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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〇一九年八月目录一、目的二、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部门,外协施工及协作单位。2.2需办厂内危险作业许可证的项目。三、职责四、工作程序4.1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4.2动火作业。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4.4破土作业4.5临时用电作业4.6高处作业4.7起重吊装作业4.8烘干机内部清理或维修作业4.9交叉作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部门,外协施工及协作单位。2.2需办厂内危险作业许可证的项目。1、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危险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地沟、地井、烟道;进入浆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清理等。3、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4、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5、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6、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的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7、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8、受限空间清理或检修作业:在受限空间内部进行清理或检修的作业。9、交叉作业:两个或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的交叉作业。10、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的项目。三、职责主管部门:生产安全部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相关部门:公司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规定职责内的各项安全作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四、工作程序4.1各项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4.1.1申办厂内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程序。1、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危险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安全部门或相关部门/单位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4.1.2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内容1、危险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2、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3、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4、明确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4.1.3危险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1、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2、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3、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4.1.4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4.2动火作业4.2.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安全处或相关部门/单位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4.2.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l、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生产正常进行或在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4.2.3各项责任人的职责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4、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4.2.4动火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l、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人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遇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4.3.1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采取通风、防转等安全防范措施(气、液体管道必须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4.3.2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作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经单位负责部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4.3.3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4.3.4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4.3.5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4.3.6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4.3.7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门。4.4破土作业4.4.1破土作业的范围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2、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3、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4.4.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危险作业许可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4.4.3破土危险作业许可证必须经生产安全部门审查批准。4.4.4破土作业单位办理破土危险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4.4.5如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破土批准单位、部门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4.5临时用电作业4.5.1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4.5.2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由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4.5.3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4.5.4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柜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电工班班长同意。否则,不准接线。4.5.5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4.5.6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符合“一机一箱一漏一闸”安全规定,以防止触电事故。4.6高处作业4.6.1高处作业的定义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2、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3、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4、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4.6.2高处作业的分级与审批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由作业部门审批。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由主管副总经4.6.3高处作业的分类(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作业为强风高处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作业为异温高处作业。(3)在降雪时进行的作业为雪天高处作业。(4)在降雨时进行的作业为雨天高处作业。(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作业为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作业为带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作业为悬空高处作业。4.6.4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单位负责安全的部门办理登高危险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2、登高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危险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否则有权拒绝作业。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4.6.5高处作业安全防护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危险作业许可证内。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5、登彩钢瓦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4.7起重吊装作业4.7.1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单位负责安全的部门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4.7.2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4.7.3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4.7.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4.7.5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4.7.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机动处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4.7.7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
本文标题: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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