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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什么是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源性病原菌依次为沙门氏菌、副溶血弧菌、葡萄球菌以及肉毒梭菌。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1、食源性疾病,这是当前世界食品安全领域里最突出的问题。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2、农业种植、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和农药、兽药的滥用和残留。违法使用剧毒鼠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如甲胺磷等;违法使用抗生素、激素等兽药;违法使用瘦肉精等饲料添加剂。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3、违法生产劣质食品。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生产食品,如“人造蜂蜜”和“阜阳奶粉”。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4、滥用添加剂。如甲醛泡制海产品,火锅中添加罂素壳,用硫磺熏白馒头,三聚氰胺奶粉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5、工业污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比如水污染导致的水产品的不安全问题。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PVC(聚氯乙稀)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中央纪委监察部对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王步步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和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卢艳刚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王智才降级的行政处分,给予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农业部总经济师张玉香、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赵同刚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孙文序、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孙咸泽记过的行政处分。为打磨好这部法律,该法自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后,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召开了9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审议;常委会组织了13次《食品安全法》调研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向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27个省会市;18个较大的市;28个国家部委;6个社会团体;16个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所等单位征求意见。2008年4月20日至5月20日,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收到意见11327件。2008年8月、10月,2009年2月28日,分别经过二审、三审、四审后得以通过,可以说各界踊跃参与,共同制定了这部法律。1965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79年,国务院颁布《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卫生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安全法》由“卫生”到“安全”:不只是监管理念的转变。更是监管观念上的转变,即从注重食品干净、卫生,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转变为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内部进行监管,这个转变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1、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2、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较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3、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4、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存。5、有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一、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科学、有效二、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监管有了科学依据。三、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保障监管工作的统一性。四、规范食品检验行为,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五、注重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六、加大了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七、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监管制度更加合理八、强化了公民权益保障的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熟悉法律很重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返回90页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必要关注一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解读该条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上关系不明确,也往往产生由于食用农产品不安全(例如兽药、农药残留)给食品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注意三个方面的:1.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2.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适应食品安全法。3.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解读: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提供安全食品的责任;如实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遵循良好的操作规范、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本条也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规定。社会责任对企业的作用:1.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2.可以获得市场和人心,提升企业经济效益。3.可以加速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解读该条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部质检局工商局食药局商务部信工部农业部发改委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打造“无缝衔接”监管体制。有利有人管、无利无人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人们笑称,“五龙治水,等于无龙治水”。为改变这一现状,食品安全法做了多条规定,为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武器。食品安全法在现行监管体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见五、六条)。《食品安全法》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解读第五~六条第五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1.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体制。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第六条是关于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中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条规定了各部门之间沟通、配合问题。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解读该条明确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监管部门则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要想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解读该条建立风险监测评估制度防范潜在风险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这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预防在先”理念。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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