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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作业考核《证据法学》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1、传来证据答: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2、书证答: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4、自由心证制度答: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所谓允许心证者,不是证据的能力即何种资料具有证据的资格,而是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价值。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允许法官自由判断、选择、舍去,而不法律形式上的约束,以利于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法官根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内心信念自由裁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因为,证明力只能由法官根据长期裁判活动中形成的经验,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而无法由一条一般性的规则事先规定。5、证明责任答:所谓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1、什么是神示证据制度?神明裁判有没有科学性?它为什么能够存在?答:(1)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达方式。(2)神示证据制度是非科学、非理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如:鳄鱼审(3)存在的原因:a.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b、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c、生产力不发达,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普遍愚昧无知.2、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有哪些?答: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作用,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否定有罪或罪轻的证据是无罪证据。3、简述证明对象的特征。答:能够成为证明对象必须具备以下的特征:首先,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与审理的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只有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来讲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即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能够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果某一事实与案件无关联或对认定事实无法律上的意义的话,就不能成为证明对象。其次,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也就是说,该事实存在与否必须由证明主体进行证明,以消除真伪不明这一状态,可见,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相当紧密。最后,证明对象的确定与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有着密切的联系。4、如何理解证据的客观性标准?答:一个证据材料要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具有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具有客观形式,具有客观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联系。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证据的客观性,需要注意明确法律真实与客观事实、证据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作为判断证据力的证据客观性和作为判断证明力的证据客观性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只有科学把握这些因素我们才能正确判别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树立良好的证据意识。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是什么?比较两者的异同。答: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证据是否与案件主要事实有客观直接联系。与案件主要事实无客观直接联系的证据,既不是直接证据,也不是间接证据。例如,对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在犯罪现场留下的脚印、指纹的鉴定结论,是证明证据的证据,而不是间接证据。二是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式不同,这种不同不是是否需要与其他证据综合加以印证的差别,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区别是直接证据不运用推理,间接证据需要推理,四、论述题(共25分)1、在一列火车上,一名残疾人因为忘记带残疾证,而被要求补买全价票。面对乘务人员的质疑和刁难,他悲愤地说:“难道我少了一条腿,还不能证明我残疾么?”……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现象被概括为“有证件才有权利,没有证件就没有权利”。请结合这一现象,阐述证据的本质。答: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案件检查工作中的证据,具有如下特征: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与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有关联性;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信息是事物表象、本质、特征和运动规律的反映。信息是客观事物与认识主体的中介。而证据就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正是我们认识案件事实的中介,这个中介在本质上只能是信息。证据的本质是信息,证据是信息在诉讼中的具体化,二者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本案中,残疾人少一条腿的客观事实,即是其残疾的直接信息反映,也就是其残疾的证据。而残疾证只是其残疾事实的书面反映,即对该事实的书面记录方式,故未带残疾证不能否定其残疾的事实,而不能作为对残疾情况及其应享有权利的许可。
本文标题: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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