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2017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要点
1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要点第一部分:宪法1、概述:宪法特征: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全面性的特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合宪性、个人和组织行为准则);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程序更复杂;具有突出的政治特性。宪法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人大代表提议,三分之二人大代表通过2、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临时宪法:1949年9月29日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发展:1954第一部,1975第二部,1978第三部,1982现行宪法3、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大部分成文刚性和柔性:是否具有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钦定、协定和民定:制定机关;大部分为民定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不成文宪法);最早颁布成文宪法的国家:美国1787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1791宪法;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1918苏俄宪法4、宪法的保障和监督保障内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人们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5、国体和政体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6、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复合制(我国是单一制)(1)普通的地方制度: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机人大产生;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原则:在中央领带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乡不属于自治地方)(3)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不享有外交和防务权,人大对其基本法有修改权)7、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党制度经济制度:共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共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政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基本方针。不属于国家机构)8、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的特征:法定性、目的性、相对性和可放弃性义务的特征:法定性,强制性、利他性、不可放弃性9、国家机构(阅读)中央国家机关:(1)人大及(修宪、监宪、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国家大事、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其常委会(正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和适当少数民族代表;解释监督宪法、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是行使立法权的机关);(2)主席(和副主席由人大选举、年满45岁);(3)国务院(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批准区域划分)(4)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2(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地方国家机关: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市(含自治州);县(含自治县);乡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责任制;精简和效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法治第二部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概念及特点行政法渊源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特点:(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交织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2、行政行为及其分类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1)抽象与具体:对象是否特定(2)内部与外部:作用对象的范围(3)依职权与依申请: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为(4)羁束与自由裁量:受法律约束的程度(5)单方与双方:有无相对方(6)要式与非要式: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7)作为与不作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8)立法、执法、司法行为: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9)自为、授权、委托:行政职权的来源分3、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执行力4、成立与合法要件:(重庆教材无,了解)成立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功能要件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5、行政立法行为特征:行政性和立法性立法主体: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经济特区的市政府立法分类(重庆教材无,了解):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依立法权来源分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立法主体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立法内容、目的不同立法原则:依法立法、立法民主、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6、具体行政行为(重庆教材无,了解)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区别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P27)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没收、征购的区别P28),行政处罚(6原则:处罚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处罚救济,一事不再罚,过罚相当)、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P31)7、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重庆教材无,了解)3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8、行政复议(P32)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复议管辖:(1)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2)金融、海关、国税、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上级主管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4)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出行政行为的部门或政府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申请复议期限:60日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特点:行政性,监督性,严格的程序性、救济性9、行政诉讼法(P36)基本原则:(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2)起诉不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3)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4)被告负主要主要举证责任原则(诉讼过程中被告不能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基本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与民事相同)受理范围:P106(重庆教材)阅读判决形式:维持、撤销(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履行、变更、确认判决,行政赔偿判决10、行政赔偿方式(P41):人身:支付赔偿金,财产: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第三部分:刑法1、刑法原则: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效力:地域效力(行为和结果其一在境内)、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3、犯罪的本质和特征: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和阶级性,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4、犯罪的构成:客体:法所保护而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作为与不作为)和犯罪结果(前两者为必要要件)、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主体:人(必要条件:责任年龄—16和责任能力)和单位主观方面:故意(直接-希望、间接-放任)、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5、单位犯罪:两罚制——主要负责人判处刑罚,单位判处罚金6、刑罚主刑:管制(3月-2年,数罪并罚3年)、拘役(1-6月,1年)、有期(6月-15年,20年)、无期、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7、刑罚裁量与执行(重庆教材无,了解)原则: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一般累犯:有期徒刑及以上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又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之罪的人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任何时候一般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特别自首: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犯供述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4立功:应减轻或免除处罚数罪并罚:吸收(无期徒刑和死刑),限制加重(有期,管制,拘役),并科(主附刑)原则数罪并罚三种情况:(1)宣告前犯数罪:限制加重原则最高刑以上总和之下(2)判决后未执行完发现新罪:限制加重,已执行刑期计算在内(3)判决后未执行完犯新罪:未执行刑罚与新罪刑罚实行限制加重原则8、缓刑、减刑、假释(重庆教材无,了解)缓刑: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累犯不适用;根据犯罪情节和刑期确定考验期;附加刑仍需执行;考验期内没有犯罪、违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告,犯罪违规的执行原判;发现新罪的取消缓刑,重新审判执行刑罚考验期: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月;有期原判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缓刑期从判决日算起)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的1/2,无期不少于10年假释:只适用于无期和有期,并已经执行原判刑罚1/2以上(无期为10年);不是累犯或暴力犯罪判10年以上的罪犯考验期:有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为10年9、常见的犯罪与刑法(P62)P106(重庆教材)阅读贪污、受贿、重大责任事故、走私、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抢劫、抢夺、盗窃10、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嫌疑人、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或监护人第四部分民法1、核心理念:意思自治2、原则: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自愿)、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序良俗、(保护公民、法人权益)3、自然人: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能力: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18岁,16-18,10-184、法人:(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不享有人身权,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权利能力与自然人区别:(1)享有时间不同(2)享有范围不同(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差异,但法律地位平等5、监护:管理和保护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是职责而非权利监护人的设定:未成年人(1)父母(2)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5)争议时由父母单位或本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无、限制、精神病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本人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6)争议时本人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指定,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监护人的职责:(1)代理民事活动(2)保护人身财产安全(3)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4)监护人不履行责任造成损失要赔偿6、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生效要件: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形式要件(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7、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或5社会公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1年内8、可撤销、变更民事行为:(1)重大误解(重大情况下才可撤销)(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而做出的行为9、效力待定民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依法不能实施的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3)无权处分行为10、代理分类:(1)法定、指定、委托代理(前两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2)显名代理隐名代理(被代理人是否明示)(3)本代理、复代理(代理人基于复任权再指定代理人)(4)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代理人数量)代理权的行使原则:权限内代理、亲自代理、尽勤勉和谨慎义务、保密原则11、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自己的物即所有权)和他物权(他人的物,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主物权(如所有权)和从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3)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置权和留置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典权),区别:取得方式和成立要件不同所有权内容: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特点:是最完全的物权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具有永久性物权:对事权、绝对权基本原则:物权法定、物权公示、物权优先、一物一权12、债: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债的行为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债的产生依据:合同(最主要最常见)、不当得利(无法律或合同根据收益而使他人受害,返还受害人)、无因管理(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侵权行为(赔偿之债)、缔约过失(过失方为债务人)、单独
本文标题:2017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要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40027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