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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2008〕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区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农业、林业、信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面山管委会)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五条征收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村(居)社开展征地工作和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第六条农村房屋以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地上构筑物补偿以实际丈量数量为准,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青苗和附着物按勘测定界面积(除建设用地外),其补偿费标准按6000元/亩包干补偿。下列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不具备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二)在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张贴拟征地通告发布后抢建的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第七条被拆迁户室内设施每户补助2000元,包括:灶台、水缸、洗衣池、石桌(凳)、水、电、气管线、粮仓、粪池、牲畜圈舍等,缺项的相应核减费用。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饰物补偿,使用年限较短,有地板、墙裙、吊顶、且用料比较高档的,经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本细则附表3给予补偿。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标准补偿。室外部分搬迁的水、电、气管线、闭路电视线、邮电通讯线、广播杆线、电话移机按附表2标准补偿。第八条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需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法兴办(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的企业的建筑物,按附表3的标准的2倍计算补偿,原建筑物归征地单位所有,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所搬迁设备按评估后净值的15-20%计算。被拆迁企业需另建的,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正常的建设用地程序审批后供地。第九条养殖大户的搬迁补助(一)凡是存栏奶牛3头以上、猪(含羊、狗)20头以上、鸡、鸭、鹅、兔200只以上为养殖大户。不足上述标准的家庭副业以及张贴拟征地通告之日后喂养的不予补偿。(二)养殖大户的搬迁补助为:奶牛每头500元;猪每头30元;羊狗每头10元;鸡、鸭、鹅、兔每只2元。第十条依法临时使用土地的,耕地按1800元/亩·年支付临时用地补偿(非耕地折半)。临时用地土地上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参照征地标准进行补偿。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二级以下士官及义务兵、服有期徒刑和劳教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的方式予以安置。下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予安置:(一)无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第十二条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按下列规定安置:(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撤销单位建制。(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农转非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面山管委会)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社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并经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增加农转非人数并按照规定领取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直至满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按户农转非的申请和审核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第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第十四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满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按25000元/人支付给农转非人员;对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重庆市人民政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肢体残疾者并持有《残疾证》的农转非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农转非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孤儿,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农转非人员,可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第十七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就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民政部门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征地统筹费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第四章住房安置第十九条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户每户500元,3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多层房屋按12个月(高层按18个月)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30元,超期过渡按2倍计发,直到房屋经验收交付使用为止。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方式的,每人一次性按12个月计发,每人每月130元。第二十条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的被搬迁房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住房安置对象:(一)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第二十一条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自建住房安置方式。(一)货币安置住房方式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每个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金额等于区政府批准的该宗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相邻经济实用房每平方米均价乘以30平方米。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标准免缴房屋交易税费。(二)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货币安置款等于安居房限价与砖混结构补偿价之差乘以被拆迁户住房货币安置面积(住房货币安置面积等于被拆迁的合法产权面积减去饲养房面积)。根据被拆迁户的需要,可以在拆迁人规划指定的安居房范围内以安居房限定的价格购买住房货币安置面积内的安居房,如需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购买。一户被拆迁面积超过200㎡的户,只能按户型设计购买20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如需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购买。被拆迁户的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且被拆迁面积在120㎡以内的,可购买在12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被拆迁户的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且被拆迁面积在90㎡以内的,可购买在9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定向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三)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以户为单位,在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内的(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优惠购买安置房。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计所购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购买;超过规定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相邻商品房价购买;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补偿给被安置人。住房安置对象拆迁房屋补偿费和优惠购买安置房的购房费,按照“分别计费、按实补差”的原则办理。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0平方米以内的自然间住房,其价格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计算。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且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购买10平方米以内的自然间住房与原户合并安置。在政府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
本文标题: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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