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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总则基本内容与格式一资产评估报告书一概述二评估报告书封面及目录三评估报告书摘要四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五备查文件六评估报告书装订基本内容与格式二评估说明一撰写评估说明的基本要求二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三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四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五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六评估依据的说明七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技术说明八整体资产评估收益现值法评估验证说明九评估结论及其分析基本内容与格式三资产评估明细表一概述二资产评估明细表样表后记资产评估报告范文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书)共1册第1册项目名称:XX有限公司拟以部分资产出资组建新公司评估报告报告文号:沪XX资评报字【20XX】第1032077号上海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XX年12月09日声明声明本项目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郑重声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本次评估中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本评估报告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任何保证。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十三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全面阅读本项目评估报告,应当特别关注评估报告中揭示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目录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项目名称XX有限公司拟以部分资产出资组建新公司评估报告报告文号沪XX资评报字【20XX】第1032077号摘要(摘要)项目名称XX有限公司拟以部分资产出资组建新公司评估报告报告文号沪XX资评报字【20XX】第1032077号委托方XX有限公司。其他报告使用者根据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约定委托方以外的其他报告使用者,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为本报告的合法使用者。被评估单位XX有限公司。评估目的资产出资。评估基准日20XX年11月30日。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被评估单位拟出资设立新公司所涉及的部分资产。评估范围系被评估单位拥有的部分构筑物,该资产隶属于被评估单位下属特钢长材事业部管理,共计131项。账面原值63,098,991.08元,账面净值35,267,375.73元。价值类型市场价值。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结论经评估,被评估单位拟出资的部分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5,711,638.00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即有效期截止2016年11月29日。重大特别事项无。特别提示:本报告只能用于报告中明确约定的评估目的。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正文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特别提示: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及相关附件。XX有限公司:上海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出资的部分构筑物在20XX年11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项目名称XX有限公司拟以部分资产出资组建新公司评估报告报告文号沪XX资评报字【20XX】第1032077号一、委托方及其他报告使用者概况I.委托方名称:XX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1269号法定代表人:庞远林注册资本:人民币1662600.00万元整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钢铁冶炼、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工业炉窑修造,钢铁、有色金属产品延伸加工,码头装卸、仓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钢铁冶炼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II.产权持有者本次评估资产的产权持有者为XX有限公司。III.其他报告使用者根据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报告使用者,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为本报告的合法使用者。二、被评估单位及其概况同委托方。三、评估目的根据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XX有限公司拟以固定资产--构筑物和现金出资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XX长材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本次评估即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固定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上述经济行为已经获得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四、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被评估单位拟出资设立新公司所涉及的部分资产。评估范围系被评估单位拥有的部分构筑物,该资产隶属于被评估单位下属特钢长材事业部管理,共计131项。账面原值63,098,991.08元,账面净值35,267,375.73元。经核实,因企业财务系统更换,账面值中存在部分资产不是历史成本计价的情况。委托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本次评估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需要说明的是,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本次评估一般基于国内可观察或分析的市场条件和市场环境状况。本次评估选择该价值类型,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假设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约定的评估范围与对象在本报告约定的价值类型、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下,按照本报告所述程序和方法,仅为本报告约定评估目的服务而提出的评估意见。六、评估基准日1.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11月30日。2.资产评估基准日在考虑经济行为的实现等因素后与委托方协商后确定。3.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符合常规情况,无特别影响因素。本次评估的取价标准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七、评估依据I.经济行为依据1.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2.评估业务约定书。II.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其施行细则;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6.《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8号令;
本文标题: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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