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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第2号修改单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进行了修改。一、表3中“序号1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二、条款4.6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mg/m3、250mg/m3调整为50mg/m3和200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mg/m3。二、增加条款:4.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三、增加条款:4.4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50mg/m3和200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四、增加条款:4.5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第2号修改单一、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火电厂燃煤(含水煤浆)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二、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改、扩建锅炉,除应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相应部分的排放限值外,还应满足《DB37/237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
本文标题: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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