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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机构发展衍生公司对产业创新之影响--以台湾半导体产业为研究对象刘常勇1摘要自技术转移的角度来看,衍生公司是属于一种全阶段的技术转移,在产业发展政策上具有独特的背景因素,以及其成功所需具备之关键组成因素。因此,本文探讨研究机构发展衍生公司所需具备之互动模式、环境因素、关键成功因素、以及对产业创新的贡献。并以联电、台积电、世界先进等我国半导体衍生公司为个案研究对象,提出一些可供后进地区国家发展科技产业的参考经验。1.前言「技术知识流通机制」中有关「技术移转」手段的运用﹐是后进国家赶上先进国家科技水准的重要凭借﹐也是技术能力不足厂商取得先进技术的主要方法﹐更是产业创新发展关键动力。我国台湾地区过去在技术落后、资源有限的产业环境下﹐为了能够尽速提升产业科技水准﹐在政府研究资源的支持下﹐遂有工业技术研究院等财团法人研究机构的设立﹐从事先进产业技术的研究发展﹐并藉技术移转厂商﹐以强化岛内产业的技术能力。因此如何选择适当的技术移转模式与有效的管理技术移转活动﹐以达成技术移转民间企业的使命﹐并促成产业创新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已经成为政府科技政策制订与管理上的重要议题。在台湾地区科技项目技术移转的模式包括﹐共订规格、技术授权、先期移转、转委托、合作研究、以及衍生公司等六种方法﹐其中以成立衍生公司最具有特色。由于政府推动产业科技研究﹐其最终目的在于技术移转民间厂商﹐以提升产业的技术能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面临厂商承接能力与承接意愿不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创新程度较高、风险较大的前瞻性产业技术﹐更是经常面临产业界无人愿意独立承接的情况﹐研发成果也可能因以后人员流失而无法维持。因此政府为促成新兴高科技产业之发展,并克服产业萌芽期需要大量人才与资本之瓶颈,才将属于公共财的1劉常勇,國立中山大學企管系教授。第七屆產業管理研討會~2~研究资源﹐转移成立独立的衍生公司来引领产业创新动力﹐并进一步提升产业技术水准与国际竞争力。研究机构发展衍生性公司﹐曾对台湾地区半导体产业创新发展带来极大的贡献﹐并被科技界认为是最成功的政府科技项目成果转移案例。因此本研究将以台湾半导体产业为研究对象﹐探讨研究机构发展衍生性公司所需要具备的背景条件﹐经营成功的经验模式﹐以及对产业创新所带来的贡献。回顾台湾半导体产业的发展历程,工研院电子所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台湾许多半导体厂商发展的源头。1974年9月,工研院内设电子工业研究中心(工研院电子所的前身),接受经济部的委托,执行「集成电路示范工厂设置计划」,以引进半导体制造技术并转移民间为目标。1979年6月「集成电路示范工厂设置计划」顺利完成,使得台湾IC制造业初步具备完整的生产技术能力。工研院电子所在完成电子工业第一期IC示范设置计划(1975-1979)以后,接续进行电子工业第二期发展计划(1979-1983),超大规模集成电路(VLSI)计划(1983-1988)﹐以及次微米计划(1990--1994)﹐从而逐渐奠定台湾半导体技术发展之根基﹐并显现科专技术发展与与产业衍生成长的密切关系﹐如图1-1。在1979年与1987年衍生成立的联华电子与台湾集成电路两家公司﹐目前已成为台湾地区规模最大、营运绩效最佳的两家产业龙头公司。其中台积电是电子所将「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实验工厂」移转衍生成立的全球第一家IC专业代工公司﹐并进而带动全球IC代工产业的发展﹐成为全球获利最丰厚的一家IC代工公司。1994年,电子所衍生世界先进半导体公司,培养我国次微米技术设计与制造能力,自此我国的半导体技术已达到0.5微米,与先进国家之技术0.35微米,只差距一个技术层级。近年年来,台湾半导体产业在高获利与高成长的诱因带动下,吸引大量的人才与资金投入;台积电、联电等半导体公司相继宣布数千亿元之投资计划,集中市场上有关高科技公司之股价亦居高不下,一时之间半导体产业成为众人注目之焦点,这与十年前,投资者对于国内半导体产业争相避之的态度,形成强烈的对比。然而,何以台湾半导体产业能在这二十年间兴起,而半导体产业又是如何得以成功,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观察我国半导体产业的发展历程,引发我们对于以下几个议题之探讨:在怎样的时空背景与环境因素适合采行衍生公司的技术移转模式。衍生公司经营成功的关键因素。~3~衍生公司成立对于半导体产业创新有何贡献。~4~图1-1科技项目技术发展与产业衍生成长资料来源:修订自工研院资料2.研究机构发展衍生公司的涵意2.1.政府所属研究机构角色与产业创新发展Freeman(1987)曾以「国家创新体系」(NationalInnovationSystems:NIS)来解释战后日本经济的成就,并认为日本的各类研究机构对于技术扩散、产业创新、与国家竞争力提升有绝对的重要性。而所谓NIS系指由「资助和执行R&D」、「转换R&D成果为产业创新」、及「推动技术扩散」之公私立研究机构组成的产业技术发展网络,并以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为目的。Mowery&Oxley(1995)的研究指出,NIS中的政府所属研究机构角色应随着国家科技发展的步伐,而有所转变;但政府研究机构若不能结合民间产业的需求,则很难获致成功。一般而言,在科技产业发展初期,政府所属研究机构应着重于技术引进、移转、扩散,和衍生公司的成立,亦即研究机构负有推进产业发展与创新的直接责任。但在产业迈向成熟期之后,研究机构则应强化基础技术的研究,以协助厂商建立自主的研发能力与关键技术。Bozeman(1994)对美国政府所属研究机构的研究,发现研究机构直接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設置IC示範工廠計畫(IC)電子第二期計畫(IC)VLSI計畫微電子計畫(多元化製程)次微米製程計畫電腦計畫(I)電腦計畫(II)電腦與通訊計畫(I)通訊電子計畫電子所成立引進RCA7m技術衍生:聯電公司衍生:電子檢驗中心衍生:台積公司衍生:台灣光罩公司衍生:開始深次微米計畫電腦與通訊計畫(II)成立國家毫微米元件實驗室電通所光電所IC示範工廠落成衍生:世界先進~5~与产业界密切合作,已经成为政府研究机构角色转变的一大趋势。刘常勇、俞慧芸(1996)比较世界各国政府对公设研究机构角色地位的研究指出,随者政策与环境的差异,各国研究机构的角色呈现多样化,包括仅从事上游基础研究,到直接参与下游的产业创新活动(例如﹕设立衍生公司)。并将研究机构提供服务内容与对象,区分为基础型、情报型或服务型、技术型、和商品型等四类。政府研究机构成果绩效衡量一般可分为「移转出门」模式(out-of-doormodel)和「市场影响」模式(marketimpactmodel)两类,前者以「技术是否成功移转给其它组织」的观点来衡量绩效,而后者则以「技术移转对产业创新的贡献程度」做为绩效衡量的标准。刘常勇等人(1987)从产业总体层面设计台湾科技项目计划绩效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对国家整体的贡献程度、市场潜力、技术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并将科技项目研究成果效益分为「实现效益」与「潜在效益」两类,实现效益包括﹕产值、产业出口值、进口依存度、雇用人力、增加投资总额、扩充产品系列等;潜在效益包括﹕技术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提升。由于政府投资研发的最终目的还是提升产业科技水准与推动产业创新,因此产业创新的绩效是可以由技术能力提升、产值提升、产业密集度提升、国际竞争力提升、技术人力提升、投资额提升、产品线广度提升等指标来衡量。2.2.技术转移与衍生公司模式有关讨论政府科研成果移转民间产业做法的研究文献极多,主要论点可区分为二:一为技术专属观点(appropriableperspective),另一为信息处理观点(informationprocessingframework)。新古典经济学者主张的技术专属观点,认为政府的角色在弥补研发投资的不足。因为技术内容不易保护、效益容易外溢的持性,投资技术研发的厂商极可能因为别人的模仿使用,难以获得技术创新的全部效益,而意愿低落。因此政府有必要来维持社会最适的研发投资水准,以避免研发投资不足所造成的生产力低落和竞争力衰退(Nelson&Winter,1959;Arrow,1962)。政府一方面以租税减免、专利保护、低利贷款、经费补助等方式,降低研发成本和提高研发成果的收益,来增强民间企业对研发活动的投资诱因(Mansfieldet.Al.,1977);另一方面则以设立研究机构从事研发活动,来直接补充研发投资的不足。从技术专属的观点,政府承担研发的成本和风险,从事业者无法独力进行的技术开发,研发成果如同开放书架上的信息,应该完全公开的提供产业使用。因此政府关心的问题是弥补产业不足~6~的研发投资、如何有效地进行研发、以及如何使研发投资产生效益。相对地,奠基于厂商行为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的信息处理观点,强调技术知识具有高度的组织专属性,即技术创新和应用是一个深嵌于组织成员间互动历程、默契和经验中的过程,因此所产生的技术知识既不易被其它组织复制,也很难完全移植至其它组织(Mowery&Rosenberg,1989;Nelson&Winter,1982)。企业对外部技术信息的利用,也就不是一次即可完成的知识买卖,还需决定于企业内部原有的研发能力,如:应用新技术、评估新技术等能力。如果企业缺乏技术能力,政府提供再多的外部信息亦难对厂商有实质的助益。信息处理观点强调知识传递和利用的困难,界定跨越组织疆界的技术移转是一个知识密集的交易过程。每个厂商因为具有不同的技术能力,利用外部信息的成本和困难随之不同。因此政府投资研发活动不是实现技术效益的充分条件,还需关心技术知识的利用和分配问题。亦即,政府对技术研发活动的介入,不仅需要关心政府研发投入的多寡或社会公平等课题,还需对如何促使产业采用政府研发成果给予更多的重视。综合以上不同观点的看法,本文认为政府对产业创新活动的介入有其必要性,特别是研发成本日益庞大、技术发展日趋复杂和快速革新的情况下,以国家整体资源投入技术研发活动,不仅有益分担厂商独自研发技术的风险,更可发挥研发投资的规模经济效果(Cantley&Vladimir,1980)。但知识的组织专属性对于技术信息传递的阻碍亦不可忽视,因此亟需建立一种有益于研究机构与厂商间互动机制的技术移转模式。在台湾,政府科研成果移转的六种模式中,以「成立衍生性公司」在技术信息沟通与传递的效果最佳。衍生公司的模式内涵为﹕「研究机构的人员随同技术成果一同转移,并成立独立自主的全新公司,继续推动技术创新与落实研究成果的商品化。」就技术转移的问题来看,Morone&Ivins(1982)指出,衍生公司没有缺乏动机的问题,也没有学习与采用技术的困难。因为衍生公司的创业者,本身就是技术的创新者,而充分应用与开发技术,就是这群科学家或工程师创立企业的主要目的。衍生公司模式的应用,在短期间可能造成研究机构人员流失的现象,但长期而言,有助于丰富研究机构与产业间人际与技术网络的关系,并增加研究机构的研究动机与人员士气。比较技术授权、合作参与、以及衍生公司三种技术移转模式,其中承接厂商与研究机构互动特性的差异,可以图2-1来形容。在技术研发的过程中,技术授权模式提供承接厂商与研究机构间清楚的分工关系,由研究机构负~7~责技术评选和研发,厂商负责技术商品化和上市销售(如图中的AB线)。相对的,合作参与模式则扩大厂商对技术研发过程的投入,并要求研究机构参与部份的商品化工作(如图中的CDEF面积)。而衍生公司模式则将研究机构与承接厂商的角色结合为一体,研究人员既要研发技术,也要负责以后的商品化与上市经营,因此两者在整个技术与产品发展过程中是处于完全的沟通状态,也是最有效的技术移转模式(如图中的GHIJ整个圆形面积)。当然自政府推动产业创新的目标而言,技术移转产业内现有厂商以提升整体产业国际竞争力才是最主要的手段。但对于一个刚处于孕育期的新兴产业,当没有适当厂商有意愿接受技术移转,或没有能力运用该项技术研发来推动产业创新,则成立衍生公司就成为重要的考量手段。因此采行衍生公司做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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