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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实施评估城市规划实施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相关法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相关法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论证报告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论证报告强制性内容修改专题论证报告相关研究介绍城市规划实施评估一总城市规划实施评估为什么要进行城市规划实施评估?为什么要进行城市规划实施评估?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系统思想和方法在城市规划中的广泛应用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系统思想和方法在城市规划中的广泛应用,城市规划由绘制终极蓝图转向对规划的过程性和动态性的重视,由目标规划转向过程规划和行动规划。由目标规划转向过程规划和行动规划。1977年发布的《马丘比丘宪章》提出“区域和城市规划是一个动态过程,不仅要包括规划的制定,而且也要包括规划的实施。这一过过程不仅要包括规划的制定而也要包括规划的实施这过程应当能适应城市这个有机体的物质和文化的不断变化。”2000年以后,在城镇建设迅猛发展,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日益突显的大背景下,规划界逐步改变以往重编制、轻实施的做法,开始重视城市规划的实施及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城市规划实施评估的定义城市规划实施评估的定义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是指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城市规划实施效果以及规划实施环境的趋势和变化进行持续的监测,并在固定的实施阶段利用事先约定的评价指标对规划实施监测的结果进行评价,以衡量规划实施的效果,再通过比照规划实施的实际效果与规划原定的阶段实施目标的偏差对规划目标策略和实施手与规划原定的阶段实施目标的偏差,对规划目标、策略和实施手段提出调整建议。城市规划实施评估的作用城市规划实施评估的作用在现代城市规划运作体系中对于规划实施的评估应该作为个重要在现代城市规划运作体系中,对于规划实施的评估,应该作为一个重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贯穿于城市规划的整个过程。实施评估的三大作用实施评估的三大作用:完善规划方案编制,保障规划实施——通过实施评价可以全面、有效地检测、监督既定规划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关信息的反馈监督既定规划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并在此基础形成相关信息的反馈,从而为规划的内容和政策设计以及规划运作制度的架构提出修正、调整的建议,建立从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建设实施—评估反馈的闭合体系,使城市规划的运作过程进入良性循环通过实施评估能够在定程度上规避城市规划的运作过程进入良性循环。通过实施评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城市规划的不确定性,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性,加强城市规划对于城市建设的有效指导作用,巩固其法治地位。促进城市发展目标的实现。平衡和调解社会利益。城市规划实施评估的类型城市规划实施评估的类型 分类一:根据规划类型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宏观层面实施评估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宏观层面实施评估控规、城市设计和住宅规划等详规层面的实施评估城市交通、物流体系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实施评估城市交通、物流体系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实施评估城市规划实施评估信息化建设研究 分类二根据实施完成情况 分类二:根据实施完成情况对正在实施规划进行定期评估(实施中评估与监督)对已完成实施规划进行效果评估(实施后评估与反馈)对已完成实施规划进行效果评估(实施后评估与反馈)城市规划实施评估主要方法城市规划实施评估主要方法国际经验:国际经验:评估内容:从简单的方案评估扩展到对规划价值标准、规划方案、政策落实、规划实施过程、实施效果等各方面的全面评估与分析,并更加注重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公共政策对规划目标的影响等。评估方法:逐步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指标细化评价方向发展。主要采用以目标为导向和以政策分析为基础的评价方法其中制定阶段实施目标和选择目标为导向和以政策分析为基础的评价方法,其中制定阶段实施目标和选择评价指标是这一方法中的核心环节。评估人员:从政府部门、专业人士扩大到市民大众。评估人员:从政府部门、专业人士扩大到市民大众。评估机制: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系统和评估实施机制。国内实践:国内实践规划实施评估通常运用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通过数据、模型、数理统计等方法对实施结果与目标蓝图的契合度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定性描述来说明规划是否为决策提供依据以及是否坚持公正与理性。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相关法规要求二总相关法规要求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必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必要性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规划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调整程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程序《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2006)《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2006)二、科学有序地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二)总结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内要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通过认真分析评价现行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成功经验,查找主容要求。通过认真分析评价现行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成功经验,查找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改进下一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提高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水平。求《城乡规划法》(2007)《城乡规划法》(2007)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必要性、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规划修改条件(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规划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规划调整程序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2009)《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2009)组织机构: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方式: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组织机关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组织方式评估方法: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客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成果要求: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方法成果要求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审核方式: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要求审核方式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方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2009)()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致《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2009)(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内(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内容要(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六)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要求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七)相关的建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2009)《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2009)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规划修改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结合评估成果就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其中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有专题论证报告。相关要求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织审查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组织审查,经同意后,城市人民政府方可开展修改工作。管理: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实施评估管理工作,对相关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机制的建立、评估工作的开展、评估成果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管理工作,根据需要以决定对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作的情审查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2010)《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2010)对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进行规范.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程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新论修改出拟修改主序及内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五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除按内容要五、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要求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2010)《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2010)对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进行规范。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程序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序及内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五、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
本文标题: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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