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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表达自由的界限【摘要】表达自由权是公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这一权利的行使可能会造成不合理的滥用,也有法律的不明确造成公权力侵犯公民人权的情况。为了有效的保障表达自由,有效地保障基本权利,必须对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同时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上也要有明确的界限。为此,明确表达自由的限制的内涵和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关键词】表达自由;网络谣言;内涵;原则一、网络时代下的表达自由网络表达自由以公民自由权利的享有为核心,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成了一种新的表达秩序和表达模式。网络具有明显的群体极化功能,可以瞬间聚合个体力量,当人们对谣言和政治煸动不明真相时,就会群情激奋,触发连锁行动的“多米诺效应”,突发非常的危机事态,导致社会秩序失范,严重者将会危及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在日前全国各地针对钓鱼岛事件有很多集会游行,其中就有很多造势者散播谣言打砸抢,造成很恶劣的影响。极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还会损害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也应看到,在网络上有众多网络谣言,但是对于这些谣言,有的虽然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并且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但却不了了之,但是也有一些谣言却是引祸上身。网上发贴,却被公安机关送进了看守所,这样的事情在今天时有耳闻。有关部门能够依据发贴人所反映问题的“不实”就“动之以刑”吗?面对这样的结果,许多人困惑,都是网络谣言都是不利影响,为什么有人被刑拘有人却相安无事?同时许多人担心,如果这样的话,恐怕就没有人敢再上网发贴了,因为任何一个贴子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失实”或“部分失实”。但如果没有一个法律准则,又如何来制止网络造谣、诽谤的泛滥呢?网络世界给我们出了一道难题:一方面是它给我们带来了自由言论,一方面却是谣言满天飞。造谣与言论自由只有一步之遥。如何在言论自由与网络造谣之间划出一个明确的边界至关重要。二、表达自由的界限(一)表达自由的界限的内涵自由是网络社会的本质与天性。然而,任何人都不可能真正脱离现实社会关系而存在,所以自由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法律在赋予人们某种权益的同时,要求其承担起相应的义务。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在《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一文中说,言论自由并不是说,每个人都有一个不可剥夺的权利,可以在他选择的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和以任何方式发表言论;大家并不认为任何人可以想说就说,想在什么时候说就在什么时候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说谁就说谁,想对谁说就对谁说;任何一个理性的社会的存在都会基于常识而否认这种绝对权力的存在。表达自由作为一项政治权利与自由,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界限,即表达自由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表达自由的受限制性是人权发展的普遍规律,各国在人权立法中一方面强调表达自由的实体价值,另一方面又对表达自由的内容与行使程序做作了必要的限制。《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中规定:“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信息意见的自由。”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表达自由的内在界限,即不得侵害他人权利,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二)表达自由限制的原则确定法律的界限从而有效地是的权利的实施,首先必须在立法上就要做到明确,否则后续的法律事项难以为继。从立法者的角度看,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法律保留原则,又称合法性原则是对表达自由限制要遵循的原则之一,即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而且必须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照宪法的授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法律,同时法律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模凌两可、含糊其辞。比如,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四条规定,对公民自由的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又比如,依据中国《立法法》第8条第5款的规定,对表达自由的剥夺,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成为剥夺表达自由的依据。也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制定剥夺表达自由的法律。2.最小限制原则,又称避免最大伤害原则,是指对表达权的限制应做到最小范围、最低限度和最小代价,以防止对表达权主体利益的侵犯。也就是说,在对表达权做出限制的时候,最重要的不是考虑限制带来的意义,而是如何杜绝限制可能具有的负效应,或者超过必须的过度限制,即必须保证这种限制不会被滥用,不会超出保护表达权本身的目的。因为,表达权是一项宪法权利,对这项权利的规制应以保障为主,限制为辅。在对表达权限制时,不仅要考虑限制权利的范围,而且如果在有多种限制手段存在时,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形式。3.表达自由的保障原则之一是禁止法律规定模糊、限制过宽原则。与之相应的是表达自由的限制原则,法律规定明确、限制精确原则。禁止法律模糊原则也可以别称作明确性原则。它要求法律必须具有足够的清晰度,即法律必须明确地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使其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禁止限制过宽原则亦可称为准确性原则。它要求有关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定不得过于宽泛,以致将受保护的表达和不受保护的表达都纳入禁止之列。在保障表达权的行使除了立法所应规定的界限外,在如何将权利落于实处,还有一些相关机关应遵循的原则。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表达权的行使可能会影响部分公权力的实施,所以在这个时候政府会成为影响表达权的考量单位,在此要明确在表达权行使是政府等行政公权力机关所应遵循的原则——中立性原则,又称中间性原则,是指政府不能因为担心民众的某个看法、认识、意见对自己不利而制定法律予以压制,也不能由于某些观点对政府歌功颂德,或者有利于政府的统治而通过法律进行支持。中立性原则还要求政府对表达权的行使不能直接干预,应从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作出规定。比如在有的国家,对政治言论或者事关公共利益的言论,政府无权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措施进行直接的制约。三、结语在我国,对于公民表达权的立法保障还有很大不足,我国《宪法》对表达权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比如,《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只是一种政治权利,无法涵盖公民的非政治表达权利。另外,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的界定也不够明确。《宪法》第五十一条对表达权限制的规定比较笼统而粗略化,给了司法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带来法律的不确定性。还比如,《宪法》缺乏对表达自由权的保护性措施的规定,不利于这项权利的落实。面对这些问题中共十七大报告将“表达权”列为公民的权利,强调要依法予以保护,这意味着开展对表达权的立法,推进民主进程,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总而言之,表达自由限制及其标准的界定和明确是以保障表达自由为目的的,归根结底是以表达自由的保障为终极目标的。【参考文献】[1]刘春霖,孟涵.论网络表达自由[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5):91-92.[2]杜庆亚.论表达自由的限制及其标准[j].法制与社会,2009(12):17-18.[3]韩玉琢.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2):77-79.[4]王四新.表达自由的法律地位[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08(2):8-10,38.[5]齐小力.论表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2):42-47.
本文标题:表达自由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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