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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周其明第十章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法的起源第二节法的发展第三节法系第一节法的起源一、原始人的社会规范禁忌。近亲婚;杀人;叛逆。习惯。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第一节法的起源二、法律产生的标志(一)公共权力的产生;(二)纠纷裁判机制的出现;(三)法律概念的形成。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一)生产力的提高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二)社会的有序化是法律产生的现实要求;(三)对法律强制规范功能的要求,使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分离;(四)法律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向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长期过程。四、法律与氏族习惯的区别产生方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第二节法的发展一、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一种历史分类,它将各种社会的法依照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奴隶制法公开维护奴隶制生长关系;刑罚的残酷和野蛮;公开确认自由民的不平等地位;保留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残余。封建制法维护封建土地制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刑罚的残酷和野蛮。资本主义法宣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认契约自由原则;强调法治。中国社会主义法强调共产党的领导;城市和农村二元划分;反对三权分立;反对自由竞选;武装力量不受监督;不提宪政。第二节法的发展二、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延续、承接、继受或借鉴。法的移植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使它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的活动。第二节法的发展三、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法的稳定性是指一个国家在颁布一部法律之后,应该保持相对的稳定,不能朝令夕改。法的变动性是指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地对旧法进行修改或废除,制定新的法律。小结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是法发展中的对立统一。法的稳定性根源于人类追求稳定生活的需要,有秩序生活的需求,同时它也是法本身的特性。法的变动性的直接原因是社会生活的变化,主要原因是社会形态的变化,思想动力是社会观念的变化。第三节法系一、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或某种共性对各种法律制度所作的一种分类。第三节法系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第三节法系三、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第三节法系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两大法系属于同一阶级本质,法律的内容和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两大法系是在不同的历史传统下形成,也存在一些原则区别。这主要表现在法律渊源不同、法典编纂方面不同、法官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在法律分类、法律概念等方面也有差别。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差别有所缩小,随着法律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两大法系融合。
本文标题:法理学(17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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