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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宣传法律风险防范2018年7月18日目录价格欺诈风险防范1广告宣传风险防范2价格欺诈风险防范一、1.1什么是原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活动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的,应当以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促销活动的原价。案例分析:促销标价某商场一款羽绒服贴出促销标签,“原价1280元,5折优惠,现价640元,数量有限”。但核查后发现,这款羽绒服实际原价居然只有580元。【提醒】原价和比价都要有依据,商家标示的市场原价、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识无依据或无从比较,这几种虚夸标价用语严禁使用,否则就构成了价格欺诈。1.2价格欺诈1.2.1价格欺诈的的定义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释”第一条: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②主观故意(直接、间接、明知、应当明知)③以一般消费者认识为标准1.2.2价格欺诈的常见表现形式虚假标价例如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如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如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虚假折价如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1.2.2价格欺诈的常见表现形式模糊赠售如店招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如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如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如销售是承诺向顾客赠送指定商品,但实际上未赠送。质量、数量与价格不符如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1.2.3价格欺诈的情形--标价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①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释”第八条: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欺诈行为:A、经营者未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的;B、经营者标示的产地、规格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一致,但产地、规格信息对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标价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释”第九条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欺诈行为:A、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B、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1.2.2价格欺诈的情形--标价行为③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但是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的除外。④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⑤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⑥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1.2.2价格欺诈的情形--标价行为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⑧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⑨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如,经营者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1.2.2价格欺诈的情形--标价行为1.2.3价格欺诈的情形--价格手段《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①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1.2.3价格欺诈的情形--价格手段②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③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行交易的;④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⑤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⑥其他价格欺诈手段。1.3价格欺诈的法律责任1.3.1商场共同责任《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释》第十一条: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所的卖场,如果其对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包括:统一促销、统一标价、统一格式合同、统一结算等,则卖场与经营者构成共同责任主体。1.3.2价格欺诈的法律责任——赔偿和处罚经济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1.4价格欺诈风险防范规范促销行为①进行价格方面的促销宣传,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运用“原价”、“出厂价”、等价格表示应有依据。②价格促销真实让利给消费者—是避免认定为欺诈。③促销活动不能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权利。④打折、降价,需保留打折、降价前的有效销售票据;并不得采用先提价,再打折的方式销售。⑤限时抢购,应保证促销时段内商品充足供应,限量抢购,应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⑥促销品、赠品应享受普通商品的售后服务。⑦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应明确标明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许多商场抽奖时不标明中奖概率。⑧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例如,商场最高奖设为20年的汽车使用权涉嫌违法。加强商场(包括联营、租赁户)商户经营过程中的价格管理。①严格监管商户的促销行为,及时要求改正。②租赁商户户独立收银,不得要求开具我公司发票,避免误解。③门店及商户需严格执行公司《价格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及时更换价格标签,确保结算价格与标签、促销价格相一致。广告宣传风险防范二、2.1广告侵权风险2.1.1广告侵权风险的表现形式①广告策划的侵权风险门店在日常经营中,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做广告宣传,宣传企业形象、宣传企业的促销活动方案,做广告时所使用的广告设计方案,包含“图片、文字、文字与图片的组合”(广告词、视频、宣传海报)等这些广告设计方案有可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②自媒体运营的侵权风险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和普及,部分门店运营了微信公众号自媒体,通过在微信公众号自媒体上发布图文对门店以及门店活动进行广告宣传,微信公众号推送图文未取得权利人授权,可能侵犯第三人的肖像权、著作权③供应商品牌、标识来进行广告宣传的侵权风险门店在经营中,经常会使用一些厂家(供应商)的品牌形象、标识来对外宣传,有些合同中(尤其是当使用的是乙方文本时)约定使用供应商商标进行宣传应当取得供应商同意,但是门店往往忽略这一点,一旦与供应商产生纠纷,门店可能存在侵权风险。2.1.2广告侵权风险防范①在广告合同中约定广告的设计方案所引起的侵权责任由广告公司承担,从而规避门店的风险。②广告宣传创意、宣传海报设计等不得抄袭。③在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发表图文前应当做好前期风险调查,并按照公司制度对推送内容进行严格审批,避免侵犯第三方权利。不使用未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肖像权人许可的图片和文字,避免侵犯他人权利。④按照现行法律规范,对于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的文章,最好清楚标明作者及出处,防止侵犯他人的署名权等著作权。⑤联系权利人取得明确授权,经协商一致后可不支付费用,但是应注意保留协商及获得授权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等。⑥熟悉与供应商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供应商商标。2.2.1虚假宣传典型案例:①小S代言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涉嫌虚假广告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广告宣称“只需一天,牙齿真的白了”,画面中突出显示代言人使用牙膏后的美白效果。而经审查,该美白效果系通过电脑修图软件过度处理产生,并非广告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被处罚603万元,这也是我国目前针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最大罚单。2.2虚假广告风险②宣传中有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内容,但未注明数据来源2.2.2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广告法》第28条①内容虚假的广告虚构商品或服务的;虚构商品或服务功能、提供者、形式、价格等信息的;未获得某种资质、荣誉、标准谎称获得或达到某种资质、荣誉、标准的;虚构经营业绩的;使用虚假或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等证明资料的;使用虚构的案例以及产品效果的;②夸大失实的广告1、夸大功能,功能低下谎称优良,功能单一谎称多样;2、非最低价货优惠价谎称最低价货优惠价的;③片面模糊的广告;④不当对比的广告。2.2.3虚假宣传法律责任①民事责任:《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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