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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财富-安益【231】期-淮安开发控股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豫中信字(2014)第112号】受托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前言1.1.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或“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愿将其合法所有或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愿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如下条款,以资信守。1.2.基于本合同设立的信托计划,于“中原财富-安益【231】期-淮安开发控股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生效。信托计划成立后,由受托人将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与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在一起,统一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2.本合同的定义或释义2.1.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根据信托文件设立的“中原财富-安益【231】期-淮安开发控股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2.本合同、信托合同:指《中原财富-安益【231】期-淮安开发控股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3.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原财富-安益【231】期-淮安开发控股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2.4.本信托:指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及本合同设立的“中原财富-安益【231】期-淮安开发控股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2.5.认购:指投资者于本信托计划认购期内,首次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2.6.申购:指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于申购期内,向受托人申请申购受托人后续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2.7.第i个认购/申购期:指投资者或委托人有权申请认购或申购受托人发行的信托单位的期间,其中第1个认购/申购期特指信托计划成立前的推介期。各个认购/申购期的具体期限应以届时受托人网站上公告的具体期限为准。2.8.第i期成立日:指信托计划第i期成立的日期,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第i期项下投资者于信托计划第i期成立日开始成为信托计划第i期项下委托人。信托计划第1期成立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2.9.第i期到期日:指信托计划第i期期限届满日。第i期预计到期日应以第i期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及/或《第i期信托单位认购/申购单》的约定为准。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存在信托计划各期之间信托单位到期日不一致的情形。2.10.第i期信托单位:指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计划第i期项下的信托单位。2.11.信托计划各期/信托计划任何一期:指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划每一期的统称。2.12.受托人网站:指受托人进行信息披露的网站,网址为。2.13.《第i期信托单位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中原财富-安益【231】期-淮安开发控股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单位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2.14.《第i期信托单位认购/申购单》:指《中原财富-安益【231】期-淮安开发控股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投资(一期)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单位认购/申购单》。2.15.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第i期信托单位认购/申购单》和《第i期信托单位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2.16.交易文件:指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外签署的一系列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2.17.信托资金/信托本金:指投资者/委托人按《信托合同》及/或《第i期信托单位认购/申购单》的约定,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向受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自认购/申购成立日起即为信托资金/信托本金。2.18.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2.19.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等额化表现形式。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元。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增加发行信托单位时,每一份信托单位的发行价格均为1元。各位受益人根据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承担信托财产风险。2.20.信托资金募集专户:指受托人开立的用于接收投资者/委托人认购/申购资金的专用账户。本信托计划不设立信托资金募集专户的,则用于接收投资者/委托人认购/申购资金的专用账户为信托财产专户。2.21.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资金部分)的专用银行账户。2.22.信托收入:指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除信托本金以外的收入。2.23.信托收益:指信托收入扣除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可以扣除的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余额。2.24.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产,信托利益=信托本金+信托收益。2.25.投资者:指在认购/申购期内首次申请认购信托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26.委托人:指有效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与受托人签署信托文件、交付信托资金,且依法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27.受托人:指中原信托有限公司。2.28.受益人:指依据信托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件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文件规定的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29.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2.30.信托受益权/受益权:指受益人依据所持的信托单位、按照信托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依法享有的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和其他权利。2.31.受益人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2.32.监管机关: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依法有权对受托人进行监管的机构。2.33.保管人:指信托资金/财产的保管银行。2.34.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对公正常营业日。2.35.季度:如无特别说明,均代表自然季度,即【1】月至【3】月为第一季度,【4】月至【6】月为第二季度,【7】月至【9】月为第三季度,【10】月至【12】月为第四季度。2.36.(日、月、年)起、止、内:指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日、月、年)起、止、内”均含当日、当月、当年。2.37.(日、月、年)前:指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日、月、年)前”均不含当日、当月、当年。2.38.(日、月、年)后:指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日、月、年)后”均不含当日、当月、当年。2.39.不可抗力:指信托合同当事人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台风、火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盗窃、战争、骚乱、罢工、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事件、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登记机构、清算机构或其他市场发生事故、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律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等。2.40.元:指人民币元。3.本合同的定义和释义还包括3.1.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指编号为【豫中信单字(2013)第451号】的《中原理财-安益【180】期-淮安开发控股应收账款投资(一期)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或补充。3.2.单一资金信托:指中原信托依据编号为【豫中信单字(2013)第451号】的《中原理财-安益【180】期-淮安开发控股应收账款投资(一期)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发起设立的“中原理财-安益【180】期-淮安开发控股应收账款投资(一期)单一资金信托”。3.3.初始受益人:指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3.4.初始受益权:指初始受益人对单一资金信托享有的初始信托受益权。3.5.债权、标的债权:指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在《债权确认协议》(合同编号:【豫中信单字(2013)第451-4号】)项下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享有的包括获得项目回购款等权利在内的所有权利。债权本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亿叁仟零肆拾壹万】元整(小写:¥【103,041】万元),共分为【5】期,单一资金信托购买第【1】期应收账款债权,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零陆佰零捌万贰仟】元(小写:¥【20608.2】万元)。3.6.转让人/回购人:指将标的债权转让给单一资金信托的转让人并且有义务回购其转让给单一资金信托的标的债权的回购人,即指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3.7.债务人:指标的债权项下的债务人,即指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3.8.保证人:指淮安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9.义务人:指对回购人、债务人、担保人等对受托人负有偿债义务或担保义务的所有义务人的统称。3.10.违约情形:指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受托人宣布义务人所负担的义务全部提前到期的情形。3.11.相关信托:指除以本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初始受益人转让的初始受益权外,受托人已经或将发起设立其他一期或多期单一信托或集合信托,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转让人所持单一资金信托的其他信托受益权。上述一期或多期信托统称为相关信托,具体名称以中原信托网站公告为准。4.信托计划目的4.1.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本金与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本金集合起来,以受托人的名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进行集合管理或投资,为受益人谋取信托利益。5.信托计划类别5.1.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6.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6.1.本信托属于委托人独立确定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的信托。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加入信托计划,同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在一起,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6.1.1.信托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式6.1.1.1.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投资于受让初始受益人对单一资金资金信托享有的初始受益权。6.1.1.2.单一资金信托的基本要点投资方式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本金(大写)【壹亿】元整(小写:¥【10000】万元)投资于购买回购人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享有的标的债权中本金额为(大写)【贰亿零陆佰零捌万贰仟】元整(小写:¥【20608.2】万元)的第【1】期债权。信托期限(1)自单一资金信托成立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符合单一信托合同规定的提前终止或延长条件时,单一信托提前终止或延长。其他约定以编号为【豫中信单字(2013)第451号】的《中原理财-安益【180】期-淮安开发控股应收账款投资(一期)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6.1.1.3.初始受益权的基本要点信托单位初始受益人交付给单一资金信托的信托本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小写:¥【10,000】万元),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共计【10,000】万份。受让价格本信托计划按照人民币壹元购买壹份信托单位的价格,共计受让初始受益人持有单一资金信托项下的【10,000】万份信托单位。单一信托的信托收益本信托计划向初始受益人支付受让款之前的信托收益归属于初始受益人,本信托计划向初始受益人支付受让款之后的信托收益归属于本信托计划。其他约定以编号为【豫中信单字(2013)第451-2号】的《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协议》的约定为准。6.1.2.计划本金管理中获取的其他收益,用于存放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获取的收益归入计划财产。信托资金闲置期间,可投资于银行存款类产品。6.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受益人大会同意外,受托人在维护受益人利益及保证公允性的前提下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时,有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处置价格和处置数量等。6.1
本文标题:01-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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