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现场巡查处置行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及时消除隐患,制定本指导书。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宁波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现场巡查时发现问题的处置。本规范所指的特种设备,仅是《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并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特种设备。第三条工作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3、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4、《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此处引用错误,正确为《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5、宁波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甬质发[2009]65号)6、《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7、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8、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站所负责人根据年度重点监管企业(建议改成重点监察单位,“监察”不等于“监管”,“监管”责任更大,只有安监局有管理职能,我局没有,条例也是用“监察”二字,从来没有监管二字)监督检查计划,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建议改为“使用单位”,因为特种设备不单单只有企业使用,企事业单位及一些场所都有使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基层所负责对“三员”队伍自查和巡查工作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第三章计划制订第六条站所根据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任务,结合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使用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七条对曾因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而被处罚的企业(单位),站所应视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四章“三员”的自查和巡查第八条企业质量安全员的自查内容为:(一)是否保持证书和人员有效性,表现为: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资格证件,是否有效;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二)是否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表现为:现行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质保手册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及时更新;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记录的填写及签署是否齐全。(三)是否正确使用登记证,并保证登记证在检验有效期内;(四)是否保持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有效并在检定有效期内。(参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所以“三员”建议再加一原,建议加进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或者说是该平时做的,如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具有法定的指挥权和决策权,同时,也承担着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定义务。其主要职责为:(1)、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伤亡事故。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参与和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等,按照制度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入行常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刻处理。在紧急情况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当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具体职责:一、熟悉和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二、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并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分层次、分类别地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根据本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五、编制常规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做好日常的特种设备定期检修、维护保养,按时申报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六、根据规定,配合有关机构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汇总和统计工作。)第八条企业质量安全员应针对以上要求对企业内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每年2次(此条如果对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行检查来说检查的频次《条例》27条、31条有明确规定的,),对不符合项要用书面记录并报知协管员、质监员或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职监管员)。第十条村居协管员和乡镇质监员日常巡查内容为:(一)检查企业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二)相关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三)企业是否日常维护并有相关记录;(四)企业是否存在其它的不规范行为。第十一条村居协管员和乡镇质监员在日常巡查中应及时制止、纠正辖区内企业的不规范行为,督促其依法安全组织生产活动,对发现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基层质监站所。第十二条村居协管员和乡镇质监员根据企业反馈信息自行确定日常巡查数量和频率,对不符合项用书面记录并报知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职监管员)。第五章日常监督检查要求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企业是否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二)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相关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资质证书是否有有效期内;(三)企业是否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四)检查企业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五)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企业是否存在其它的不规范行为。(我个人认为要做到八查和八到位,仅作参考:一查责任制,要检查企业层层落实责任,直到每个作业人员;二查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企业把安全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三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督促企业把安全管理队伍落实到位;四查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持证上岗,督促企业把法定登记和检验的要求落实到位;五查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连锁装置的配备和定期检定,督促企业把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措施落实到位;六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隐患整改,督促企业落实监控措施与消除隐患;七查企业的设备档案的管理,督促企业健全设备档案;八查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工作,督促企业把应急措施落实到位。)第六章日常监督检查处置办法第十四条有关具体事项的处置:1、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分清原因,并按下列要求处置:(1)设备铭牌、设计、制造、安装等技术资料齐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依法查处。【超过检验周期的,应督促使用单位向市特检院申报检验,在检验合格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内的内容不属于未注册登记范围,超过检验周期属于注册登记后的定期检验要求)对于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三条适用范围的储气罐等简单压力容器,可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六章的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不需办理使用登记。(2)设备铭牌、设计、制造、安装等技术资料不齐全的。对有铭牌,无设计、制造等技术资料的,监督检查人员应确认铭牌上的制造单位是否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无相应制造资格或不能确定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对有相应制造许可证单位的产品,应督促使用单位向原制造单位补齐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登记;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不能补齐的,应及时督促使用单位申报检验,检验机构应按制造检验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无铭牌并无设计、制造、安装等技术资料的,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处置,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其中,对铭牌、技术资料不齐全的起重机械,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制造、改造单位进行评估判定或改造,补齐有关技术资料并出具评估判定报告或改造质量证明书后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注册登记。对有相应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而由无相应资格单位安装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使用单位可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实施重新安装,检验合格后方可注册登记。2、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向市特检院(此条建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申报检验,并及时依法查处。市特检院应及时安排,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检验。3、使用安全附件超期未检(校)验的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设备并督促使用单位及时送检(校)验,(经检验合格后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4、特种设备作业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法查处。(企业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从事相应工作)5、设备已停止使用,未办理报停手续的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6、设备已报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监督检查人员应督促使用单位办理注销手续。监督检查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整改:⑴、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⑵、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⑶、未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人员;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无培训记录;⑸、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无演练记录;⑹、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⑺、未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或无记录。(上述7条不属于“设备已报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范畴)(另外,我加一些档案的建立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作为制订时的参考:一、《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台一档,就是一台特种设备要建立一个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性质、生产规模的特点、技术等条件,建立并保持与自身相适宜的安全管理的各类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控制管理特种设备使用运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等的记录。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定安全记录的保存期,并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妥善保管,便于查阅。具体包括:(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以上是《条例》第26条规定。二、《特种设备规章制度》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特种设备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特种设备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相关文件和记录的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监察管理制度;——节能减排管理制度;三、《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根据特种设备种类以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如果使用单位有如下设备之一的,应该具备符合各类设备要求的操作规程,如没有可以省略:1、锅炉安全操作规程2、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44033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