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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TNGZD天津大唐国际南港公用工程岛开发有限公司筹备处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天津大唐国际南港公用工程岛开发有限公司筹备处2014年9月29发布2014年10月29日实施2生产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1管理内容1.1术语和定义1.1.1生产工器具是指生产岗位人员进行设备运行操作、设备巡检(日常点检)、设备点检(专业点检和精密点检)和设备维修使用的小型工具和仪器仪表,包括:a)仪器、仪表:如万用表、摇表、钳型电流表、气体检测仪、点检仪、红外线测温仪、红外热成像仪、测振表、振动分析仪、检漏仪、数码相机等。b)安全工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棒、高压验电器、携带式接地线、携带式行灯变压器、接线盘(包括漏电保安器)、梯子、防坠器、安全绳、登高板、脚扣、防毒面具等。c)一般工器具:除a)、b)外的用于生产检查、操作中的各种工器具。如:手电筒、听针、各种搬手、螺丝刀等。1.1.2生产工器具分为部门工器具、班组工器具和个人工器具:d)部门工器具是指由部门或运行控制室公用的工器具;e)班组工器具是指运行班(组)、检修班(组)和部门专业公用的工器具;f)个人工器具是指生产岗位人员由于工作需要发给个人保管、使用的工器具。1.2具体内容1.2.1生产工器具的配置定额。31.2.2生产工器具的申请、采购。1.2.3生产工器具的领用、发放。1.2.4生产工器具的登记、保管。1.2.5生产工器具的使用。1.2.6生产工器具的交接。1.2.7生产工器具的定期检验。1.2.8生产工器具的补充和报废。2管理目标实现生产工器具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杜绝因生产工器具短缺、损坏、失效造成人身伤害,操作失误和延误,检修质量不良等问题。3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3.1生产工器具管理工作由生产副主任负责总体协调。3.2工程设备部、生产准备部、安全监察部各部长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工器具的管理工作。3.3工程设备部副部长、点检长、班长、专责工等,运行值长、运行班(组)长负责本区域生产工器具的管理工作。3.4工程设备部、生产准备部、安全监察部应明确一名兼职工器具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工器具的申请、领用、发放和台帐登录。运行各值、各班组应明确一名兼职工器具管理员负责本区域工器具的申请、领用、发放和台帐登录。44管理流程4.1生产工器具管理的流程图见附录A。4.2生产工器具的配置定额生产工器具的配置定额根据生产岗位检修、点(巡)检、操作工作需要由各部门工器具管理员组织编写,各部长审核,生产副主任批准。生产工器具的配置定额表见附录B。4.3生产工器具的申请、采购根据筹备处生产工器具的配置定额,在现有工器具不足时由各部门工器具管理员按物资需用申请程序提出申请。按物资采购管理标准执行。4.4生产工器具的领用、发放生产工器具的领用按仓储管理标准执行。生产工器具的发放根据生产工器具的配置定额进行。构成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执行。4.5生产工器具的登记、保管4.5.1生产各部门和各班组、各值、各专业要建立生产工器具台帐,严格发放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做到品种、数量、质量和年限清楚。人员变动要办理移交手续。4.5.2各班组、各值、各专业领取生产工器具后,必须签字确认。4.5.3各运行值应建立工器具登记卡,由副值(巡操)负责领用、登记、保管、交接班检查。54.5.4生产工器具损坏、丢失,使用者必须及时向本部门工器具管理员汇报,及时进行补充。4.5.5各种生产工器具要放在专用的工具箱内且码放整齐,使用后应放回原处。4.6生产工器具的使用4.6.1所用生产工器具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和入网证。所用的生产工器具必须有出厂合格证。4.6.2使用者必须按仪器、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使用,以免造成仪器、仪表的损坏。4.6.3工作人员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4.6.4安全工器具在使用中严禁私自拆卸安全保险装置。4.6.5特殊工器具,如生产设备控制系统编程器、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离线监测数据采集器和仿真器等,应确定专人保管,并在计划发展部备案。保管人应进行定期数据备份和仪器保养,保证随时好用。4.6.6未经试验、试验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生产工器具严禁使用。4.6.7生产工器具不得挪做它用。4.7生产工器具的交接4.7.1运行岗位公用的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和交接应列为交接班内容。4.7.2生产工器具的保管者在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完好移交。4.8生产工器具的定期检验64.8.1生产工器具的定期检查、试验周期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有关安全工器具按安全规程执行。4.8.2生产工器具每次使用前都应进行必要的检查。4.8.3生产工器具的试验周期、试验项目、更新年限应在配置定额表中明确给出。4.8.4下列情况应进行不定期检验、试验:a)新购置或自制的安全工器具。b)检修后或零件经过更新的工器具。c)对安全工器具的绝缘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时。4.9生产工器具的补充和申请报废4.9.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生产工器具应报废:a)生产工器具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b)生产工器具存在残缺、破损、性能降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c)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4.9.2生产工器具的报废按物资管理标准执行。4.9.3生产工器具报废后要及时进行登记。4.9.4生产工器具因报废和丢失等原因不足配置定额时应及时补充。生产工器具的补充按生产工器具的领用、发放程序执行。4.9.5造成工器具损坏和丢失的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5报告和记录75.1生产工器具台帐见表1。本规定起草人:李超审核人:王立军批准人:孟祥东1表1生产工器具台帐部门班组工器具分类序号工器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检验日期有效期领用人领用日期备注1AB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器具管理流程图开始部门工器具管理员提出配置申请各部长审核生产副主任批准计划发展部采购部门工器具管理员组织补充和申请报废生产岗位人员使用、定期检查部门工器具管理员领用、发放、台帐登录专业人员进行工器具的定期检验生产岗位人员离岗时交回区域工器具管理员领用、发放、台帐登录结束
本文标题:生产工器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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