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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章公司概述第一节公司的经典定义传统公司法理论:依法成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要素组成:独立的人格、个人结合的社团、以营利为目的一、人格性(1)权利能力1)一经设立并经核准登记而有效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享有权利能力,2)期间:成立—终止3)范围:财产权、名誉权、名称权等4)限制:性质限制、法律限制、公司章程限制(2)行为能力(以自己的名义、意志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1)独立意志,2)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3)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4)意思形成机关——为团体意思,(3)责任能力(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基础:独立的财产权,①公司财产:初始资本+运营中的积累、增值+公司负债②公司侵权责任:一般侵权+公司机关行为+职务行为+违法公司具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公司人格的外部表征公司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公司能够独立地从事交易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依法成立。社团性(需有若干成员发起设立)——社员结合为基础1,成员由多数股东组成,有限公司→封闭性,股份公司→公开性2,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形成,3,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一)营利性(公司你成员的出资经营某项事业,并将其所获利益分配给成员为最终目的)1,公益性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性法人2,现行法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其他法人3,传统公司法→股东至上原则→利润最大化以回报→股利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二)法定性——依法成立(内容和程序)1,类型法定2,内容法定3,设立程序法定4,需要公示二、公司的特征因为股东人数增多,规模经济的形成,股东表决无法达成一致,且由于股东专业能力,导致股东无法直接管理公司,使得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集中管理→股东有限责任→股权自由转让→公司永久成立(一)集中管理1,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集中管理2,规模经济→规模经营→专业化,技术化,经验化3,传统上:董事会,现在:经理层4,民主化、自治化:股东会→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意思执行和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5,股东有限责任,股权自由转让(二)有限责任(股东只在其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1理论基础: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分离2意义:①降低监控代理人成本,②降低监控其他股东的成本,③通过促进股份的自由转让,有限责任公可以刺激管理层进行更为有效的管理,④使市场价格能够反映出企业价值的附加信息,⑤允许更加有效的投资多元化,⑥股东作出最优化投资决策(三)自由转让(存在公开市场,可以转让所持股份意义1,提供的退出机制,2,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3,最大限度的反映财产的价值。(四)永久存在股东人格和公司人格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格。三、公司的性质法人说:公司完全是法律的产物,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均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契约关系说:公司完全由当事人之间的一系列协议构成,当事人有权对诸如公司治理的问题进行自主安排契约关系说:企业并不是某种真实人格化的东西,而是在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之间,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系列合约安排。这些合约分为,真实合同和非真实合同。非真实合同: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安排,它是指人们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之间的类似情况下,会订立那样的合同,如果需要订立那样的合同的话。契约关系论者认为,既然公司是一种契约关系,那么,必然的逻辑就是,政府不能对私人商业活动进行干预,政府不应该通过制定法形式,将强制性规范强加于公司或者当事人,因为这种强制性规范对于这种显性的或者隐性的契约关系是背道而驰的。对契约关系理论的批评:(1)它表达的是一种应然状态,而不是一种实然状态,(2)公司并不完全是一种契约安排,如,侵权法律关系不是一种契约安排;(3)公司法定不能完全取消强制,反而代之以任意法(现在公司法存在以保护股东利益的强制性措施,如果全部取消强制法,代之以任意法,则可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侵害股东利益)四、公司观念的现代修正(一)揭开公司面纱——人格性的例外特定情况下,公司的独立人格可能遭到否认,使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法》20条: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适用情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2)结果: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论基础:(1)欺诈学说泛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共秩序,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如果股东滥用公司形式或有限责任特权欺诈债权人,可导致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其独立主体地位,是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2)代理学说当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是按照股东的指示和命令进行,从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代理人时,公司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3)工具学说当公司本身已经沦落成为股东的工具时,公司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其独立存在。(4)企业主体学说公司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应当是公司事实是否符合企业事实而定。将单一的实体进行人为的分割,法律的反应是使整个实体对林业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股东对这种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运用公司是独立的主体,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全面展示,公司法的根本,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基本特征,因此,揭开面纱原则只能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才能适用。(1)封闭公司与公众公司揭开公司面纱,更多的是用于封闭公司,因为管理上的经验和运作上的非程序化。(2)母子公司与姐妹公司(3)积极股东与消极股东可能仅仅对积极股东适用揭开面纱,并使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对消极股东则往往不适用于揭开面纱,并使其免于承担责任。(4)自愿交易与非自愿交易一般对非自愿交易,适用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标准1,一般原则主要考虑的因素为公司资本是否充足,是否存在欺诈,是否遵守公司程式,是否存在过度控制。2,公司资本不充足在自愿交易下,缺乏欺诈或其他权力滥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改变当事人的风险安排,因此,不适用揭开面纱。在非自愿交易下,缺乏充足的资本,可是揭开面纱考虑的首要因素,甚至可以单独适用。3,欺诈或者错误行为(1)涉及对债权人欺诈或者错误行为的情行①涉及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虚假陈述②涉及股东对债务履行的承诺③第三方在与公司打交道时,受到某种程度的误导和欺骗(1)涉及对公司欺诈或者错误行为的情形①股东的商业行为导致个人与公司之间在财务上的混淆②公司以非正常方式营运,从而导致公司从未盈利等(股东以非正常方式吸干公司利益)4,没有遵守公司程式公司程式是公司独立人格的重要保障,如果不能遵守公司程式,表现为公司的运作常态,则可能是弄揭开面纱规则。5,对单一营业实际的虚假分割6,母公司对公司子公司债务的责任子公司在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上,应保持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7,揭开面纱,原则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居次理论(深石原则)--如果股东的请求权将某种意义上是不公平,法院可使股东的债权后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8,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内部逆向揭开—公司中具有控制力的内部人,寻求否认公司人格,使自己有资格对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者使公司的财产免于对第三方承担责任外部逆向揭开—由公司内部人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要求法院否认公司人格,使公司的财产为股东债务承担责任。(一)一人公司—社团性的例外形式上一人公司VS实质上一人公司设立时一人公司VS设立后一人公司一人有限公司VS一人股份公司承认公司的必要性:(1)降低投资者经营风险;(2)维持企业,保护交易安全;(3)减少纠纷,降低交易成本。*公司为什么存在独立人格?(1)公司人格存在的前提在于两权分离,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完全取决于他,是否能够像一个人那样独立的去思考和行为,并独立的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无需他的股东去代替他思考和行为,并对他的行为负担责任。(2)公司人格存在的基础在于公司自身的财产性(2)公司能够从这个基础还在于制度保障因此,只要公司能够维持其自身的独立人格,无论股东人数是一人或者数人,都不影响其成为公司。(二)公司的社会责任—对营利性的例外1,传统的法律—股东至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对公司承担受信义务,公司只应当对股东利益最大化承担责任。现在,因为规模经济,公司能够对社会各方面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2,利益相关者法律—考虑公司最佳利益时,还应将公司行为,对雇员、债权人等影响考虑进去批评:无效益(非市场机制),不道德(对股东的背叛)3,我国公司法—社会责任写入法律,对职工利益保护,职工参与管理决策,提高职工素质五、公司的类型(一)公司的法定种类(公司形态实行法定主义)1、大陆法系①无限责任公司—股东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股份承担有限责任④两合公司—有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组成2、英美法系①英国:注册公司VS非注册公司②美国:所有公司都是有限责任,所有公司都可以发行股份实务分类:封闭公司VS公众公司(公开程度)3、其他标准①资本构成:公营VS民营②公司关系:母公司VS子公司,总公司VS分公司③国籍:本国公司VS外国公司(二)法理分类信用基础:人合公司VS资合公司VS人资兼合公司(三)我国《公司法》1、有限公司&股份公司①根本区别:公开性要求不同中小型╱规模经济②制度区别:股东人数,章程制定,现金出资,设立方式,股权形式,股权转让,治理结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①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②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并加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③特殊性:章程、治理结构(不设股东会)、财务会计(加以强调)、股东责任《公司法》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①揭开面纱原则在一人公司的适用②适用于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③股东希望获得免责,则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2、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授权一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①国有股权,公司法人所有权形式②设立:章程由国资委批准或者国资委制定③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有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指定董事长设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需要职工代表,设经理,董高竞业禁止,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监事会,不得少于五人,职工代表大于1/3,检查、监督,罢免建议,纠正错误行为。六、公司设立(一)概述为组织公司并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完成的一系列筹建行为的总称。设立行为:发起人以组建公司为目的的法律行为(1)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目标,(2)行为人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发起协议达成,公司章程制定)(3)行为人取得同质的预期效果,(4)行为人承担共同的责任。设立方式:募集设立VS发起设立公司设立的法律政策: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公司设立条件人的要素,物的要素,行为的要素(1)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公司的设立程序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必要的行政审批→认缴资本→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三)设立不能与设立瑕疵1、设立不能,指未能完成公司设立的情形。原因:(1)未获准登记注册(没有满足设立条件或设立程序);(2)设立停止(自动停止)设立不能的后果:(1)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发起人应当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你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2、设立瑕疵,指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成立,即经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并获得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却存在未能满足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或者有其他违反强制性法律要求的情形。《公司法》198条,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本文标题:商法学笔记2(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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