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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再保险2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company),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company)。3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commission)或分保手续费。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4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一)危险单位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其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但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危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是再保险实务中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5(二)自留额与分保额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或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不同。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用百分率或者绝对数表示。6根据分保双方承受能力的大小,自留额与分保额均有一定的控制,如果保险责任超过自留额与分保额的控制线,则超过部分应由分出公司自负或另行安排分保。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的自留额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我国《保险法》也有类似规定。7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三、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8•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原保险:保险人vs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再保险:保险人vs保险人(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生命和身体再保险::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其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9•再保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10(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11•联系: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12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与联系13四、再保险的分类首先,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两种。其次,按照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分为: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Reinsurance)合同再保险(TreatyReinsurance)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Obligatory)14•临时再保险称任意再保险、就地再保险、临分业务,它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公司之间,平时并无再保险合同存在,保险公司对于特定的保险业务,(如巨额风险、或超出一定限额的个别保险业务)在有分保的需要时,才临时与再保公司洽商,有关的一切条件也须临时决定。签约后在短期内(一般为一个月或四十天)就需给付保费。15•合同再保险亦称“固定再保险”或“义务再保险”。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通过签订合同确定分保关系,对合同规定的一类或若干类业务具有分出和接受义务的再保险方式。它是在临时分保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保险活动。再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守。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不论质量好坏,均纳入合同,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均无选择的余地。合同再保险的承保范围,一般仅限于某一险种,纳入合同的业务量通常较大,保费较多,故经营业绩较稳定。16•预约再保险也称“临时固定再保险(FacultativeObligatoryReinsurance)”、“预约分保”,是一种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约再保险之间的再保险,因而既有临时再保险的特征,又具有合同再保险的特征。它规定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而原保险人一经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不能拒绝。也就是说,对于合同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有选择是否分出的权利,而再保险人没有选择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具有合同的强制性。。•预约再保险一般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公司如有大额业务,超过合同分保限额的保额就可运用预约再保险来安排。17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Reinsurance)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18(一)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QuotaShareReinsurance)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总之,本再保险方式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针对每一风险单位,在确定自留额与分保额比例的同时,双方还需要规定一个最高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举例说明成数再保险的基本原理和计算方法•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成数分保合同,规定凡对于直接承保的每一风险单位,分出公司自留40%,分出60%,同时规定了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具体分保情况按照三个步骤进行分析。第一步:分散责任(分保险金)•该公司承保了4艘船的保险业务,具体保险金额分配按照规定成数(比例)划定,见下表:第4个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1200万元超过了最高限额1000万元,按照规定,首先将限额内的1000万元按照上述比例分配保额(即自留400万元,分出600万元),然后将超出的200万元做另外的分保或自留。单位各单位总保额原保险人自留保额=限额内保额*40%再保险人的分保额=限额内保额*60%剩余保额=限额外保额1船20080(=200*40%)120(=200*60%)02船600240(=600*40%)360(=600*60%)03船1000400(=1000*40%)600(=1000*60%)04船1200400(=1000*40%)600(=1000*60%)200(=1200-1000)第二步:分配保费•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根据规定的成数(比例)支付保费。假设保费按照保险金额的1%收取,上述每个风险单位的保费分配如表8-3。23表8-3举例成数再保险保险费的分配(保险费单位:万元)第三步:分担赔款•保险期内,各风险单位均有可能发生风险事故,造成一定的损失,保险人需要根据保险合同支付相应的赔款额。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分配情况见表8-4。25表8-4举例成数再保险赔款额的分配(赔款额单位:万元)26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一旦各公司承担责任的百分比率确定,则保费和赔款就按相应百分比率来计算。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800万美元:保险自留自负摊出金额额赔款赔款A20020B400410C600620D80080E1000100总计30003030船名总额100%自留20%分出80%保费赔款保费分保额分保费表8-5成数分保计算表单位:万美元27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保险自留自负摊出金额额赔款赔款A20020400.401601.60B400410800.823203.28C6006201201.244804.816D800801601.606406.40E10001003603.606406.40总计300030307607.66224022.424船名总额100%自留20%分出80%保费赔款保费分保额分保费表8-5成数分保计算表单位:万美元28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可用两个优点和两个缺陷来概括:两个优点即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两个缺陷是指它缺乏弹性,同时难以达成风险责任的均衡化。应该指出的是,成数再保险优点是主要的,这是成数再保险被广泛采用的重要原因。29•一般来说,成数再保险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方面。具体大致有八种情况:(1)新创办的保险公司;(2)对于新开办的险种;(3)一般来说,汽车险、航空险等危险性较高,赔款频繁的业务;(4)对于保额和业务质量比较平均的业务;(5)各类转分保业务;(6)国际分保交往;(7)属于同一资本系统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以及集团分保内部的分保;(8)成数再保险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30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二)溢额再保险溢额再保险(SurplusReinsurance),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是溢额再保险的三大关键项目或称三要素。31溢额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双方的责任的。对于每一笔业务,自留额已先定好,将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进行比较,即可确定分保额和分保比例。也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32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自留额是厘订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在溢额再保险中称为“线”(Line)。一般而言,分出公司根据其承保业务和年保费收入来制定自留额和决定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线数。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是由于业务的发展,有时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等。危险责任的平均化,是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33现组织一份海上货运险溢额分保合同,危险单位按每一船每一航次划分,自留额为10万美元。第一溢额合同限额为10线,第二溢额合同限额为15线,有关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如下表所示:保险金额A轮50000B轮500000C轮2000000D轮2500000共计总保费5005000200002500050500总赔款01000020000100000130000保额50000100000100000100000比例100%20%5%4%保费5001000100010003500赔款02000100040007000分保额04000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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