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四贤堂盐城侍氏宗族发展基金会章程
四贤堂盐城侍氏宗族发展基金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七章附则(20011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盐城四贤堂侍氏宗族发展基金会。简称侍氏基金。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由盐城四贤堂侍氏宗族成员共同发起,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四贤堂侍氏宗族成员。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奖励四贤堂侍氏宗族优秀学子,鼓励族人勤奋创业,扶助宗族内孤寡伤残人员、危重病人,促进侍氏宗族发展壮大。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陆仟元,来源于盐城四贤堂侍氏宗族部分成员缴纳的资本金。初定基金存续期为二十年,基金原始发起人建议基金存续期限为壹佰年,但具体存续年限应待基金第一次确定的二十年存续期满后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将来方案。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盐城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盐城四贤堂侍氏宗族祭祖大会。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暂定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泽夫路1号秦南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办公室。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接受族人资本金缴款和捐赠,筹集发展资金;(二)设立奖学金,奖励盐城四贤堂侍氏宗族优秀学子,鼓励和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为侍氏宗族发展壮大储备人才;(三)为侍氏族人勤奋创业搭建融资平台,提供资金支持;管理基金,运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增值,为族人提供理财咨询和服务;(四)支持和鼓励四贤堂侍氏族人积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健康水平和生活水平,扶助宗族内因重大疾病、突发事故等特殊原因而致病、致残、致贫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员、危重病人;(五)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六)开展教育、培训、旅游、广告、咨询和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提高族人思想文化素质和工作、生活能力,提高族人幸福指数,实现侍氏宗族持续、健康发展,为侍门未来子孙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侍氏宗族发展的海内外侍氏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从事的教育、创业、救助等公益事业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业务合作;(八)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不少于3名,不多于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五)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主要捐助人;(六)在宗族内享有较高威望,族史上对宗族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人。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本族代表大会(2012年祭祖大会)、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祭祖大会、理事会、发起人或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祭祖大会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族网站上公布。(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本基金会理事会任职。(都是侍姓宗族,多少都有血缘关系,尤其是基金设立初期,尚无人响应的艰难时期,所以此条待商议确定)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四)执行理事会决议;(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六)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1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为减少开支,可利用先进通信技术,采取网络形式,不必集中开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至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筹建初期可适当放宽。同第十条第五款)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基金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原始发起人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和监事均为无偿性质,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目前均为兼职,筹建初期可不设副理事长;(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基金设立初期可不受此约束);(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盐城四贤堂侍氏宗族祭祖大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盐城四贤堂族人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因各人都有自己的工作,故所有计划均从简,尤其在基金设立初期)(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私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发起人缴纳的资本金;(二)盐城四贤堂族人及海内外侍氏宗族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族人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全体族人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祭祖大会审议通过。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在族内或向社会公众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族内公益事业捐赠支出;(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筹建期间所有活动均为族人无偿奉献,无此项支出);(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在基金筹建设立初期,基金规模在10万元以内所有活动均由族人无偿奉献,当基金规模达达到10万元以上时可根据情况,适当提取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管理费,目前无此项支出)。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面向全体族人及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三)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超出基金规模50%以上的投资活动。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全体族人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七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并在内部网站上公布。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本基金会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贷款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贷款协议,提前收回贷款。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盐城四贤堂宗族内部网站上公布,接受全体族人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盐城四贤堂侍氏宗族祭祖大会审查同意。经祭祖大会审查同意
本文标题:四贤堂盐城侍氏宗族发展基金会章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41672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