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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合并案的竞争法律分析作者:丁淑敏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23期摘要:2016年7月,《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性,随后网约车市场的两大巨头滴滴与Uber达成合并协议,使得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划归于一个主体之下。本文从反垄断法的领域进行法律分析,认为滴滴与Uber的合并在经营者集中的问题上尚不明朗,暂时不能判定为垄断行为,政府理应谨慎对待,适当减少干预与调控,让合并后的滴滴与Uber更好的在市场良性运行。关键词:网约车;企业合并;反垄断法一、案情综述(一)背景分析2016年7月28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推出,为网约车设置了一个新的运营登记种类——“预约出租客运”,把网约车纳入了客运管理,承认了网络约车的合法性。同年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Uber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根据协议,滴滴出行和Uber的母公司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作为中国网络打车软件市场的两大巨头,滴滴与Uber中国的合并将使得近90%的市场份额归于一个主体之下。(二)滴滴与Uber运作模式的对比解析1.运营模式首先,从接单方式来看,滴滴采用的是双向互选模式而Uber则采用就近派单的方式。很显然,滴滴的双向互选更符合人们的期望,但是也不可否认Uber的就近派单方式在不出现特殊情况时会提高效率减少等待时间。其次,就司机而言,滴滴的司机是正规出租车公司的员工,Uber的司机来自不同的领域,安全性相对较差。最后,就两种运营理念而言,滴滴是现有交通条件下提高它的用户的打车效率并给与一定优惠,并不改变服务的质量,这种做法符合大多数国人的要求。而Uber定位比较高,它解决的是市民用车需求波动与出租车服务有限的不平衡,它将社会上大量闲置的车辆与非专职司机调动起来,提供了一种更高层次的服务模式,满足的人们的不同需求。2.盈利模式滴滴前期的补贴政策通过免单、优惠吸引用户和司机,在中期积累了强大的用户群体之后,它会利用这些资源通过进行资金回流。而Uber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大举投入12亿美元提供龙源期刊网高端车的租车服务,其司机的车费结算直接划于Uber公司下,司机每一周取一次自己的收入,而这一周的时间就相当于给Uber公司有了一个稳定的现金池,其所掌握的流动资金就更多,可以在一周时间内利用强大的市场进行各种商业事务获取更多的利益。3.推广模式滴滴是中国的本土软件,其推广营销模式采用的是国内最普遍的营销手段,即大众层面的规模传播。而Uber是媒体公认的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创始人”,其在国外已经积累了经验,拥有着强大的营销资源库,根据每个城市的特点挑选参考案例并按当地情况进行改良。为了真正地让用户使用软件,形成一种使用习惯,还必须用补贴来刺激消费者,增加订单量,创造旺盛需求。然而暴增的用户数引发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持订单数量,也就是如何使客户保持这种打车习惯。综合滴滴与Uber最主要的背景环境与各自的运作模式来看,两家企业在网约车市场的合并之举既避免了两败俱伤,又可以保证自己的主流地位,看似是一桩天作之合。不过在我国反垄断风气驱严的政策环境下,两家企业的合并是否构成垄断显然成为焦点,本文将对此进行反垄断法层面的分析。二、滴滴与Uber合并的反垄断法分析(一)反垄断法中的实质表现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規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从市场份额的角度看,滴滴与Uber合并后,可能占据中国出行行业最大的市场份额,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该合并案是否会引发垄断还有待在确认合并后市场份额的情况下进一步观察。滴滴与Uber此次的合并,实际上是一种经营者集中。两者并购后,新公司在中国专车市场将占据87%以上的份额,而在更细分的快车市场,市场份额则接近100%。按一般人的理解应当向商务部申报,但是滴滴似乎无意申报。在公众和媒体的呼吁下,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商务部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按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都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兼并。”针对商务部的表态,滴滴出行回应称,“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其中“申报标准”究竟该如何确定,主要问题是营业额的计算,目前各方对如何计算网约车行业这种新经济形态的营业额尚没有定论。龙源期刊网(二)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事实上,二者合并是否构成垄断,其症结也在于“相关市场”的界定范围。互联网本身是自由和开放的。但是,互联网的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容易导致互联网市场的垄断行为。维护互联网行业的自由和竞争是反垄断法的基本任务。但是,互联网双边市场的平台经济模式给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界定带来了难题。就手机叫车市场而言,滴滴与Uber无论从营业额还是市场份额来说,可能都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但如果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包括出租车、公交、地铁等整体出行市场的话,滴滴与Uber的合并又远远为达到向商务部申报的标准。界定“相关市场”涉及时间、商品和地域三个维度,以三个维度分别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讨论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是否构成垄断,应当谨慎界定是在何种时间、地域范围内的何种商品/服务,并以此为前提进行审查。(三)关于经营者集中滴滴与Uber的并购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出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计算营业额。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企业并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并购方应当事先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并购:(a)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者(b)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滴滴与Uber的用户向其支付的总费用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主要可分为司机应得费用和滴滴与Uber应得服务费两部分。那么,计算营业额时应该仅以滴滴与Uber获得的服务费计算?还是以滴滴与Uber获得的、包括了司机应得费用和滴滴与Uber应得服务费在内的总费用计算呢?业内专家对此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本次并购应该适用后者。《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四条规定,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因“营业额”与“盈利额”为两个不同的概念,营业额的概念包含多方面,在此适用更为恰当。根据《规定》第三条,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企业的营业额由商务部会同其他部门制定,但《规定》并没有提及网约车行业。而且,到目前為止,商务部和其他国务院部门并没有出台关于网约车行业的营业额计算办法。所以,本次并购中双方营业额的算法是:用户付给滴滴与Uber的车费在扣除相关税费后都会算入营业额。尽管法律规定如此,还是建议反垄断执法机关考虑网约车行业的特点,出台适合这一行业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但是,《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龙源期刊网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即使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不符合第三条中的标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仍可以主动进行调查,这就给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一个更大的选择空间。三、总结评价在此前滴滴与快的合并之时,就被易到专车举报其合并违反《反垄断法》,但最终商务部并未要求两家企业申报;《暂行办法》的正式推出,承认了网络约车的合法性,此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滴滴Uber中国的合并进程。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网约车价格“由市场决定”,本质上是由用车平台定价。而滴滴与Uber的合并,也就意味着合并后的企业有了绝对的定价话语权。滴滴并购Uber一案因其涉及“互联网+”行业,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模式的渗透率仍较低,滴滴收购Uber后仍然需要投入大量资源来对传统出行模式进行“互联网+”改革。滴滴收购Uber中国虽然尚未形成垄断局面,但专车市场寡头化已箭在弦上。反垄断执法机关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态度来对待这种企业行为,无疑会对“互联网+”行业带来深远影响,所以建议反垄断执法机关谨慎对待、不过于干预尚不明朗的行业竞争,而应该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完善互联网反垄断适用技术理论,形成我国反垄断法对互联网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威慑力等方面,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仍任重道远。参考文献:[1]李志刚,《反垄断法的伦理精神之解析》,《经济法研究》,2005.1.[2]张汉东,《滴滴Uber合并的反垄断分析》,《浙江经济》,2016年第16期.[3]孙冰,《出租车改革方案出台,明确网络约车合法地位》,《中国经济周刊》,2016.8.[4]曹晓昂,《滴滴优步能否“牵手”?——来自反垄断专家的意见》,《汽车纵横》,2016.9.[5]贺佳雯,《滴滴+优步:幸存者的游戏》,《中国经济信息》,2016.8.[6]李楠,《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移动出行未来可期》,《金融经济》,2016.9.[7]仲春,《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相关市场界定》,《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7.[8]游钰,《论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中国法学》,2013.12.
本文标题:滴滴与Uber合并案的竞争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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