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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通则合同范本GB/T24915-201011甲方(用能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税号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税号GB/T24915-201022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1节术语和定义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a)“本项目”是指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及转炉放散蒸汽余热发电项目。(b)“能耗基准“是指双方共同确认的,甲方在设备保持正常运转率的情况下,实施本项目前一年内的每月的电能消耗状况。(c)“项目节能量“是指通过本项目实施,甲方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即扣除项目自用电后的净发电量。(d)“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e)“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f)本合同及附件所称的不低于、以上、以下、届满等术语均包含本数。第2节项目期限2.1本合同以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为生效起始日。合同有效期自生效起始日起至效益分享期满并结清能源服务费用日止。2.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日始,至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后,经过试运行72小时,正常发电验收日止。在施工期间内,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2.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年,自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计费通知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2.4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按工作进度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甲方收悉后,如无意见应在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确认,如在上述期限未提出书面意见又未书面确认的,视为认可乙方的设计及施工方案。第3节项目方案涉及、实施和项目的验收3.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3.2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3.3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3.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4.1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预计为kw.h。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4.2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享比例如下:GB/T24915-201033第一年甲方分享%,乙方分享%;第二年甲方分享%,乙方分享%;第三年甲方分享%,乙方分享%;第四年甲方分享%,乙方分%;第五年甲方分享%,乙方分享%;.................................4.3双方应当按照4.7规定的价格进行节能效益计算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4.4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析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a)在相应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按照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5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4.5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在分享期内均由甲方享有%,乙方分享%。4.6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应当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4.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或地方电价调整,综合供电价格将随之变化。4.8如实际节能指标未能达到预计的节能指标时,双方应积极协商,共同查找原因,及时整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有权机构做出裁决后,由责任方承担效益降低的损失。甲方不得单方面停止支付乙方应当的节能效益。第5节甲方的义务5.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5.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5.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5.4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5.5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议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5.6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做出记录并妥善保存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记录。5.7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5.8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发生设备故障、损坏或丢失,甲方应当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5.9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的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5.10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的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年运转的时间不低于7200小时。在没有达到年运转7200小时的条件下,给予乙方补偿。GB/T24915-2010445.1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5.13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5.1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第6节乙方的义务6.1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6.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6.3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在分享期最后一年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6.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6.5乙方安装和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6.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6.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6.8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6.9乙方应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第7节项目的更改7.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谈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7.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的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7.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改造、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第8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8.1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移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之文件9。8.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GB/T24915-2010558.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11.6条的规定处理。8.4节能效益分享期内,在保证甲方节能效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乙方可将本项目及其未来收益权通过抵押、质押、转让等方式进行融资,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融资的相关事宜,但甲方不承担任何融资风险。8.5本合同开始履行后,项目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丢失,由责任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如甲方责任,则按维修、更换的时间,顺延乙方效益分享期。如乙方责任,不顺延效益分享期。第9节违约责任9.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9.2如果因为甲方开工不足或其它任何甲方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冷却机及转炉生产线年运转的时间低于7200小时,乙方应在年运转期满后的15日内,向甲方提出延长分享期的方案,或向乙方支付7200小时与实际时间差额部分所形成的应由乙方享有的节能效益。9.3如果因为乙方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电站年运转的时间低于7020小时,乙方应在年运转期满后的15日内,向甲方支付7000小时与实际时间差额部分所形成的应由甲方享有的节能效益。9.4甲方应确保生产线在运转期间烧结机总产量不少于吨/天,转炉供电站0.8Mpa饱和蒸汽量不低于960吨/天。若达不到此标准,则甲方按实际用电量向乙付费,但该段时间不计入效益分享期限,效益分享期顺延。9.5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9.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第10节不可抗力10.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还是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是放射性污染。(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他主管部分(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10.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的通知,提供不可抗力时间的细节。10.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10.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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