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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望已久的以“两法”合并为中心内容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企业界、税务界、经济界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第一,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与和谐发展。由于内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大大高于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发展上占有优势,内资企业享受的则不是平等的国民待遇,在税收上受到了歧视。在这种不平等的国民待遇和税收歧视的情况下,内资企业在国内、国际的市场上和社会地位上,不可能同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内外资企业就不可能协调发展,就会经常产生矛盾与冲突。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了公平,并且共同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和高水平的税前列支扣除标准,这就调动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个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内外资企业更加和谐发展。第二,有利于促进生产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现代企业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细胞和基础,是现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载体。它们肩负着促进生产增长方式转变和自主创新的重任———实现我国的生产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生产质量由中低水平向高质量水平转变,能源消耗由高消耗、滥消耗向低消耗能源节约型转变,生态环境由生产发展与环境破坏的对立型向环境友好型转变,生产技术由技术发展滞后向技术自主创新型转变。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后,税率降低了,享受以产业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多了,引进人才的税前列支扣除标准提高了,由此企业的积累增加了、购买力增强了、创新能力提高了,从而有利于促进生产增长方式的全面转变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第三,有利于企业“走出去”和“请进来”战略的实施,以及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和竞争。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现代化迅速发展的今天,中国的经济越来越融入世界。此次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注意参照了国际管理原则,借鉴了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最新经验,尽可能体现了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与周边国家相比,采用了中间偏低的所得税税率25%;实行了间接优惠为主的政策,保持了内资企业税前列支向外资企业税前列支靠拢的先进的扣除标准。WTO要求税法及税收征管必须规范、统一和具有透明度,要求实施享有多边的和稳定的非歧视性待遇,也就是说我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处理中国和外国居民企业、政府及组织的税收关系时,分别实行的是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原则。它体现了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开放型的税法,是一部具有吸引外资能力和走向国际社会的强有力的税收法律。第四,有利于推动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向高层次、高效率、高水平方向发展。我国现行20余个税种,其立法等级大多属于行政规章、行政法规,称得上法律的太少了,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要求我们在一些大的税种上一定要有法律,不能长期地停留在行政规章、行政法规的层面上。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充分表明国家对税收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在所得税方面我们终于有了最高层面、最高效力的法律,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把我国的流转税、财产税等税收制度逐渐上升为高层次的法律制度。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立法、执法的全面建设树立了一个里程碑,创造了最有利的条件。作者: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标题:新企业所得税法推动税收法制建设向高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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