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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一、准则内容框架新准则由以下五章19条构成:第一章总则(3条)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6条)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6条)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3条)第五章披露(1条)二、新旧准则差异比较(一)收入的定义有了变化1、旧准则:“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2、新准则第二条对收入的定义做出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3、理解收入定义注意以下几点新准则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原材料、对外投资(收取的利息收入、股利收入)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工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二)适用范围有了变化1、旧准则:不涉及建造合同、非货币交易,租赁、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期货投资,债务重组所形成的收入2、新准则第三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会计准则。”(三)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在表述上略有变化1、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在旧准则中有4个;新准则中为5个.2、旧准则第五条:“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在新准则第四条中,改成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四)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有了变化1、旧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2、新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3、旧准则中“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新准则中改成了“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4、新准则第五条同时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五)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在表述上略有变化1、对“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劳务收入”的提法旧准则第九条:“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新准则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的劳务收入”2、对“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满足条件”的规定旧准则表述为3个,新准则表述为4个旧准则第十条:“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在新准则第十一条中表述为:“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旧准则:“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新准则中表述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和“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六)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有了变化1、旧准则规定:“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该按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2、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总收入,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3、新准则增加了: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劳务收入时如何处理(体现在第十五条)。新准则第十五条:“---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单独计量的,应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七)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条件在表述上略有不同旧准则:“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在新准则(第十七条)中改为:“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八)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利息收入金额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1、新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的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2、旧准则规定:“利息收入的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三、新准则重点难点说明(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由于销售商品交易的复杂性,销售商品是否已经完成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具有重要的影响。而判断销售商品交易是否已完成的标志是销售方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是否保留有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以及是否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由此,我国的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以上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以下就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一些简单说明: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移出该企业。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买方,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1)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如大多数零售交易。(2)有些请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企业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②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代售方或寄售方是否已将商品售出。代售或寄售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从而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当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才从委托方转移出去。③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而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又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④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约定情况下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有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收入不能可靠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可靠地计量。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二)商品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1.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应遵循的原则。(1)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2)无合同或协议的,应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3)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收入应按其已收货应付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4)不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机入发生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销售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处理。在采用总额法的情况下,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2.商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在进行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确认条件。符合所规定的4项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否则,不能确认收入。(1)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销售收入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2)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确定)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3.关于销售退回。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1)销售退回可能发生在收入的确定之前,这种情况比较好处理,只需将“发出商品”转回到“库存商品”就可以了。(2)如果企业确认收入后,才发生销售退回的,则不管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要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月的销售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要在同时进行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销项税额”专栏。具体可按以下情况处理:①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税金。②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三)提供劳务收入的确定我国会计准则中对劳务收入的确认,按该劳务是否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分别处理,如是,则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如不是,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提供劳务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估计来分别处理。1、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则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劳务总收入一般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注明的交易总金额确定。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金额,企业应及时调整劳务总收入。(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只有当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时,企业才能确认收入。企业可以从接受劳务方的信誉、以往的经验以及双方应结算和期限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①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完成的工作或工
本文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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