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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报废:(一)经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三)机型已被市场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改造又不经济实用的;(五)长期闲置,无使用对象,除报废外无法处理的。处置固定资产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二)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三)上报学校校长审批;(四)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五)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交学校财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六)经批准报废、报失后的固定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注销账目。(七)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2月16日起实施。附:《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后勤服务中心2017年2月15日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时间:2017年2月20日单位(盖章)原购置时间财产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原值金额(元)报损原因管理使用人员:后勤主任:会计:校长: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时间:年月日单位(盖章)原购置时间财产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原值金额(元)报损原因管理使用人员:后勤主任:会计:校长:
本文标题: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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