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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2000年,甲、乙、丙、丁四人订立合同,约定:集资10万元合伙开饭馆,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以其临街房屋的使用权折价3万元出资,丙出资4万元,丁系厨师,以其技术折价1万元出资。饭馆的盈亏按上述出资比例分配承担。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经营。开业的头几年,饭馆经营良好。2019年后由于经营等各种问题,生意渐差,开始出现亏损。到2019年5月,饭馆持续亏损至无法继续经营,经结算,不但将全部出资赔光,而且负债增加到32万元。饭馆所有资产价值大概为5万元。此时,甲、丙、丁生活窘迫,仅能维持生计,但丁的女友B有钱。乙9岁的儿子名下有35万元存款,系其父乙所存。债权人找到乙要求偿还,乙表示愿意偿还自己的份额,其余的应由甲、丙和丁承担。而甲、丙和丁均表示无力清偿。债权人A遂诉至法院。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试分析各方观点。案例分析2李某退休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饭馆,生意兴隆。另有某渔场由甲乙丙三人合伙建立。因为李某的饭馆经常从某渔场进货,于是李某与某渔场协商人伙,某渔场告之李某渔场尚有未到期的银行贷款5万元没有清偿,但李某认为该渔场有发展前景,还是决定人伙。李某与渔场的合伙人甲乙丙订立了书面人伙协议,决定以现金出资1万元,并且某渔场同意按批发价的8折向李某的饭馆供应各类活鱼。李某人伙后三个月,某渔场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某渔场无力偿还全部贷款,于是李某与某渔场的其他合伙人甲乙丙一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银行承担了清偿责任,其中李某按照约定承担了1万元的份额。但是由于李某一直未向某渔场履行出资义务,某渔场的另外三个合伙人甲乙丙决定将李某除名,三人商议后,即派甲到李某的饭馆告之该决定。李某对此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三人认为李某想赖账,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李某供应的活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再给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导致死亡。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某饭馆继续经营,但对某渔场甲乙丙三人气死其父怀恨在心,决定找三人讨个说法。甲乙丙三人却认为此事与李某的儿子无关,拒绝同李某的儿子商议,李某的儿子无奈之下,将甲乙丙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父李某分配合伙的收益,退还已为某渔场承担的1万元的贷款等。问:(1)李某的入伙是否符合入伙条件?请具体说明。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退伙是否已经发生?为什么?如果李某对退伙的决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3)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某饭馆?为什么?(4)李某的儿子对甲乙丙的起诉是否有合法根据,李某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在某渔场合伙人的身份?请说明理由。案例分析3•2019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19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19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2009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2.丙认为其早已于2019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5.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6.乙满足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要求后,甲的朋友向乙支付了4万元,乙应如何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案例分析4•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题:(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分析5•2019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已知该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19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不合规定之处?•(3)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5)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6•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19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7•中国公民田某、张某,宫某和朱某四人,于2019年11月11日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朱某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田某、张某和宫某共同执行,朱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A企业主要经营咖啡店,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没立了2家分店,田某和宫某分别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A企业经营过程中,陆续出现下列问题(1)甲分店店长宫某设立了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宫某在张某、田某和朱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咖啡豆供应合同。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2)乙分店店长田某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乙店经营状况不佳。(3)朱某另外经营一家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日,A企业因急需更新餐具张某与朱某协商,代表A企业与朱某个人签订了购买工艺品餐具的合同,田某和宫某对此交易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4)朱某,田某分别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忙于经营,张某和宫某对两笔担保事项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担保事项作出约定。•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乙分店店长田某是否可以另外设立一家咖啡店,并说明理由。(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5)朱某和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案例分析8•2019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以上合伙协议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纠正,企业在该年5月得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成立后,在当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以下的事项:•(1)为扩大经营,企业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1年,由甲以个人的财产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银行认为,甲为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因此该担保行为无效。•(2)合伙人乙个人向银行贷款5万元,将其在本企业中出资的机器设备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3)7月.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丙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国有企业.A国有企业的资格为普通合伙人。•(4)l0月,甲欲为普通合伙人,经过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甲成为普通合伙人。•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哪些约定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说明理由。•(2)银行认为甲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井说明理由。•(3)合伙人乙将在本企业中出资的机器设备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A企业是否可以接受丙的财产份额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说明理由。•(5)甲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条件是否成立,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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