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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的领土争端的处理方法国际法院裁决领土争端首重条约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国际法院裁决领土争端的第一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解决领土争端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国际条约是解决国际领土争端的首要依据。几乎所有的领土争端都涉及不同时期、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条约。若能确定在当事方之间存在解决领土问题的有效的国际条约,条约用语的含义一经确定。即使依据的是被现代革命者斥之为“殖民时代的不平等条约”,只要缔约两造俱在,按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法院即可据此裁决争端。1994年国际法院对利比亚和乍得领土争端的裁决表明已有明确划界条约就不须考虑其他1990年,利比亚和乍得分别向国际法院起诉,将奥祖地带的主权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利比亚主张在利比亚和乍得之间的莫西西部不存在边界。乍得则主张边界已确定。对于利比亚和乍得之间是否存在边界的问题,法院发现1955年利比亚和法国(乍得原是法国的殖民地)间的划界条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双方承认其边界是由一些国际文件规定的,在该条约附件一中提到“缔约双方承认: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法属西非和法属赤道非洲的领土为一方,利比亚领土为另一方,双方的边界源自利比亚联合王国成立时有效的国际文件”并列出了这些国际文件的名称。法院认为应按照国际习惯法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去解释1955年条约,即条约应就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并且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情况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也必须和条约的上下文一同考虑。法院进一步确认当事双方嗣后并无新的领土安排后,认为双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问题都无需考虑,因为如果以善意理解其条款,1995年条约已划定了利比亚和乍得之间全部边界,并且条约的全部条款都表明利比亚明显知道边界被设定。所以1994年国际法院裁定此案乍得胜诉,有争议的地区属于乍得。2002年国际法院对印尼与马来西亚两小岛的争端裁决表明划界条约不能无限解读确定争端地区是否存在有效处置的国际条约是一件基础性的工作。在2002年作出判决的“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关于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归属诉讼”中,印尼的主张主要依据1891年6月20日为“确定婆罗洲上荷兰领地与英国保护国之间的边界”而缔结的《专约》第四条:“从东海岸上北纬四度十分点,边界线继续沿该纬度向东,穿越塞巴蒂克岛:该岛位于北纬四度十分以北的部分无保留地属于英国北婆罗洲公司,以南的部分属于荷兰”来声称这两个岛屿属于印尼。国际法院在参考上下文、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后,得出结论认为,条约只确定了双方至塞巴蒂克岛最东端的边界,并未确定进一步向东延伸的分界线,所以已存在的划界条约并未包括更在塞巴蒂克岛以东的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法院还认为,起草条约的准备资料和当事双方嗣后的行为确认了此结论。鉴于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分别继承了荷兰与英国在原殖民地的所有主权,因此印尼和之前的英国北婆罗洲公司一般,不能按照不存在的约定拥有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无条约时,裁决前殖民地领土争端侧重依法占有原则“依法占有原则”确认前殖民地独立后的国界即是独立前的行政边界在国际条约确实无效或不存在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国际法院接下来会用依法占有原则或有效控制原则来裁决领土争端。由于全世界的前殖民地国家众多,依法占有原则在被殖民背景下会被优先适用。按照此原则处理领土争端,就是承认殖民地国家独立时已经占有的领土是符合国际法的,它们独立时业已存在的边界是法定的国际边界。新独立国家自其独立之日起,其所占有的领土就是它的领土,它的领土界限应依国际法给予尊重。在裁决布基纳法索与马里的边界争端中,国际法院分庭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此原则“实质是要确保尊重取得独立时的领土边界。这种边界原来只不过是同属于一个主权之下的不同行政区或殖民地之间的划界,通过适用依法占有原则,这种行政边界转化为充分意义上的国际边界。”这意味着新独立国家的边界和前殖民地的行政边界一致2001年对卡塔尔和巴林的岛屿纠纷裁决表明宗主国对半殖民地的裁决可沿用到附庸国独立后1991年,卡塔尔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巴林的诉讼,要求法院解决海瓦尔岛和加南岛的主权争端,它们都位于卡塔尔半岛和巴林之间。卡塔尔和巴林在17世纪初都成为英国的保护国。2001年国际法院总结了形成当事国争议背景的复杂历史,据此适用依法占有原则解决了两国间的领土争端。1939年7月11日,英国常驻海湾政治代表代表英国政府正式通知卡塔尔和巴林两国统治者:英国政府裁定,海瓦尔群岛属于巴林而非卡塔尔。巴林据此主张主权,而卡塔尔不同意。虽然卡塔尔和巴林都为“他们的边界是被外国列强人为制造和任意强加的”叫屈,但法院裁定作为属国的双方请求宗主国做出的判决具有决定性:“巴林和卡塔尔同意英国政府解决双方涉及海瓦尔群岛的争端。因而1939年的裁决应被视为自始即对两国有约束力的裁决,而且,自1971年两国不再接受英国保护之后,该裁决仍有约束力。”法院据此认定海瓦尔岛的主权属于巴林。法院也裁定,英国1939年判决对加南岛主权归属具有决定性的影响。1939年裁决虽未直接提到加南岛,但法院从卡塔尔引用的1947年英国官方函件着手,通过分析内容得出结论:英国政府在1947年对1939年判决做出的解释表明加南岛是卡塔尔的一部分。因此法院基于此解释认定加南岛的主权属于卡塔尔。2005年对贝宁与尼日尔争端的裁决表明,若从未明确划界则按殖民时行政操作来确认领土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无法通过考察殖民时期有效的法律文件确定殖民时期的划界,法院只能以考察殖民时期的有效行为作为判决依据,即殖民地“行政当局的行为,作为殖民时期对某地区有效地行使领土管辖的证据。”在2005年裁决“贝宁与尼日尔边界争端案”时,国际法院首先审查了双方为证明其各自申诉而援引的各种规定或行政行动,并作出结论:“当事双方都未能成功地提供基于殖民时期法规和行政文件的权利根据”。国际法院进一步考察殖民时期有关地方当局的“有效行为”即行政行为,发现在1914-1954年,法属西非中的达荷美和尼日尔地方当局采取一种临时办法,即双方都将河流的主航道作为辖区之间的边界。根据这一办法,尼日尔在主航道左边的岛屿行使管理权,达荷美则在主航道右边的岛屿行使管理权。国际法院分庭正是根据这些行为认定,两国独立时在尼日尔河地区的边界线是该河的主航道。无历史统属时,有效控制原则优先适用在无条约和殖民者划界时,有效控制原则最有效力在适用条约必守原则和依法占有原则都不能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有效控制原则就是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需要优先考虑的第一原则。有效控制原则是指,有争议的领土若无明确条约和实际行政划界,那就属于相对来说进行统治更为有效的一方:即在争议发生前,就明确表露控制意愿、并实施各种统治行为、且控制行为未受反对或被中断的那一方。1953年对“英法海峡群岛案”的裁决表明近期实际控制的行为比古代历史证据有效1953年“英法海峡群岛案”中,两国分别提出有关于两组小岛,即敏基埃岛与艾克丽斯岛的主权要求。长久以来,英法两国均认为小岛为其本国领土,而这两组小岛的主权也从未明确界定。19世纪后,法国对这些小岛提出主权要求,双方时有争执,直到二次大战后,两国认为有必要就领土归属问题获得最终解决。1950年12月29日,两国将该案提交国际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两国均提出古代权利(ancienttitle)与原始权利(originaltitle)作为主权的根据。法院认为双方所提出的证据中,其中许多是远古时期的历史文献,这些文件已无法明确区分其真正意涵,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那些古代的争议无须考虑,就法律而言,那些与占有小岛有直接关系的证据才具有决定性意义。法官判词中明确表示:“法院认为,具有决定重要性的,不是那些从中世纪的事件所引申出的间接推断,而是那些直接与占有岛屿有关的证据。”法院最终将这些小岛划归英国所有。其主要依据是在大部份的时间中,英国持续对这些岛屿行使国家权利,例如司法行为、关于用兵的当地条例、征税、给商船颁发执照、登记财产契约、进行人口普查、管理海关事务等,构成有效的实际占领。而法国只能给出中世纪封建主的土地赠予契约。2008年对白礁岛争端的裁决表明,争端发生前被默认接受的实际控制行为能证明领土归属马来亚和马来西亚1962年和1975年出版了表明白礁岛位于新加坡领土范围的官方地图。并且英属殖民地秘书在1953年6月12日给柔佛苏丹的英国顾问的信函中,要求提供白礁岛主权的资料,以便确定“殖民地的领海”的界线。而柔佛方面在1953年9月21日的回信中指出:“柔佛政府没有这个岛屿的所有权”(JohoreGovernment[does]notclaimownership)。1953年之后,英国殖民者及其权利继承国新加坡在白礁岛海域通过调查沉船、批准或不批准马来西亚官员在白礁岛附近海域进行科学研究、在岛上插军旗以及1977年在岛上安装军用转播电台、建议围海造地等行为都表示对白礁岛事实上的有效控制,而柔佛王国及其权利继承国马来西亚对这些行为均未予以任何回应。因此法庭认为,在争端发生之前,柔佛王国和主权继承国马来西亚政府的举措显然默认了新加坡对白礁岛拥有主权,白礁岛属于新加坡,在争端发生之后马来西亚再声索白礁岛主权是朝三暮四。
本文标题:国家间的领土争端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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