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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说明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说明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市于2004年11月设立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出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4]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缓解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限定过窄,为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2006年12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同时起草制定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范围有了比较大的调整和变化。具体说明如下: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说明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二、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三、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与范围四、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与标准五、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程序六、深圳市政府设立的其他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介绍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一)政策导向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引导,实现政府的主张与意志。如在对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上,一是强化了以“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的信用担保贷款实际发生总额”为风险补偿核算基数的条件,体现了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额普通较小的特点,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多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主张;二是增加了“信用担保机构为同一企业及同一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单笔贷款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项目,在申报年度内连续发生多笔的,按不超过两笔计算”的条件,体现了惠及更广泛的中小企业面的原则。(二)履行职能原则——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我市政府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综合协调服务工作部门,承担着市政府赋予的:(1)贯彻和制定发展民营及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2)监测分析民营及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态势,提出调控目标与措施;(3)引导民营及中小企业调整产业与产品结构;(4)推进构建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创业扶持、技术进步、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社会化服务体系;(5)负责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6)受理和处理民营及中小企业投诉工作等重要职能。因此,为利于中心工作开展,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制度设计上,体现了以专项资金为纽带,搭建工作平台与工作抓手的原则,以利于中心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能职责。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三)公开公正负责任原则——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制度设计上,无论是《管理办法》,还是《操作规程》,对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资助范围、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申请与审批程序以及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关单位和个人职责,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广大企业一目了然;同时将《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公布于众。基本堵塞了个人或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也利于社会监督。(四)事后资助原则——摒弃传统的事前资助方式,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一是有利于保证审核机关对企业项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把握与判断,减少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二是有利于企业把主要精力放在抓项目和做项目上,只要做好了有利于企业发展、又属政府鼓励支持的项目,就不愁得不到政府资金的资助,而不必花心思“编项目,拉关系”;三是真正把投资决策权归属企业,不必为获得政府资金的资助,把项目报给政府部门左批右审。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五)重审计轻评审原则——强化了“少扰民、不扰民”和“重干事”的理念,也是事后资助方式的必然结果;重审计,不仅审计项目的投入,也审计项目的产出,确保了企业“真干事、干好事”;轻评审,既摒弃了人为主观性,也减轻了企业负担。(六)体系建设与企业兼顾原则――既体现了对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创业扶持、技术进步、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扶持,也兼顾了对重点民营及中小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二、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法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委托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独立承担和履行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三、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与范围(一)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在深圳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法行为前提下的:1、中小企业、民营企业;2、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3、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其他社会化服务的各类相关中介组织机构(如: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企业管理咨询等中介机构)。三、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与范围(二)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项目及其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项目的风险补偿;——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另一类是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展会;——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项目;——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含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应用平台实施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信息化项目”);2.企业加入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四、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与标准根据《管理办法》确定的专项资金资助范围,设定七个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每个资助计划相应设定不同的资助基本条件与标准。(一)为扶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设立的“贷款担保项目风险补偿资助计划”的资助基本条件与标准——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为信用担保机构1、基本条件:(1)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及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2)为企业担保的贷款须用于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明确扶持和发展的项目;(3)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4)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2.5倍以上。四、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与标准2、资助标准:对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项目,按照其当年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含担保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贷款担保对象为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贷款信用担保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的贷款担保总额的1%比例给予资助,但同一信用担保机构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注:信用担保机构为同一企业及同一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单笔贷款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项目,在申报年度内连续发生多笔的,按不超过两笔计算。)计算公式:贷款担保项目资助额=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的信用担保贷款实际发生总额×1%≤300万元。四、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与标准(二)为扶持和规范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设立的“信用担保示范机构奖励计划”的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本奖励计划的奖励对象为信用担保机构1、基本条件: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示范机构认定(考核)标准》和《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示范机构综合评价计分办法》的规定执行(略)。2、奖励标准:经认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四、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与标准(三)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培育人才设立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基本条件与标准——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为各类人才培训机构1、基本条件:(1)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2)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确认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人才培训机构;(3)实施的人才培训项目,必须是列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2、资助标准:对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人才培训机构实施的人才培训项目,按企业实际参与培训的人次,给予人才培训机构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的资助。四、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与标准(四)为完善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设立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基本条件与标准——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为各类创业辅导示范基地1、基本条件:(1)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2)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认定(考核)试行标准》(参见具体标准)认定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2、资助标准:按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上一年度为完善服务环境而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以及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各类增值服务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但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对各类增值服务项目的资助额不少于总资助额的一半。(1)为完善基地服务环境而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主要指:基地装修、扩建、信息化建设以及其他公用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建设项目;(2)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项目,主要指:场地租金减免、免费政策咨询、融资指导、法律顾问、财务管理、商务服务和企业信息化等方面的服务项目。四、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与标准(五)为提高民营及中小企业管理水平设立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基本条件与标准——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为“三类”民营及中小企业1、基本条件:(1)已经认定及评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民营50强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简称“三类”民营及中小企业);(2)提供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实施机构,应是已经市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专业服务机构。(注:所谓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主要包括:企业经营、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管理、能源管理、清洁生产、法律事务和创业辅导等。)2、资助标准:按“三类”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与标准(六)为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设立的“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基本条件与标准——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为各类民营及中小企业1、基本条件:(1)在深圳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注:所谓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是指经国家和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内组织举办的全国性经贸科技类展会。凡我市已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2、资助标准:按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40%给予补贴,且每家企业每次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四、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与标准(七)为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设立的“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基本条件与标准——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为拟改制上市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1、基本条件:(1)在深圳市注册,拟改制上市,并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2)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已实现如下阶段:——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已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以外的其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四、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与标准2、资助标准:(1)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资助限额30万元;(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资助限额80万元;(3)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资助限额200万元;(4)已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以外的其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助限额100万元。(注:同一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具备多项资助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多项资助。)四、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与标准(八)为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设立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基本条
本文标题: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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