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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提高高危妊娠管理水平,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穗府办〔201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指相关医疗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保障母婴安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等,下同)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妊娠风险的评估和管理。第二章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四条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根据孕产期不同阶段分为妊娠期风险评估与管理、产时风险评估与管理、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第五条妊娠期风险分类。根据孕妇相关情况(包括基本情况、既往史、本次妊娠情况等),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粉红(高风险)、红(极高风险)、紫(传染病)”6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详见《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妊娠期》(附件2-1)。评估为绿色的孕妇为普通妊娠;黄色、橙色、粉红色、红色、紫色的孕妇为合并高危因素的妊娠,其中粉红色和红色属于严重高危妊娠。同时符合两个级别及以上情形,以级别高的情形为分级标准,紫色标识孕妇可同时伴有其他颜色的风险标识。具体如下:(一)绿色标识:妊娠风险低。孕妇基本情况良好,除足月妊娠胎膜早破外,未发现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二)黄色标识:妊娠风险一般。孕妇基本情况存在一定危险因素,或患有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但病情较轻且稳定。(三)橙色标识:妊娠风险较高。孕妇基本情况存在一定危险因素,或患有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对母婴安全有一定威胁。(四)粉红色标识:妊娠风险高。患有较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对母婴安全有较大威胁。(五)红色标识:妊娠风险极高。孕妇患有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六)紫色标识:妊娠合并传染性疾病,如病毒性肝炎、梅毒、HIV感染及艾滋病、结核病、重症感染性肺炎、特殊病毒感染(H1N7/寨卡等)等。第六条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根据助产机构的人力配备、人员资质、年分娩量等情况,将助产机构妊娠风险监护能力由低到高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类(详见附件3),分别对应监护最高妊娠风险为绿色、黄色、橙色、粉红色、红色类别的孕妇;紫色对应患有传染病的孕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要求由相关医疗机构管理。第七条妊娠期风险评估。(一)首次评估。强化首诊筛查责任。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表》(附件1)对首次建档的孕妇实施妊娠风险因素筛查,符合筛查评估表中1项及以上情形的即认为筛查阳性。对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照《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妊娠期》(附件2-1)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妇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在产科病历(含纸质病历、广州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或医院信息系统,下同)和《广州市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篇》的首页按颜色分级标记。(二)动态评估。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每次孕产期保健服务对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理措施,并在产科病历和《广州市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篇》的首页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第八条高危妊娠的监护与转诊。(一)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孕妇妊娠风险评估情况,按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对应颜色标识风险级别及以下的孕妇,提供全程规范化孕产期保健服务。对于超出本机构监护能力的高危妊娠孕妇,助产机构应当给予转诊指导,不应超范围监护。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粉红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二)Ⅳ、Ⅴ类助产机构应将妊娠风险分级为严重高危妊娠(“粉红色”和“红色”)的孕妇作为孕产妇保健管理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妇专案管理,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原则上Ⅳ类助产机构监护“粉红色”孕产妇占其监护全部孕产妇比例应不低于25%,Ⅴ类助产机构监护“红色”孕产妇比例不低于2%。(三)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Ⅴ类助产机构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Ⅴ类助产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如妊娠风险因素为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原则上建议其至Ⅴ类综合性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对于可能危及生命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高级职称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四)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妇,接诊助产机构应同时评估其是否伴有其他颜色的风险标识,并将其纳入高危孕妇专案管理。助产机构应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与诊疗常规、技术指南等进行管理,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五)对超出本机构监护级别的高危妊娠孕妇,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强调风险、及时做好知情告知,建议其转诊至适宜监护类别的助产机构,相关助产机构要做好转诊、接诊工作。对于经反复告知仍拒绝转诊的孕妇,应由本人签字确认。Ⅳ类及以下助产机构监护超出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妊娠风险分级为严重高危妊娠(“粉红色”和“红色”)的孕妇,应反复充分知情告知,如孕妇拒绝转诊,每次均应签字确认并填写《广州市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监测报告表》(附件4)进行个案上报,“粉红色”和“红色”的孕妇分别在3日内、24小时内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妇幼保健机构纳入重点人群管理。第九条高危妊娠孕妇管理。(一)助产机构高危妊娠管理。Ⅲ类以上及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应设立高危妊娠专科门诊,并做到门诊、病房管理一贯制。Ⅱ类及以下机构由具备主治医师职称以上/或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至少3年以上的医师专人负责,Ⅲ类及以上机构由具备高级医师职称的医师/或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至少5年以上的中级职称医师专人负责。高危妊娠孕妇应由专科门诊及时落实追踪与随访,或收入高危妊娠病房进行严密监护和处理。鼓励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建立高危妊娠管理档案,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和妊娠结局的全过程及转诊情况。(二)助产机构高危妊娠随访。各助产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孕妇个案追踪、随访及召回工作机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未按约定时间来复诊的高危妊娠孕妇进行召回及追踪随访,保障母婴安全。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妇,或经产科主任评定可能引起母婴严重不良后果的妊娠风险分级为“粉红色”的孕妇,如超过预约复诊日期2周未复诊并确认失访者,助产机构应在3天内填写《广州市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监测报告表》(见附件4)报送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对于病情严重、自动放弃治疗出院或拒绝住院治疗的孕产妇,助产机构应在当日填写《广州市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监测报告表》(见附件4),及时报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区妇幼保健机构纳入重点人群管理,会同镇街(村)居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追踪,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危妊娠随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高危妊娠孕妇管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期保健管理)重点内容,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指导高危妊娠孕妇按照评估结果在对应类别及以上的助产机构就医,并追踪随访高危妊娠结局。在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对重点高危孕妇进行追踪随访,主动提供孕期保健管理服务,并指导其到具备条件的助产机构规范产检与分娩。第十条产时风险评估与管理。根据产时并发症及对产妇、围产儿的危害程度评估,以下属于产时高风险疾病:严重产后出血(出血量1000ml)、羊水栓塞、胎盘早剥、子宫破裂、脐带脱垂、头位难产需阴道助产者、肩难产、会阴裂伤Ⅲ度以上、子宫内翻、产时宫内感染、茧状腹或盆腔严重粘连的剖宫产、第二产程紧急剖宫产、有催引产指征分娩者等严重的产时并发症,详见《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产时与产后》(附件2-2)。助产机构应积极就地救治,其中危重症孕产妇应按要求做好报告、会诊、抢救等重症救治工作。严重的产时并发症的孕产妇应参照严重高危妊娠做好产时及产后的孕产妇保健管理。第十一条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从分娩到产后42天,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如发现阳性症状或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产褥期中暑、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血栓栓塞性疾病、产后抑郁症等属于产后高风险疾病,详见《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产时与产后》(附件2-2),经积极治疗后病情无明显改善者,应及时转诊至有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第十二条孕产妇风险管理结案。(一)孕产妇风险因素经处理后痊愈,可结案;(二)分娩或终止妊娠后妊娠风险因素对产妇身体健康不再产生危害作用,出院前结案;(三)分娩后仍存在可能危害产妇身体健康的风险因素,应追踪其专科治疗情况,并随访至产后42天结案;(四)确定孕产妇转诊到上级机构后,转出机构的孕产妇风险管理工作视为结案;(五)孕产妇死亡,可结案。第三章组织与职责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助产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组织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定期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助产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及时采取干预措施。负责将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评价和助产技术管理的年度督查,按要求组织年度辖区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评估,加强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每年定期将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与年度督导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职责。(一)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负责全市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掌握全市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整体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每年开展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评价,对区级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管理工作进行复核督导;组织对妊娠风险分级与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等宣传;负责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及反馈;每年向市卫生健康委汇报并向助产机构通报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二)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整体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定期开展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与评价;组织辖区助产机构妊娠监护类别管理工作督导,区级质控督导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负责辖区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掌握高危妊娠情况及转归;负责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上报的超范围监护、失访、自动放弃治疗出院或拒绝住院治疗的严重高危妊娠孕产妇进行追踪;组织对妊娠风险分级与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等宣传;定期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报告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职责。(一)助产机构应遵照本意见和相关诊疗规范、技术指南等,建立本机构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及流程,作为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工作制度,纳入相关科室医疗质量管理重点,对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加强本院孕产妇保健管理质控,建立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自查制度,每季度对本院的高危妊娠管理工作进行质控,对出现的每一例超范围监护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按要求做好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登记和统计,并及时报送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妇进行妊娠
本文标题:广州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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