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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谈谈辩证法问题》4、关于哲学唯心主义及其认识论根源从粗陋的、简单的、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哲学唯心主义不过是胡说。相反地,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哲学唯心主义是把认识的某一特征、某一方面、某一侧面,片面地、夸大地、überschwengliches(狄慈根)发展(膨胀、扩大)为脱离了物在活生生的、结果实的、真实的、强大的、全能的、客观的、绝对的人类认识这棵活树上的一朵无实花。唯物主义存在思维意识对象对象意识自我意识唯心主义存在思维(1)在对人的认识非直线的思考中,也就是在对人类认识的复杂性的思考中,我们首先应当考虑“时间先在性”和“逻辑先在性”及其相互关系问题。“时间先在性”是对经验事实的陈述,即表述经验对象之间在时间序列中的先后顺序。“逻辑先在性”是相对于“时间先在性”而言的。它所陈述的并不是事物之间在时间序列中的先后顺序,而是事物之间在“逻辑”上的“优先地位”。从总体上看,事物之间在“逻辑”上的“优先地位”问题,可以分为“自在”与“自为”两种情况。(2)“自在”意义的逻辑先在问题,是指事物的本质对事物的现象在“逻辑”上具有优先地位,即事物的本质决定事物的存在。这里所说的逻辑优先地位,并不是说先有事物的本质、后有事物的现象,而是说事物的本质决定事物自身的产生、演化和灭亡。古代的哲学唯心主义主要是“野蛮”地“夸大”自在意义的“逻辑先在性”。(3)自为意义上的“逻辑先在性”,是指人的认识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在这种主—客体关系中,主体对客体具有“逻辑”上的“优先地位”,即从“逻辑”上看,客体作为主体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客体之所以是客体,是以主体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成为主体对象的存在,只是某种“自在之物”,而不是主-客体关系中的客体。在人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体关系,是以“我”(主体)的“逻辑先在性”为前提的。近代以来的哲学唯心主义则主要是“夸大”了自为意义的“逻辑先在性”。(4)哲学发展进程中的这种“逻辑先在性”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深入地研究了这种具有“逻辑先在性”的认识的某种成分,并以新的角度去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另一方面,则往往片面地夸大这种具有“逻辑先在性”的认识的某个成分,并从这种被夸大了的认识成分出发去构筑具有某种极端性和片面性的哲学理论体系。
本文标题:第六节《谈谈辩证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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