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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概论娄成武李坚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1世纪公共事业管理系列教材提纲•5.1国外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5.2我国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概述•5.3事业单位法律制度•5.4社团法律制度•5.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制度•5.6基金会法律制度第5章公共事业管理的法律制度5.1国外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5.1.1登记要求登记是指一个公共事业组织通过正式程序,成为独立法人实体,财务独立(拥有一个银行账号),可以签订合同,并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泰国《国家文化法案》☆越南《协会法》☆菲律宾最多的公共事业组织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1世纪公共事业管理系列教材5.1国外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5.1.2登记条件1.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在亚太地区许多国家和地区,基金会需要达到一个最低限额的资金数额,该基金不允许侵用,必须由基金会持有。比如在日本,监督机构要求基金会拥有相当于300万美元的基金。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1世纪公共事业管理系列教材5.1国外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2.对活动范围的限制(1)禁止公共事业组织参与任何具有商业目的的活动或商业活动(菲律宾)。(2)禁止与非营利目的无关的商业活动(新加坡)。(3)允许商业活动,条件是商业活动所得用于更广泛的非营利目标(澳大利亚、泰国、越南)。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1世纪公共事业管理系列教材(4)允许商业活动,条件是商业活动所得用于更广泛的非营利目标,而且事先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韩国)。(5)允许商业活动,条件是不与营利企业竞争,同时,保证商业支出少于50%,公益性支出至少为总支出的50%(日本)。(6)作为合法行为的商业活动不受限制(印度尼西亚)。5.1国外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3.对个人额外经济收益的限制除印度尼西亚外,亚太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践方面,均禁止公共事业组织对个人服务及捐赠给予过多报酬4.对登记时限的限制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1世纪公共事业管理系列教材•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对政府审批程序给予时间限定。•在日本,公共事业组织批准过程可能是两三年,如果关系顺通,也可能是6个月。一般来讲需要一年左右。•在韩国只需要20天。•在菲律宾,作为三步登记程序的一部分,一种24小时快捷方式可以使公共事业组织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5.1国外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5.1.3免税1.免税幅度2.影响免税的因素3.捐赠:对捐赠给予免除所得税4.被动收入5.商业收入6.免税资格与登记注册7.对免税资格的限制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1世纪公共事业管理系列教材1.免税幅度•亚太地区均有所得税法,免除公共事业组织所得税这一做法广泛应用该地区。然而税收基数幅度、税务申报有效性及征收体系各不相同。•除印度尼西亚和越南外,法律均规定免除公共事业组织缴纳所得税2.影响免税的因素•两个因素:组织类型和收入类型•澳大利亚在免除所得税方面最宽松,该国具有合法资格的公共事业组织的所有收入,只要是用于非营利目的的都可免除。•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免税待遇取决于有合法资格的公共事业组织之所得是捐赠收入、投资收入还是与商业有关或无关的收入。3.捐赠:对捐赠给予免除所得税•除新加坡外,亚太地区所有国家和地区均对捐赠给予免除所得税优惠。4.被动收入•被动或投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房租收入、特许权和投资出让的资金收益。•在日本,所有非商业收入全部享受免税待遇,而且投资收入也被列入免税范围。•在菲律宾,股息收入是免税的。•在韩国,股息和利息需要征税,但如果利息在五年之内有提取并用于非营利目的,就可免税50%5.商业收入•亚太地区,商业收入的税收待遇无统一规定。•在澳大利亚如果商业收入用于非营利目的,就可享受免税待遇。•韩国税法规定,公共事业组织商业收入如果在五年之内不支取并用于非营利目的时,可享受50%免税待遇。•在日本情况一致,公益性公司的收入用于发展该公司业务时,可免税20%,不享受免税的商业收入征税时按优惠税率37%征收,而不是按通常的以37.5%税率征收•新加坡:6.免税资格与登记注册•有些国家自动生效,如在日本和韩国,•有些国家经过二道程序即向税收部门申请:菲律宾和泰国•新加坡实行自动免税制度系统与特殊自由裁量权相结合的方式,属于税法列名的公共事业组织自动享受免税待遇,•澳大利亚,公共事业组织每年必须申请免税资格。7.对免税资格的限制•除印度尼西亚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法律条例和实际操作两方面,均严格规定公共事业组织的分配权,禁止对个人进行过多的报酬给付。5.1国外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5.1.4减税多数国家对个人和公司捐赠税的减税比率予以限制。对于个人捐赠,减税占所得额比例的限制范围在韩国、泰国、日本分别是5%、10%和25%。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对给予公共事业组织的公益捐赠行为没有减税限制。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1世纪公共事业管理系列教材5.1国外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5.1.5资金构成1.MAE法2.严格的法律论释3.对国外资金的限制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1世纪公共事业管理系列教材1.MAE法亚太地区最低限年度支出法盛行。在这些实行MAE法的国家和地区,享有所得税免税资格的慈善或公益事业组织必须使用或分配其收入的相当一部分,以达到免税的目的。•韩国•日本•新加坡2.严格的法律论释日本《内阁指导准则》中的投资条例要求公共事业组织进行“本金收回可能性大”,而且“收益尽可能多的”投资韩国法律具有严格的管理标准,规定公共事业组织不得投资股票,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共事业组织一般可以自由地投资股票和证券,但限制仍然存在。澳大利亚要求投资必须符合英美法中的谨慎原则。新加坡对社团组织和公司的投资没有限制,只要求投资行为谨慎。3.对国外资金的限制印度尼西亚,限制国外对公共事业组织的经济资助已成为一个中心议题。宗教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群众组织和社团组织有关条例规定不经政府允许任何组织不得接受国外的资助。5.1国外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5.1.6内部管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非正式行政指导原则作为公共事业组织规则和程序的雏形,可由综合性成文条例和法规所取代。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1世纪公共事业管理系列教材•韩国民法中也吸收了非营利机构法并充分体现了涵盖广泛的管理规则。该法案20个章节中有6个章节强调了管理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公共事业组织中,董事的基本法定义务一般被陈述为委托义务。依照信托法,该义务针对专为委托受益人而执掌和管理财产的受托人。受托人委托其义务时,须遵守诚信和审慎原则,行为务必诚实、守信和合理、谨慎,应谋求公共事业组织而不是董事个人最大的利益,避免利益冲突。•英美法系国家的董事也有义务参与管理。也许因为该义务更多地涉及其实际履行而非实际内容,参与管理的职责一般并不同于审慎和诚信的义务。但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三种义务一般一同表述。•日本,公共事业组织法律指导原则是以《民法典》为依据的。日本《民法典》阐明了公益性机构董事的基本义务和职责。董事有义务参加管理并指导该机构的业务,审慎地履行受托职责,避免利益冲突。自1898年《民法典》实行以来该条文始终未变。•管理、审慎和诚信三项义务也是泰国、韩国民法的组成部分。5.1国外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5.1.7责任制度和报告要求1.年度报告:国外公共事业组织一般须向一个或多个政府机构提交年报。国外公共事业组织一般需要向一个或多个政府机构提交年报。日本的公益性组织须向注册登记署呈报上年的经营活动报表和审计财务报告,并提交下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所得额800万日元以上的公益性组织必须报税。同属英美法系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报告备案制度却不同。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1世纪公共事业管理系列教材•新加坡的报告制度或许是最全面的。慈善组织必须向登记署、慈善专员和所得税审计员提交年审报告。而澳大利亚则是唯一一个免税组织无须提交纳税报表的国家。向其他政府机构提交报表的义务取决于公共事业组织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须向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提交年报和财务审计报告登记注册的协会是否提交报告取决于所在州的法律;法律对慈善信托组织是否必须向政府机构报税并无统一规定。2.公众审查和信息公布:亚太地区极少数国家和地区要求公共事业组织公开其业务或公开检查其财务情况和经营活动。亚太地区极少数国家和地区要求公共事业组织公开其业务或公开检查其财务情况和经营活动。在亚太地区,法律规定了公共事业组织对政府的责任制度,但缺乏公共事业组织对捐助者和公众责任制度的规定。除新加坡、澳大利亚(在极小程度上)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公共事业组织披露报表或上报报表。•在新加坡,法律允许公众依照《社团法》检查和复制公共事业组织提交的会员名单,也可从社团注册登记处得到有关文件。慈善组织向慈善专员的年报是向公众开放的。在合理付费的前提下,慈善机构应在公众要求后的两个月内向其提供最近报表的复印件。•澳大利亚法律则不允许公众查阅税务报表以及公开慈善信托组织的经营业务状况。而在某些州、省,公众可查阅登记注册社团组织的报表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向证券委员会提交的年报。•日本,最近一份关于公开业务的规定中指出:有关公益性组织经营业务或其财务状况的资料应自愿公开。但该规定未提及资料公开的方式。3.责任制度与监督菲律宾政府对公共事业组织奉行不干预的政府。越南规定,会员年度会议后15天内,所有公共事业组织须向政府提交上述会议纪要。泰国则要求曼谷的公共事业组织向皇家警署、曼谷以外地区的公共事业组织的当地办事处,提交此类会议纪要。•日本韩国的公报法使政府监督机构在早期就可获得公共事业组织的有关资料。除通常的年终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外,这些国家和地区还要求公共事业组织提前呈报一下年度经营活动和预算报告。在印度尼西亚,如上所述,公共事业组织从国外获得财政支持必须获得政府批准。•政府也可通过代理人间接管理公共事业组织。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及新加坡要求公共事业组织必须配备审计师。一般由审计师对公共事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并据此编制报表。•在韩国,审计师被授予独立权限。审计结果中发现非法或不适当的经营行为时,审计师必须向董事会报告。他们有权要求召开董事会以便编制审计报告。审计师权限不仅限于财务业务本身,董事会正式活动记录及会议纪要均须有审计师的署名和盖章。•在韩国,审计师的作用已从专职业务转化为政府职能。审计师须毫不迟疑地向有关部门报告所发现的公共事业组织的非法或不适当地经营活动。5.1国外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5.1.8解散1.自愿解散2.非自愿解散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1世纪公共事业管理系列教材5.2我国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概述1.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立法的历史沿革(1)新中国成立以前(2)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改革开放初期1982年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1世纪公共事业管理系列教材5.2我国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概述改革开放时期可以分为2个阶段(1)第一阶段以1989年10月25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标志。☆1988年9月颁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2004年,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2)第二阶段以1998年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发布事实为标志。☆1999年9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1世纪公共事业管理系列教材5.2我国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概述除了关于一般社会团体的法规外,还有一些规定某些特殊社会团体的设立、职能、组织等问题的特殊法律。如:《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工会法》、《律师法》、《红十字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1世纪公共事业管理系列教材5.2我国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概述2.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立法的特点(1)归口登记和双重管理体制(2)分级管理体制(3)限制竞争原则(4)年度检查制度(5)财务监督公共事业管理概论21世纪公共事业管理系列教材5.2我国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概述3.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角度而言,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立法存在很多的“缺失”:(1)公共事业组织单行法的缺失(2)立法权威性的缺失(3)实体法的缺失(4)立法
本文标题:公共事业管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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