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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环保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财预(2007)27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海淀区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200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9号)、《海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海政发[2006]11号)和《海淀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2007年行动计划》(海政发[2007]1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第三条本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促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及循环经济示范园建设等项目,以及对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的宣传等。第四条本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及能量梯级利用技术的开发与利用;(二)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的开发与利用;(三)固体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及废弃电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污染物减排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的开发与利用;(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开发与利用;(五)循环经济示范园建设;(六)区政府确定支持的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其他领域。第三章资金的支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为:财政拨款补助和银行贷款贴息。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财政拨款补助额度,每个项目最高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补助。每个项目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贷款利息的50%,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第七条已享受国家、北京市或海淀区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内,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八条本专项资金不能用于相关主管部门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第九条区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和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第四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第十条每年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当年的项目申报指南。第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海淀园企业发展处、科委、市政管委、商务局等区属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有关单位申报项目,经过审核筛选后分别报区财政局,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备选。第十二条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备选项目进行审核,对于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论证;对于区政府部门申报的项目,按财政预算管理相关政策执行。经过论证筛选后确定的项目进入区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对经过评审论证后确定支持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区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办理对企业的资金拨付手续。第十四条凡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填报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第十五条项目申报要求(一)项目申报单位需认真填报项目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二)相关负责组织申报的职能部门应认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1.形式审核:即项目申报文本是否符合填报要求,材料是否齐全等;2.内容审核:即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是否具备可行性、预算是否合理等;3.进度审核:申报项目是否在本年度实施;4.项目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应与项目库系统内容一致。(三)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对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并进行排序,并于每年4月30日和9月30日前通过项目库系统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区财政局收到材料后,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在3个月内及时组织相关评审论证工作,对区政府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及时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五章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单位应按照《海淀区项目预算执行报告制度(试行)》的要求,按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执行报告书,及时反映项目实施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区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第十八条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海淀园企业发展处、科委、市政管委、商务局等区属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海淀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审核、推荐等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并对已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海淀园企业发展处、科委、市政管委、商务局等职能部门应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并于每年年终将绩效考评报告报送区财政局。第十九条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发布年度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及项目申报指南。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评审,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区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由项目组织申报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海淀区促进环保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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