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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两重点一重大”?l“两重点一重大”是《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的简称。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确定了危险工艺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需装备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工艺装置应装备的紧急停车系统,并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2010年底前完成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资料82页)1、首批纳入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一、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二、电解工艺(氯碱)三、氯化工艺四、硝化工艺五、合成氨工艺六、裂解(裂化)工艺七、氟化工艺1、首批纳入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八、加氢工艺九、重氮化工艺十、氧化工艺十一、过氧化工艺十二、胺基化工艺十三、磺化工艺十四、聚合工艺十五、烷基化工艺2、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分类①使用、产生了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一旦泄漏,容易造成影响较大的事故,但反应条件较温和,工艺参数相对比较好控制,如: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氧化工艺(部分)2、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分类②使用的原料和生成的产品危险性相对较小,但反应大量放热,反应迅速,放热量大,反应不易控制,一旦失控,会发生爆炸、燃烧等影响较大的事故,如:硝化反应(部分)胺基化工艺(部分)磺化工艺烷基化工艺(部分)聚合工艺(部分)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部分);2、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分类④使用的原料危险性相对较小,但产品的危险性较大,且反应条件非常苛刻,必须在高温、高压和催化剂的作用下才能进行,这类工艺不但容易发生燃烧爆炸,还会发生物理爆炸,如:合成氨工艺;裂解工艺;3、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典型的危险工艺应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工艺危险特点”逐条对照,如不具备工艺危险特点的规定,可认为不是典型危险化工工艺,大部分具有危险工艺特点,应按危险化工工艺设置自动控制系统。4、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控的单元氯化工艺:氯化反应器(釜)、氯气储存设施;硝化工艺:硝化反应器(釜)、分离设施;磺化工艺:磺化反应器(釜);裂解工艺:裂解反应炉、制冷系统、压缩机、引风机、分离设施;聚合工艺:聚合反应器(釜)、粉体产品料仓;氟化工艺:氟化反应器(釜);加氢工艺:加氢反应釜、氢气压缩机;4、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控的单元重氮化工艺:重氮化反应釜、后处理设施;氧化工艺:氧化反应器(釜);过氧化工艺:过氧化反应器(釜);胺基化工艺:胺基化反应器(釜);烷基化工艺:烷基化反应器(釜);电解工艺:电解槽、氯气存储设施;合成氨工艺:合成塔、压缩机;光气化工艺:光气化反应器、光气存储设施。5、危险工艺应设置哪些自动控制设施应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提出的要求逐条落实,具体包括:对第①类危险化工工艺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防止原料、产品中危险化学品的泄漏而造成重大事故,主要措施包括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控制参数的报警和联锁系统、紧急联锁切断装置、吸收(破坏)系统、通风系统和紧急冷却系统等;5、危险工艺应设置哪些自动控制设施l对第②类危险化工工艺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反应物料的配比控制联锁系统、控制参数的报警和联锁系统、紧急联锁切断装置、安全泄放系统、紧急冷却系统和搅拌的稳定控制系统等;l对第③类危险化工工艺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反应物料的配比控制联锁系统、控制参数的报警和联锁系统、紧急联锁切断装置、安全泄放系统、紧急冷却系统、搅拌的稳定和联锁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吸收中和(破坏)系统、通风系统和紧急加入终止剂装置、惰性气体保护装置;5、危险工艺应设置哪些自动控制设施对第④类危险化工工艺采取的主要措施是物料配比控制联锁系统、重要设备控制参数的报警和联锁系统、紧急联锁切断装置、安全泄放系统、紧急冷却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反应压力与压缩机转速联锁控制、火炬燃烧装置、锅炉的熄火保护、通风系统和惰性气体保护装置等;危险工艺自动控制系统的操控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仪表、化工方面知识,懂得正确操控自动控制系统的方法;危险工艺的自动控制系统应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动作正确可靠,特别是在恶劣的粉尘、酸碱环境中;应为自动控制系统配置UPS不间断电源;及时更新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特别是应急状态下的操作培训。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2011年6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7月1日又公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确定了60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并从特别警示、理化特性、危害信息、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则等五个方面,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要求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落实《措施和原则》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并按照处置原则的要求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安监部门要参照《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对本辖区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的安全监管。1、为什么要发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有3823种,每种化学品危险特性差异很大,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一样,因此有必要列出重点,强化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本着全面加强监管与突出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各地安监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突出加强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资料116页)2、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是如何确定的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2002年以来国内化学品事故情况;近40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量的情况;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品种。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如何分类国家安监总局在解读时将60种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分成下列六类:易燃气体类别(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如液化石油气、氨、硫化氢、甲烷、氢气、一氧化碳、环氧乙烷、乙炔、氯乙烯、乙烯、一氯甲烷、1,3-丁二烯、丙烯、甲醚、二甲胺、乙烷、磷化氢、一甲胺等;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如何分类易燃液体类别(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如汽油、苯、甲醇、丙烯腈、甲苯、硝基苯、苯乙烯、环氧丙烷、硫酸二甲酯、苯胺、丙烯醛、氯苯、乙酸乙烯酯、过氧乙酸、二硫化碳、环氧氯丙烷、氯甲基甲醚、烯丙胺、异氰酸甲酯、甲基叔丁基醚、乙酸乙酯、丙烯酸、甲基肼、乙醛等;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如何分类自燃液体类别(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无)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无);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如光气、氯甲酸三氯甲酯等。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如何分类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解读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对照,一部分剧毒化学品、(可疑)致癌化学品、遇湿产生刺激气体(爆炸)等危险化学品未包括在上述分类当中,如:剧(有)毒化学品:氯、硫化氢、丙烯腈、氟化氢、氯乙烯、氰化氢、三氯化磷、硫酸二甲酯、氰化钠、丙烯醛、苯酚、甲苯二异氰酸酯、六氯环戊二烯、磷化氢、氯甲基甲醚、烯丙胺、异氰酸甲酯、甲基肼等;3、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如何分类(可疑)致癌化学品:如苯、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硝基苯、苯乙烯、环氧丙烷、硫酸二甲酯、乙酸乙烯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环氧氯丙烷、丙酮氰醇、氯甲基甲醚、三氧化硫、三氯甲烷、乙醛等;(遇水产生)刺激性(爆炸)化学品: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三氯化磷、四氯化钛、三氟化硼;其它:原油、硝酸胺(与易燃物、可燃物混合或急剧加热会发生爆炸)。4、《名录》和《措施和原则》是什么关系《名录》确定了企业、监管部门需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措施和原则》对《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逐一提出了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是对《名录》的一个详细的补充;有利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为各地安监部门执法检查提供参考和指导。5、企业如何贯彻落实《名录》的要求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按照《措施和原则》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对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增设和完善自动化监控系统;实现液位、压力、温度及泄漏报警等重要数据的连续自动监测和数据远传记录;增设和完善必要的紧急切断系统;增设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6、安监部门如何贯彻执行《名录》的精神安监部门要按照《名录》的要求,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有关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新、扩和改项目,原则上由具有专业甲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对生产及使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不得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使用许可;对生产及使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增加执法检查的频次,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2011年7月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新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并于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资料31页)1、制定《暂行规定》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如第33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如第19条、21、22等)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反映出相关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相关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完善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2、《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和2个附件:总则:共6条,说明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重大危险源的概念、责任主体、执法主体和鼓励政策;辨识与评估:共5条,确定企业如何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和重新辨识分级情况;安全管理:共13条,对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安全管理的职责、必须配备的安全设施及保证有效运行都作了明确要求,并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安全警示、应急演练、重大危险源存档和备案作了明确的规定;2、《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共7条,规定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督检查的内容等;法律责任:共4条,规定了企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附则:共1条,规定了《暂行规定》的实施时间;附件:共2个,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和《可容许风险标准》。3、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①适用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除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也应符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3、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①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颁
本文标题: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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