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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2013)主讲:王孝杭2013-8-20第一章:实施细则规定电线电缆产品六个单元1、架空绞线2、漆包线绕组线3、塑料绝缘控制电缆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范围申请填写型号举例3塑料绝缘控制电缆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电压等级:450/750V芯数范围:2~61芯截面范围:0.5~10mm2KVV、KVVP、KVVP2、KVVP3、KVV22、KVVP2-22、KVV32、KVVR、KVVRP(阻燃电缆型号应符合GB/T19666标准的要求)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电压等级:450/750V芯数范围:2~61芯截面范围:0.75~10mm2KYJV、KYJVP、KYJVP2、KYJVP3、KYJV22、KYJVP2-22、KYJV32、KYJY、KYJYP、KYJYP2、KYJYP3、KYJY23、KYJYP2-23、KYJY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阻燃、无卤低烟阻燃电缆型号应符合GB/T19666-2005标准的要求)4、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5、额定电压6kV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表1表26、架空绝缘电缆第二章:实施细则重要性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线电缆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线电缆产品。2.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电线电缆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3.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的要求,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为限制类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四章:许可程序1申请和受理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电线电缆,“产品名称”栏填写电线电缆,“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第2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第3栏、第4栏、第5栏填写,企业应填写全部申请产品的规格范围、产品型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1.2营业执照复印件。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1.1.4产业政策证明材料。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不得受理额定电压6kV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额定电压10kV架空绝缘电缆的(陆上用)干法交联1999年9月之后新建项目的申请。根据《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涉及产业政策的生产企业在提出迁址、改制更名等申请时,应提交有关符合产业政策证明原件。1.1.5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1.6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批”的定义:在相同的生产条件下,连续生产的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的一批产品。抽样检验中的样本量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或试验方法标准。如果标准未规定样本量,则每批产品抽取10%盘,不足10盘时抽取1盘。第五章:企业实地核查1.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1.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1.3审查组由(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1.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5)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1.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1.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1.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的,由省级技术质量监督局终止生产许可证,并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终止办理处决书》。1.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企业审查工作终止,不在抽取样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若企业部分产品单元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判为改产品单元核查不合格,改产品单元不在抽取样品。1.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第六章:产品抽样与检验1.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6.1)抽封样品,填写《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6.1)一式四份,企业根据《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附件1)和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自主选择检验机构。1.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1.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1.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1.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1.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若企业产品检验中部分产品品种不合格的判为该产品单元检验不合格。第七章:审定与发证1.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1.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第八章: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1.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1.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1.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1.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第九章:审查要求1.1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序号产品单元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架空绞线GB/T1179-2008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2漆包圆绕组线/(本公司无此产品不做讲解)3塑料绝缘控制电缆GB/T9330.1-2008塑料绝缘控制电缆第一部分:一般规定GB/T9330.2-2008塑料绝缘控制电缆第二部分: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控制电缆GB/T9330.3-2008塑料绝缘控制电缆第三部分: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4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GB/T12706.1-2008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1部分:额定电压1kV(Um=1.2kV)和3kV(Um=3.6kV)电缆5额定电压6kV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GB/T12706.2-2008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2部分:额定电压6kV(Um=7.2kV)到30kV(Um=36kV)电缆GB/T12706.3-2008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第3部分:额定电压30kV(Um=36kV)到35kV(Um=40.5kV)电缆6架空绝缘电缆GB/T12527-2008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GB/T14049-2008额定电压10kV架空绝缘电缆1.2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应执行的相关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GB/T2951-2008电缆和光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2JB/T10696-2007电线电缆机械和物理性能试验方法3GB/T3048-2007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4GB/T4909-2009裸电线试验方法5GB/T3952-2008电工圆铜线坯6GB/T3953-2009电工圆铜线7GB/T3954-2008电工圆铝杆8GB/T3955-2009电工圆铝线9GB/T3956-2008电缆的导体10GB/T17048-2009架空绞线用硬铝线11GB/T17937-2009电工用铝包钢线12GB/T23308-2009架空绞线用铝-镁-硅合金圆线13GB/T3428-2002架空绞线用镀锌钢线14GB/T8815-2008电线电缆用软聚氯乙烯塑料15GB/T15065-2009电线电缆用黑色可交联聚乙烯绝缘料16JB/T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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