的财务进行审计结果,东莞控股用于置换的资产在交割基准日的净资产数为人民币227335.92万元,新远高速用于置换的资产在交割基准日的净资产数为人民币223238.66万元。因此,本次资产置换双方同意按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进行交割,差价人民币4097.26万元由新远高速以现金补足支付给东莞控股,本次资产置换双方为此于2004年3月19日签署《资产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约定。2.关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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