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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文件杭州市财政局杭信办〔2009〕30号杭财企〔2009〕36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9〕2号),特制定《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2-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9〕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资金来源从2009年起,在整合原信息港产业扶持资金和信息服务与软件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每年安排4500万资金,建立市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二、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扶优扶强、支持创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三、资金用途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通信、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等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企业资质认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和人才培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企业资质认定、企业创新等方面的奖励;(二)对企业自主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资助;(三)对企业技术(技能)培训的资助;(四)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债权引导资金;(五)促进产业提升、集聚等其他公共支出。四、资金申请条件申请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必须是承担组织与实施本专项资金涉及具体项目、活动等的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3-(二)申请材料真实可靠,信誉度高,不弄虚作假。(三)申请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且,研发项目申报时,前期研发投资额应占计划投资额的30%以上;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的。五、资金使用标准(一)奖励对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通过相关资质认定、企业创新与软件产品评选及年出口达到一定规模,给予一定奖励。1.鼓励信息服务企业申请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国际国内资质认证。企业在从事相关认证前,应事先到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备案。经备案确认的企业,认证通过后,给予奖励,具体如下:对通过CMMI3级、4级、5级评估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60万、10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过低级别奖励再通过高级别认定的,以高级别标准予以级差奖励。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3级、2级、1级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5万、1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过低级别奖励再通过高级别认定的,以高级别标准予以级差奖励。对通过P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评估、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SAS7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范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0元。对通过“软件产品认定”的产品每个奖励2500元。2.每年对信息服务业进行创新评选,对获得创新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4-3.对评为“杭州市优秀软件产品”的产品每件奖励3000元,对评为“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的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同一产品不重复奖励,但可从高奖励。4.对软件产品出口额首超50万美元/年的软件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上述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支持。(二)项目资助1.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业研发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总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2.对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等领域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包括平台研发、平台部署及平台营运推广费用)的1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3.对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不高于投资额30%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4.对列入国家、省相应专项计划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配套。但对列入国家核、高、基等重大专项的项目,落实地方配套时,不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5.特别重大的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报市信息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除需要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以外,已得到国家、省、市、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列入资助范围。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三)培训资助1.对由市政府及职能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符合信息服-5-务业发展需求与方向的公共信息技能研讨班与讲座的费用支出(不含参训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费),给予全额资助。2.对信息服务业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有关专业技术(技能)培训(不包括学历与学位教育),给予不超过培训费50%的资助。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的,不重复资助。用于培训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四)创投、债权引导基(资)金为逐步调整目前专项资金直接无偿资助及奖励的使用方式,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设立信息服务业投资引导基金、债权引导资金,以引导的方式吸收各类社会资金采用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形式支持企业,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上述引导基(资)金的具体设立与管理办法根据市政府要求执行。(五)产业提升、集聚等资助1.对宣传推介我市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举行的重大招商活动,如专业展会、专业论坛、新闻发布会、对口洽谈会等项目给予全额资助。2.对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的重大产业研究,年度产业发展研究报告及产业发展规划等活动给予全额资助,但总额不超过100万元。3.对受托承担部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补助。4.对促进与信息产业发达地区及信息产业创新集聚的单位之间的战略性合作与交流,诸如通过互派人员交流、培训等形式,与美国硅谷、日本YRP(横须贺通信研究园区)、新加坡通信咨询管理局及台湾工研院、中科院软件所、清华-6-大学、浙江大学等国内外相关机构和知名院所开展的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予以保障。以上1—4项具体资(补)助金额以年初编制并按程序批准的预算为准。5.对认定为杭州市软件产业园、杭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经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具体园区认定考核管理办法见《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62号)。同一园区已经获市政府其他园区奖励的,不重复奖励。6.对信息服务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六、资金申请程序(一)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二)项目的资助、奖励申请,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三)申请单位在申请奖励、资助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申请奖励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1)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地税、国税登记证等复印件(4)提供申请奖励相关内容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双软认定”证书、CMMI评估证书、中国优秀软件产品证书等的复印件2.申请项目资助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7-(1)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2)(2)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3)(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单位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新成立单位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5)地税、国税登记证等的复印件(6)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7)经国家或授权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信息服务业”备案企业应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或文件等的复印件(8)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3.申请培训资助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1)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培训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2)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培训项目清单(附件5)(3)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证明等的复印件(四)申请单位根据要求将所需的材料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送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五)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综合平衡后,下达资助(奖励)文件。七、资金承担和拨付(一)资金承担1.奖励资金企业资质认定、企业创新等方面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8-2.项目资助资金市级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级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12.5%,其中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各区、县(市)财政按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3.培训资助资金对企业组织员工参加的技术(技能)培训,市级企业的培训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县(市)企业的培训资助资金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由市政府及职能部门组织举办研讨班与讲座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4.产业提升、集聚等其他公共支出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5.其它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二)资金拨付1.拨付形式对市级机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及市级未下划企业,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对市级下划企业和区、县(市)企业,采用转移支付方式,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区、县(市)级财政部门。企业凭资金下达通知文件及文件所规定材料(如项目合同书等),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2.拨付批次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扶持项目资助资金,根据事后、事中两种支持方式不同而不同:事后支持的,一次性拨付到位;事中支持的,分两次拨付,首次按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60%拨付,其余部分待-9-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拨付。其它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三)区、县(市)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四)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处理。八、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1.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助资金。2.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后,应及时用于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的实施,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无关的支出,并严格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3.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根据验收意见,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直到追缴全部资助资金。4.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认真把好项目资金使用关,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因故撤消或变更的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作出撤消或变更项目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连同资产设备购置情况,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信息产业、财政部门审查后,一并报市财政局核批,剩余的项目资金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继续安排用于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今后-10-三年内将同时取消享受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九、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信息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杭信办[2004]69号杭财企一[2004]1003号)、《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信办[2005]72号杭财企一[2005]903号)同时废止。附件:1.杭州市信息服务
本文标题: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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