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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伤赔偿计算表(暂行)(单位:元)赔偿项目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护理费工伤赔偿合计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最低数额标准最低数额标准最低数额标准最低数额(最低数额)标准最低数额1级伤残27个月90%120个月15个月60%120个月16倍年工资2级伤残25个月85%120个月14个月50%120个月14倍年工资3级伤残23个月80%120个月13个月40%120个月12倍年工资4级伤残21个月75%120个月12个月30%120个月10倍年工资5级伤残18个月70%50个月10个月8倍年工资6级伤残16个月60%40个月8个月6倍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7级伤残13个月25个月6个月4倍年工资8级伤残11个月15个月4个月3倍年工资9级伤残9个月8个月2个月2倍年工资10级伤残7个月4个月1个月1倍年工资工伤死亡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最低额标准标准数额标准数额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配偶40%其他30%,孤老幼加10%,按月发,以工亡者月工资为基数和上限。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8844*20=576880元)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10)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非法用工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3个月平均工资6个月工资在职的6个月,离休的3个月备注:1、单位支付全部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按公差70%报销,转院治疗的交通食宿全报。治疗期间工资福利不变,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日止(最长24个月)。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医疗补助以职工本人的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月工资不足平均月工资的60%时,按60%计算(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为2336元);(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为:2523元);(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757元);(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为:2951元);(2014年7月1日——2015年为3130.8元);超过其300%的,按300%计算。非法用工的赔偿基数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深圳历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度5218元;2012年度4918元;2011年度4595元;2010年度4205元;2009年度3893元;)深圳历年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1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62616元;2012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016元;2011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143元;201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56元;200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6716元,该项作为非法用工的赔偿基数。60%计算((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为:3130.8元);(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为:2951元);(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757元);(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为:2523元);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为2336元);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前段时间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非法用工导致伤残的赔偿基数为用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导致死亡的支付20倍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次性赔偿金及10倍上述标准的丧葬费等其他赔偿金。4、深圳历年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7月1日为1100;2011年4月1日为1320;2012年2月1日为1500;2013年3月1日为1600元;2014年2月1日起为1808元;2015年3月1日为2030元)5、2011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去年人均21810元/年,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6977元/年(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
本文标题:深圳市工伤赔偿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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