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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晋安监应急字[2008]37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关于对《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审查意见(晋政法函[2008]第39号)2、《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晋政法函[2008]第39号关于对《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审查意见省安监局:《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收悉。我办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办法》进行了审查。修改后的《办法》与法律、法规规定不抵触,可下发执行。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法》须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和省政府法制网站公布。请你局在文件印发前将正式文本一式二份和电子文本同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附件2: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境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应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性分析状况、重大危险源情况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编制。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形成预案体系。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称:单位名称+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专项应急预案;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应急处置方案。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与发布第十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并征求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分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应急预案内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写人员和预案涉及所有职能部门人员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职责清晰、程序明确、内容完整。应急预案外部评审由编制单位组织本行业专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项内容法制化。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中央驻晋企业、外省驻晋国有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分级备案的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经营性活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之日前10天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报告;(三)提交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1份。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审查工作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应急预案办理备案手续,对审查未予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原因。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延期备案申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实施,并抄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措施,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技能。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易发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预案备案部门提交评估报告。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单位应急预案响应情况进行评估。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一)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二)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预案的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四)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六)应急预案演练或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送原应急预案备案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扩大等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换发和年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颁证管理机关提交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颁证管理机关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审查。第五章检查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没有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三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照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山西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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