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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资料目录第一章公司简介第二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第三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第四章本项目部规章制度第五章本部门概况第六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章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第八章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础知识第九章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第十章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规定第十一章如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章文明施工要求第十三章现场急救知识第十四章事故案例分析第一章四川久远新方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介第二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1、安全生产方针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这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生产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要谋事在先,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2、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原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3、我国的安全生产现状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每年共死亡约15000人,其中包括建筑业在内的五大高危企业每年死亡约12000人,占总人数的80%。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第三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教育我们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下面主要跟大家共同学习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企业和作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或者挥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2003年11月1日实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就适应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由此也确认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基本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二十一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纪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共13章107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特种作业是指劳动过程中容易了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成为特种作业人员。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8、《大气污染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防治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第四章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建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立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安全策划及编制安全生产保证计划,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3)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分包队伍的健康和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保证计划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7)适时组织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安全评估,并组织人员落实安全评估中提出的改进要求和措施;(8)主持参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内审,积极配合外审认证机构的审核工作;(9)定期召开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布置落实安全生产保证计划控制措施,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10)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2、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根据项目安全生产保证计划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参与交底,同时经常监督检查;(2)落实施工组织计划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协调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学习,杜绝违章指挥现象;(3)负责安全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核及批准,指导、监督材料、设备部的采购工作,确保从合格供应商处进行采购,保证所购置安全物资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要求;(4)组织现场有关人员依据合同内容向分包方进行施工交底;安排专人对分包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全程监控。对各分包单位制定,建立会议纪要。做好各项记录和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5)组织对安全设施、机械设备的验收。理顺和协调总包分包、工种与工种间在施工中的相互配合关系;从技术和管理上采取措施,使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6)经常组织参与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施工安全状况进行持续的整改和完善。将检查验证的状态进行记录和标识,防止安全设施、设备的非预期使用留下事故隐患;(7)对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及时组织整改,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复查验证;当确定险情排除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恢复施工;(8)组织对全体职工安全知识和遵章守纪的教育,提高职工自我保护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做好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检查、控制、检查、标识、隐患控制、职工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记录;(9)处理一般工伤事故,并协助处理重大工伤、机械事故。处理事故时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3、项目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1)对项目工程产生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工程项目的安全策划、评价识别、确定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制定安全保证计划;(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制定、审查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及主持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5)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合格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8)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4、项目施工员(工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的工程项目和班组(特别是分包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2)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参与对编制项目安全生产保证计划的策划,按照安保计划要求,合理组织安排施工任务,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对施工现场重点危险源的预防监控措施必须落实到位,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操作的施工任务,并及时向项目经理反映;(3)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包括分包队)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作业违章;(4)经常检查所辖班组(分括分包队)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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