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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0104Vol.12No.2Apr.201033Journalof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ÈÈSocialSciences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困境、挑战与发展,(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基石,然而,该原则的要求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尊重与落实。在未来的气候谈判中,该原则还将面临被混同为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采用单轨制后效力被弱化的挑战。国际气候体制必须同时符合正义、效率和秩序三重价值取向,中国应继续坚持捍卫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律地位,并且应当重视对该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关系的研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气候变化;风险预防原则:D996.9:A:10087699(2010)02003306TheCBDRintheFieldofClimateChangeDilemma,ChallengeandDevelopmentZHUXiaoqin,WENHaopeng(SchoolofLaw,XiamenUniversity,Xiamen,Fujian361005,China)Abstract:Theprincipleof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y(CBDR),thelegalbasistoaddressclimatechange,hasnotbeenfullyrespectedandwellimplemented.Inthefuturenegotiations,itwillfacesuchchallengesasbeingmistakenasthepreferentialtreatmentfordevelopingcountriesandbeingweakenedaftertheadoptionofthesingletracknegotiationpattern.Theglobalclimatesystemmustcomplywiththevalueorientationofjustice,efficiencyandorder.ChinashouldcontinuetoupholdthelegalstatusoftheCBDR,andattachimportanceto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CBDRandtheriskpreventionprinciple.Keywords:TheCBDR;climatechange;riskpreventionprinciple:20100310:福建省2006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国际与国内法律问题研究!:朱晓勤(1972),女,福建闽侯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目前,国际法学界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三种观点:一是国际环境领域的软法;二是成熟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三是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全世界寄予厚望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最终没能实现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协议的目标。从谈判过程来看,同以往历次缔约方会议一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依旧是会议各方角力的焦点,不同之处在于,本次会议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不论是倾向性明显的丹麦草案!、发达国家力推的单轨制谈判模式,还是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所面对的巨大减排压力,矛头实质都指向了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尤其是其中有区别的责任!部分。作为贯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附属法律文件制定与实施的主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漫长的气候谈判进程中逐渐朝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方向演变。∀然而道阻且长,#京都议定书∃实施效果的不理想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陷入困境;哥本哈根一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虽然最终得以保全,但异常艰难的谈判过程说明国际上反对力量正不断增强。未来气候谈判中,共同但有区别3412220104Vol.12No.2Apr.2010的责任原则存在哪些变数与挑战?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应如何把握和影响该原则的走向?这些都是亟须研究和回答的问题。、(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减排目标难以实现#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第一承诺期内的平均削减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且为附件一各缔约方分别设定了具体的减排指标,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不需要承担量化的限制或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义务。理论上讲,议定书这样的责任安排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精神,因此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然而现实数据显示,发达国家在履行议定书有区别的责任!上存在严重的懈怠。自1990年至最近有资料年份,附件一缔约方的整体减排量只有39%,计入LULUCF∀也才勉强达到52%,这还要归功于经济转型国家因经济衰退导致温室气体减排了37%。仅工业化国家的排放量共增长了112%。进入21世纪,经济转型国家逐渐走出衰退,附件一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呈现出整体性增长的态势,2000年-2007年经济转型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的排放量分别增加了78%和20%。一些主要工业化国家不但没能完成议定书设定的减排目标,而且相比1990年还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如美国增长168%,日本增长82%,加拿大增长263%。%根据以上趋势,发达国家无法完成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减排目标已成定局,这不得不说是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严重背离。也正因为这个原因,美国等一些国家极力主张将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减排基准年变更为2005年,从而可以掩盖它们在第一承诺期内的失败。(二)发达国家关于资金和技术的承诺未能兑现减排义务不对称和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两大突出特征。[1]#公约∃下的全球环境基金(GEF)信托基金、全球环境基金管理的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以及#京都议定书∃下的适应基金共同组成目前的气候变化国际资金机制。除了适应基金的资金来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收益的2%提成外,其他基金都主要依赖发达国家的自愿捐款。据估算,2030年为减缓气候变化的年投资和资金流的全球净增加量估计为2000~2100亿美元,其中发展中国家所需份额将占到35%~40%;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需求则难以估算,原因在于适应的领域和措施广泛且多样,但可以明确的是未来需要大量新的、额外的投资和资金流来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相对庞大的资金需求,截至2008年3月,捐助给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的资金量分别只有:33亿美元、9000万美元(7400万美元已到位)和173亿美元(9200万美元已到位)。[2]这样的捐助力度只能说是杯水车薪,可见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未能兑现其在#公约∃中的资金承诺。技术转让与合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对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能早一步使用气候友好技术意味着可以减少国家发展过程中的累积温室气体排放,使这些国家有可能步入一条不同于发达国家牺牲气候换取经济发展的新轨道。#公约∃及其议定书也明确了发达国家有义务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友好技术,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至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能源与气候经济学项目的研究报告,在电力、钢铁、交通、水泥、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与高耗能行业及通用技术领域中,未来低碳经济发展需要60余种骨干技术的支撑,但中国目前仍有42种尚未掌∀%&LULUCF的英文全称是LandUse,LandUseChangeandForestry!,中文译为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根据UNFCCC网站术语解释,意指涵盖直接人为的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温室气体清单部门。UNFCCC∋sGHGdatareport2009,FCCC/SBI/2009/12[EB/OL].[20091218].[EB/OL].[20091220].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35Journalof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ÈÈSocialSciences握核心技术和核心知识产权。[3]究其原因,技术转让与合作道路上存在两大障碍:一是资金问题,发达国家在资金支持上的失信直接影响了发展中国家气候友好技术的获取能力;更主要的障碍在于,有关气候变化领域技术转让与合作的国际机制始终未能建立起来,这使得发达国家可以借口知识产权保护将#公约∃下的技术转让与一般技术贸易混为一谈,从而在事实上架空了其在#公约∃中所做出的技术承诺。资金和技术上遭遇的困境实质上反映了同一个事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实践中未能得到真正尊重和充分落实,发达国家承担有区别的责任!仍停留在道德口号层面而非真正的法律义务,缺少国际法律机制保障的气候承诺只不过是一张美丽的空头支票。、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载入#公约∃那天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大集团就开始围绕该原则展开激烈的博弈。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气候变化问题迫切性加剧、主要发展中国家排放量持续增长以及各方利益诉求多样化和明朗化,全球气候治理格局面临重大调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未来充满变数和挑战。(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能被弱化为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一项成长中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其性质和地位经历了从被发现到不断加强的过程,发展中国家是这一过程的主要推动者。与此相伴,总有来自发达国家的声音,它们认为有区别的责任!只是道德原则或国际政策,并非法律原则。例如,美国理解并接受发达国家的率先作用,但并不表明发达国家对任何国际责任或义务都予以承认或接受,或暗示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可以减少。[4]就连在#里约宣言∃原则7中,发达国家也仅承认其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而非更大的责任!。[5]可以预见,在后京都时代!,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的排放大国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减排压力。倘若这些发展中国家做出让步,同意承担实质性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法义务,而仅在具体指标上低于发达国家,那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际上就已经被弱化为国际法上久已存在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待遇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前者被称为待遇!,具有发达国家主动给予的意味,体现为一种强者对弱者的特别关照,性质上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后者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它揭示了全球变暖问题的主要肇因是发达国家的累积排放,发达国家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其自身过错的弥补而不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善行或施舍,有区别的责任!不是道义责任而是法律责任。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前后中国所受到的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指责来看,未来的气候谈判将更加举步维艰。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最不利的局面莫过于虽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被保留在气候协议文本之中,但事实上该原则已混同于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这无异于收缴了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谈判中最有威力的武器。(二)气候谈判机制决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未来的效力2005年蒙特利尔气候会议确定了气候谈判的双轨制:
本文标题: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_困境_挑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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