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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接下来又讲:“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此,国家通过宪法这一最高法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我们党在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正反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项重大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这项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推动我国所有制乃至生产关系的改革,有利于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都是非常深远的。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即公有制为主题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完整地描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说明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既不同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社会,也不同于过去以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片面强调“一大二公三纯”的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一)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公有制为主体也是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我国宪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有资产在量的方面和质的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在这里,公有资产不仅包括国有企业的资产,而且包括集体企业的资产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还包括许多非企业型的公有资产。同时,量的优势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此,不要求公有资产的总量一定要大于私有资产的总量。和量的优势相比,更重2要的是质的优势;而且,只有具有质的优势,量的优势才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就全国而言,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不仅有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而且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还有各种各样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此同时,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和其他的非公有制经济也不是简单的“并存”在一起,而是要“共同发展”。共同发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微观层面的共同发展,即让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资金、设备、技术、知识、人才等生产要素实行联合,形成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并在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中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赢”;二是宏观层面的共同发展,即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相互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共同发展意味着,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和谐”的,不存在根本的对立。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都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因此,必须一方面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另一方面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总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它说明,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完全不同于过去以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传统的社会主义。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性和历史合理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由一系列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是符合经济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和中国特殊国情的。其基本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一)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代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必然要求在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公有制经济要占据主体地位。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既是社会主义经济运行层面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的制度性内容,它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是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邓小平所讲的社3会主义本质,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是生产力标准与价值标准的统一,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而对于社会主义的我国来说,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制度性内容,它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对于这一点,江泽民同志在《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一文中讲:“新中国成立以来不断发展壮大的国有经济,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我国国有经济的发展,不仅对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加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没有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就没有我们共产党执政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和强大物质手段。”(二)符合经济制度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经济制度的发展演变有一定的规律性,主要体现在生产的社会形式(从而生产关系)必须同生产力相适应的规律。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力,所有制形式作为生产的社会形式,必须同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劳动资料的性质、生产目的和利益关系的性质相适应,必须同现实的交换方式、资源配置方式、经济形势相适应。在生产力的发展仍然必须采取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的情况下,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不可能被消灭的。上述规律决定,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相适应的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只能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而与此相适应的基本经济制度只能是公私并存、社资兼有、劳资两利的复合经济制度。(三)同中国特殊的发展道路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其决定因素是该阶段的基本国情,即历史定位。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立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殊阶段。”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没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这一阶段,它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过渡形态,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和当代资本主义同时并存。相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首先必须体现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方面,要体现两条不同发展道路的区别;另一方面,要体现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社会主义的区别。其次,还必须体现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体现逐步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解放的要求;另一方面,要体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按照上述要求,中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要立足于中国社会实际,消灭剥削和4实现共同富裕不能以牺牲生产力的发展为代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正是适应了这样的要求。(四)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发展不平衡,资源导向型生产力发展模式占大多数,人口众多,收入分配差距等多种矛盾存在,生产力布局呈现多层次的结构。这种多层次的生产力结构必然要求有多层次、多样化的生产关系与它相适应。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观点,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并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五)总结和吸取了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1949年解放初期,毛泽东提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这既是当时的效率与公平观,也是当时的生产力标准与价值标准的统一观。新中国成立以后,没收了官僚资本,进行了新解放区的土地政策,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因为封建土地制度和官僚资本主义实行落后的剥削制度,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此外还鼓励和扶持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经过三年经济恢复后的1953年,就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急于消灭一切私有制经济和急于让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大地绝种。特别是1958年掀起人民公社化高潮后,脱离我国的客观经济条件,急于迈向共产主义。违反生产力发展的规律搞大跃进,违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规律搞人民公社化运动。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公有制一统天下,造成了损害生产力发展和人民利益的消极后果。总结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经验与教训,认识到追求“一大二公”的单一的公有制不符合我国生产力落后、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的国情。在理论认识上应明确两点:首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论述的社会主义制度中生产资料完全归社会所有,是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成社会主义后的事情。我们不应将马恩所设想的成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作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初始阶段的所有制模式,我国离成熟的社会主义模式还很远。其次,要正确把握《共产党宣言》中所讲的这些掷地有声的名言:“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这些话的中译文并没有错。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私有制的消灭,又需要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消灭私有制,就是无产阶级取得5革命胜利之后,随着生产力不断发展和公有制的相应发展而逐步消灭的过程。也就是说,消灭私有制是一个历史过程。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使命,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和目标,而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其必要的制度保证。(一)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基础产权的清晰界定和有效保护、合同的有效执行、纠纷的公平仲裁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支持性制度。各种类型的产权获得同等有效的法律保护,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转的法治基础,也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核心性制度基础。对这一问题,《宪法》和有关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些规定和原则应作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指南。当前,我国正处于历史性的社会转型过程之中,在此过程中,人们的法治意识、法律的修改、司法的执行等尚没有完全适应实践中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以及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形态不断发展过程中的产权结构变化的基本要求,可以说,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相适应的产权保护制度。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产权保障提上议事日程,是非常必要的。概言之,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完善有关产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有关产权制度的立法是健全和加强对各类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法治保护的最根本的制度基础。寻找和弥补立法盲点,对各类新形态产权中的各种权利进行明确界定,保障使用权、收益权、索取权、处置权等的权属。归属清晰是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以立法的形式专设条款,用于启动调查政府部门以公共利益为名侵占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强化法律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违法处罚性规定的震慑力。2,产权保护不仅要完善立法,还要强化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6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
本文标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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