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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武价商[2008]1号各区物价局: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鄂价工农[2007]2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七年一月四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及我省补充规格的价格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附表所列品种未列的规格,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08年1月21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1月21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二、本通知所列药品,同一化学通用名下凡未标明药品的酸根、盐基的或同一化学通用名下的大容量注射剂凡未标明溶媒的(如葡萄糖、氯化钠、甘露醇等溶媒),均执行同一价格。三、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按鄂价工农[2007]145号文件规定执行。四、本通知从2008年1月7日起执行。附: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xls.xls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感冒清热颗粒等部分省管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武价商[2008]3号各区物价局: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感冒清热颗粒等部分省管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鄂价工农[2007]2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感冒清热颗粒等部分省管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氢化可的松软膏等部分省管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鄂价工农[2007]208号)规定,我省从11月15日起调整了321种省管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根据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资料,经审核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附表所列品种,凡标明生产企业的均为中国中药协会推荐的优质优价药品或属原研、专利药品,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其他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仍按鄂价工农[2007]20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二、本通知附表所列品种,未标明生产企业的如与以前文件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价格为准。三、鉴于华瑞制药公司生产的脂肪乳氨基酸(17)葡萄糖(11%)所获专利为包装专利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原研及专利的价格政策规定,包装专利不属价格政策中的原研或专利范畴。因此,取消其原研或专利的质量层次,最高零售价格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四、本通知及以前有关文件所列药品,同一化学通用名下凡未标明药品的酸根、盐基的或同一化学通用名下的大容量注射剂凡未标明溶媒的(如葡萄糖、氯化钠、甘露醇等溶媒),均执行同一价格。五、本通知从2007年12月31日起执行。附:感冒清热颗粒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感冒清热颗粒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xls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武价商[2008]16号各区物价局: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鄂价工农[2008]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抓紧贯彻执行。一、重申化肥出厂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02]98号)规定,并结合目前的化肥市场实际,对化肥出厂价格的分工管理权限作进一步的明确。即:省内企业生产的氯化铵、磷酸二铵和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所有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的出厂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的出厂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国家和省管理范围以外列入《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二、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化肥出厂价格,因成本上升确需调整价格的,要抓紧组织开展成本监审,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疏导价格矛盾。三、严格控制化肥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所有化肥(包括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化肥和未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出厂环节提价申报的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正常合理运杂费另加。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环节储存时间较长、利息负担增加较多的,在严格审核企业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在确定综合差率时可酌情适当放宽。四、对国家和我省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复混肥料(复合肥)等肥种,按规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有关生产企业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出厂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内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具体内容见《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送达所在市、州物价局;市、州物价局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及决定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五、切实抓好化肥价格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化肥价格的违法行为。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月4日前书面报告省局(工农处)。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保障今年春耕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现就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的供应工作,切实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化肥生产企业不得利用政府给予价格优惠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二、加强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监管(一)我委管理的大型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不作调整。(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出厂价格,因成本上升确需调整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尿素、磷酸二铵、钾肥、复合肥等化肥出厂价格,继续按规定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具体品种和企业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三)继续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不包括运杂费),经营环节肥料储存时间较长、利息负担增加较多的,由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核企业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在确定实际综合差率时酌情解决。三、加强化肥价格监督检查在全国组织开展化肥价格的专项检查。具体由我委另行部署。各地要加强化肥市场检查和驻厂监察,严肃查处电力、天然气企业违反规定提高化肥生产企业供电、供气价格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过化肥上限出厂价格销售以及不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使用优惠价格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四、切实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区域内国家和地方二级承储企业做好化肥淡季储备工作,切实落实货源,加快存储进度,确保完成储备任务。要帮助承储企业协调解决化肥收储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好调运工作。五、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国家扶持化肥生产、促进化肥流通、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加强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宣传教育,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承担社会责任。要加强化肥市场和价格监测,全面掌握化肥生产、库存和成本价格变化情况,密切关注国际市场化肥价格变化和化肥进出口情况,及时研究采取措施,提出政策建议,保证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于1月3O日前书面报告我委(价格司)。联系人及电话:王胜民010-68501968传真:010-68501767电子信箱:nsc@npcs.gov.cn二○○八年一月十九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2008年下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的通知武价房[2008]17号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为了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武价房[2007]73号文确定的原则,结合200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变化等情况,经测算,确定了2008年下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水平,现通知如下:一、2008年下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水平为:高层控制在每平方米2950元以内;小高层控制在每平方米2820元以内;多层控制在每平方米2680元以内。二、继续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立项计划前进行销售价格预审制度和开发建设单位对预审价格实行书面承诺制度。三、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终销售价格审批仍按《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武价房[2005]106号)规定执行。此通知。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的通知武价商[2008]27号各调价备案单位:为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调价备案表二○○八年二月三日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鄂价法规[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武汉市物价局2008年第1号公告,制定向武汉市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一、调价备案的基本条件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企业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调整列入调价备案的商品,一次调高价格4%及以上的;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及以上的;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及以上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含电子文档)送达我局价格审批服务窗口。二、调价书面报告(一)文字材料。概述企业的经营情况、调价要求及理由、依据。(1)企业名称、调价商品类别、产品名称、规格、计价单位、现行价格、调整价格、调价幅度、调高金额、调价时间等。(2)调价的理由和依据。(3)省、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二)填报表格。按《调价备案表》规定的内容填写。(三)成本变动的凭证。(1)商品购进价格变动的,应提供商品采购合同或订单、进货发票或送货凭证、收货凭证等有关凭证复印件。(2)人工成本变动的,应分别提供部分职工工资调整前后工资单,以及企业提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等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3)其他费用变化较大的,应提供相应费用变化的凭证复印件。三、受理程序(一)受理。(1)企业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送达武汉市物价局后,在《武汉市物价局调价备案接收登记表》上由送达人和接收人签字确认。(2)签字确认后,市物价局向企业发放《调价备案受理回执》。(1)、(2)项可通过传真方式进行。(二)审核。(1)受理后,经审核发现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有重大疏漏、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企业虚构调价理由、存在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调价的情形等情况,做出不同意企业调价的决定。(2)受理后,经审核发现企业申请调价额超过成本增加额的,做出降低调价幅度的决定。(三)答复。市物价局自企业调价备案书面报告等相关材料送达后的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武汉市物价局调价备案商品价格审核意见通知书》回告至企业,企业确认后签署回执。对企业调价备案价格有异议的,通知调价备案企业按审核意见执行。对企业调价备案价格无异议的,企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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