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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就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優化建築設計締造可持續建築環境」報告書的建議作出的回應項目建議回應及行動(a)可持續建築設計指引1樓宇間距對於新發展項目或重建項目,若地盤面積不少於2公頃或連續闊度不少於60米的建築物,政府應強制性規定,樓宇之間最少須留有相當於建築物正面外牆總面積20%至33.3%的間隔空間(視乎地盤面積及樓宇高度而定)1。(第4.2.1.1段)同意。將透過多種方法實施這項規定:在可行的情況下,於規劃許可或於政府賣地、契約修訂/換地的契約中加入附加條件;及在審批就非強制性樓宇設計及設施(例如平台及空中花園、環保及完善生活設施)要求給予總樓面面積寬免的建築方案時,把這項規定列為申請的先決條件。2樓宇間距-調整機制設立機制,容許在有關人士可提供科同意。調整機制將透過擴大現行屋宇署建築小組委員會的方式實施,即在有需要時,讓相關領域的非政府1「誠邀回應」文件中建議的建築間距,是根據屋宇署就《對應香港可持續發展都市生活空間之建築設計》所進行的顧問研究而訂出的。該研究建議地盤面積少於2公頃而連續闊度為60米或以上,便須有20%的間隔空間。至於面積超過2公頃的地盤,則視乎樓宇的高度,應有25%或33.3%的間隔空間。項目建議回應及行動學理據(包括地盤位置和布局、風向、空氣流通和都市氣候因素等),證明即使偏離上述規定亦可達到相同效果時,可就個別個案調整有關規定。(第4.2.1.1段)專家加入,就申請人因應偏離有關規定而提交的證據或理據,提供專家意見。這個經擴大的建築小組委員會旨在協助審議具可持續性及創新的設計,或各種在技術/專業層面(例如能源效益、環保效益等)出現偏離情況的發展方案。雖然空氣流通評估制度2已獲認可作評估工具,而「風速比」也獲接受作為表現為本的指標,屋宇署將繼續與專家探討在制訂調整機制的標準與準則、實務措施與程序的過程中(尤其是在調整機制內訂定任何以方案/地盤為本的要求),採用其他技術工具(例如都市氣候圖)及相關的科學化考量。在研制空氣流通評估效能基準方面,規劃署現正進行一個名為「都市氣候圖及風環境評估標準可行性研究」的相關研究,並計劃在2010年內完成。3樓宇後移在不足15米闊的街道,應強制把新發展項目或重建項目由地面至15米高的部分後移,使街道中央至建築物之間的闊度不少於7.5米。(第4.2.2.1段)同意。在實施計劃方面,請參考上文第1項。2規劃署於2005年完成《空氣流通評估方法可行性研究》後,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與前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於2006年聯合發表《就香港發展項目進行空氣流通評估技術指南》。-2-項目建議回應及行動4樓宇後移-調整機制設立機制,容許在考慮地盤面積和布局、風向、空氣流通、都市氣候因素、人流和地區特色等因素後,可就個別個案調整有關規定。(第4.2.2.1段)同意。在實施計劃方面,請參考上文第2項。5樓宇後移-補償制度引入合理的補償計劃,根據地點、對公眾的利益及/或其他相關因素,向遵行強制樓宇後移規定的業主提供合適的補償。(第4.2.2.2段)強制樓宇後移範圍將獲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內。此外,如後移範圍是為提供公眾通道,屋宇署會繼續按照法例規定,給予最多相等於後移範圍五倍而又不多於准許地積比率20%的的額外總樓面面積。在此之外的任何情況,均不獲給予額外總樓面面積。如不涉及撥出私人土地,又或法定圖則/契約條款因地盤特殊情況(如對管制建築物密度的特別需要)而不容許給予總樓面面積寬免,則不會提供任何補償。6樓宇後移-平台的上蓋面積為配合有關樓宇後移的建議,政府應檢討《建築物(規劃)規例》(香港法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現行有關高度不超過15米的樓宇非住用部分的准許上蓋面積為百分之一百的上限,以減少平台部分的上蓋面積。我們認同委員會所說,大平台是引起街道峽谷效應的其中一個成因,因為大平台阻礙了高處與地面之間的空氣流通。我們現正就平台現行的最高上蓋面積進行檢討,並會就《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0(3)條進行立法修訂,以降低有關面積。有關規例目前容許綜合用途樓宇非住用部分高度不超過15米的平台可獲百分之一百的上-3-項目建議回應及行動(第4.2.2.3段)蓋面積。降低上蓋面積有助改善街道空間的空氣流通情況和優化行人道環境。降低上蓋面積還可騰出更多空間作樓宇後移和地面綠化之用。7綠化的上蓋面積強制性規定地盤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的新發展項目或重建項目,須劃出20%至30%的固定栽種面積(視乎地盤面積而定)3,在地面、平台和屋頂進行綠化,而地面綠化應優先進行。(第4.2.3.1段)同意。在實施計劃方面,請參考上文第1項。目前,新發展或綜合重建地區/地盤的規劃大綱/規劃研究一般都已訂明須有20%至30%的綠化覆蓋率,以及最低限度的地面綠化覆蓋率。8綠化的上蓋面積-監察機制制訂具約束力的監察機制,確保綠化面積在整個樓宇生命週期中獲得妥善保養。(第4.2.3.1段)利用契約來幫助執行綠化覆蓋率規定的做法,實屬難以施行而且並不實際。因此我們並不建議設立具約束力的正式監察機制,反之我們會加強公眾教育,鼓勵業主及管理公司妥善保養其物業內的綠化面積。我們知悉在已發展的物業,特別是業權分散出售的住用樓宇,執行這些規定是存在困難的。我們會考慮推出更多措施鼓勵市民保養其物業內綠化面積。3「誠邀回應」文件中建議的綠化上蓋面積,是根據屋宇署就《對應香港可持續發展都市生活空間之建築設計》所進行的顧問研究而訂出的。該研究建議地盤面積達1,000平方米或以上,便須最少有20%的綠化上蓋面積。而面積達2公頃或以上的地盤,則須有最少30%的綠化上蓋面積。-4-項目建議回應及行動9綠化的上蓋面積-現有樓宇與其他公營機構、專業團體及/或非政府組織合作提供適當的技術及/或財政支援,以推廣在現有建築物進行綠化。(第4.2.3.2段)政府一向有跟其他公營機構、專業團體及非政府組織合作,推動現有樓宇進行綠化。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亦舉辦多項獎勵計劃,表揚屋苑的良好運作實例。發展局新近成立的綠化及園境辦事處亦會透過舉辦展覽、研討會和經驗交流活動,並在發展局的綠化網頁發布資料,加強公眾意識、發放技術知識和宣傳成功實例,從而協助推動現有樓宇進行綠化活動,特別是高空綠化及垂直綠化。綠化及園境辦事處將與有關持份者合作推動這方面的發展。非牟利機構可就綠化項目向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申請財政資助。10綠化的上蓋面積-垂直綠化政府應與有關夥伴機構進一步探討垂直綠化的可行性和作出推廣。(第4.2.3.3段)政府支持在香港更廣泛地應用垂直綠化,而且一直以來都以身作則在政府的新建及翻新樓宇項目中盡量引入垂直綠化的設計。政府會繼續努力推動這方面的發展,致力提升本港的垂直綠化意識,進行有助降低應用此類綠化技術門檻的研究,和讓有關各方進行技術知識交流。此外,屋宇署正考慮接受垂直綠化(具有一定的折減係數)計算入可持續建築設計指引下綠化的上蓋面積,作為符合其中一個就非強制性樓宇設計及設施(例如平台及空中花園、環保及完善生活設施)要求給予總樓面面積寬免的先決條件。-5-項目建議回應及行動發展局現正着手製訂一套有關政府項目應用垂直綠化及高空綠化要求的指引。11綠化的上蓋面積-公共範圍的綠化在政府地盤引入綠化,並加強公共範圍的綠化。(第4.2.3.4段)政府一直以來透過積極栽種和妥善修護與保育植被的方法積極推動綠化,以改善居住環境。我們一直都有按照綠化總綱圖在市區各處積極推行綠化措施,並正籌劃一項制訂新界綠化總綱圖的研究。規劃署與房屋署將聯手發出一套有關公共房屋發展綠化覆蓋率的暫行指引。12綠化的上蓋面積-綠化總綱圖加快應用綠化總綱圖,以在規劃過程中引入長遠的綠化策略和措施。(第4.2.3.4段)同上。(b)總樓面面積寬免(註:有關各類設施的總樓面面積寬免的新安排的詳細摘要載於附錄)13強制性樓宇設施建議維持現狀。(第4.3.1.1段)強制性樓宇設施,如屋宇裝備裝置機房,對樓宇的妥善運作及保養至為重要。如把這些設施計算入總樓面面積之內,發展商可能只會提供符合最低標準要求的強制性設施,因而會影響這些設施的運作及/或保養。基於這個因素,我們認同委員會的建議,保留現行豁免把這些設施計算入總樓面面積的政策及做法。基於一致的原則,我們會把避火層從現時屬透過建築-6-項目建議回應及行動事務監督酌情權批核的豁免設施,重新分類為強制性設施。再者,強制性設施的總樓面面積將按其實質情況予以計算,而不會納入總樓面面積寬免的整體上限(請參考下文第24項)。14環保設施-露台和工作平台減少露台和工作平台的總樓面面積寬免。(第4.3.2.2段)同意。我們將削減有關的總樓面面積寬免,只會豁免計算露台總樓面面積的50%,最高豁免面積為3平方米或單位實用樓面面積的2.5%(以較少者為準)。此外,露台的面積下限為2平方米。同樣地,我們將削減工作平台的總樓面面積寬免,只會豁免其面積的50%,最高豁免面積為0.75平方米。15環保設施-非結構預製外牆降低非結構預製外牆獲豁免計算入總樓面面積及上蓋面積的厚度上限,而減幅應視乎製作預製外牆的技術發展及現行樓宇安全標準而定。(第4.3.2.3段)同意。我們將把獲豁免總樓面面積的牆身厚度上限由300毫米減至150毫米。16環保設施-郵件派遞室撤銷郵件派遞室總樓面面積寬免,並把其從《聯合作業備考》的環保設施分類中剔除。同意。郵件派遞室及小型後勤服務室將不再獲豁免計算入總樓面面積內。-7-項目建議回應及行動(第4.3.2.4段)17環保設施-加闊的公用走廊除非加闊的公用走廊可自然通風,否則不應獲得寬免。(第4.3.2.5段)同意。沒有自然通風的加闊公用升降機大堂及走廊,將不再獲豁免計算入總樓面面積內。現行有關窗戶的規定將予以修訂(要求自然通風須由面向露天地方的窗戶提供,而窗戶總面積不少於大堂/走廊樓面空間的5%),以改善公用升降機大堂及走廊的自然通風。18完善生活設施-康樂設施減少康樂設施和住客會所的總樓面面積寬免,特別是在住用總樓面面積較高的地盤。(第4.3.3.1段)同意。我們將根據發展項目的住用總樓面面積,按比例計算其住戶康樂設施(包括會所)可獲得總樓面面積寬免的上限,詳情如下--不大於25,000平方米:5.0%-25,001至50,000平方米:4.5%或1,250平方米(以較大者為準)-50,001至75,000平方米:4.0%或2,250平方米(以較大者為準)-75,001至100,000平方米:3.5%或3,000平方米(以較大者為準)-100,001至125,000:平方米3.0%或3,500平方米(以較大者為準)-超過125,000平方米:2.5%或3,750平方米(以較大者為準)-8-項目建議回應及行動此外,我們也將規定專供住戶康樂設施之用的入口大堂中空空間、有蓋行人道以及裝設相關屋宇裝備的地方(例如游泳池的濾水機房)須計入上述上限之內。19完善生活設施-管理設施檢討櫃位、亭子、辦公室貯物用地、守衞室和供看更使用的洗手間的總樓面面積寬免。(第4.3.3.2段)我們將限制管理設施的總樓面面積寬免,確保不會出現過大的情況--非住用樓宇的相關總樓面面積寬免不得超過合計非住用總樓面面積的0.2%,最高寬免為120平方米;及-住用樓宇的相關總樓面面積寬免不得超過總樓面面積的0.2%,或每50個單位可獲5平方米的寬免(以較少者為準)。20停車場-檢討《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檢討和更新《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有關停車場的準則,並考慮以下(但不限於)因素:(1)前往建築物附近的集體運輸系統(例如與港鐵站的距離)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方便程度;(2)交通管理事宜(例如違例泊車、交通流量數據等);(3)參考樓宇的市場定位對車位的需求,以及其他相關因我們同意停車場的總樓面面積寬免是導致樓宇體積和高度增加的其中一項主要成因,因而必須作嚴謹檢討。運輸署正進行一項顧問研究,就《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有關私人住宅發展的停車位供應標準進行檢討。在檢討有關準則時,該署將考慮委員會的建議。有關研究預料將於2010年年底完成。《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有關停車位的相關規定,將按研究結果予以適當修訂。-9-項目建議回
本文标题:当局就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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