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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怎么定价的?谈到药品的定价,真的可以是一个非常这复杂的话题,其涉及到国家政策法规、药品营销渠道、药品价格体系、现行医疗体制甚至流行病学调查、药物经济学等等内容,估计可以写一本书了。这里只针对楼主提出的定价本身的问题做一些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药品的价格体系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通常包括成本价、出厂价、批发价(又可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批发价)、零售价等。而对于药品而言也是一样。但是,由于药品的销售渠道相对复杂,有制药企业、销售代理商、医院等环节,因此价格体系也比上面介绍的一般体系复杂。药品价格通常有:成本价、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批发价、实际零售价、中标价、最高零售限价等等。1、成本价制药企业核算的生产某种药品所需成本费用。2、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底价实质上就是出厂价,就是成本价加上企业合理利润后的定价。但由于药品的销售是由专业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的,还有大部分的药品要经过医院进行销售,为了给这些销售公司和医院让度利润空间,就产生了底价代理模式。在底价代理模式下,生产企业按照政府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的15%-25%左右价格水平开票给代理商(相应地称为15扣、25扣)。但是,为了应对国家发改委针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制药企业显然不能再开出底价发票,需要“高开”票,这样就产生了开票价和实际结算价。举例:某种药品每支的成本价4元,底价为5元(由此可知企业可赚1元)。某商业公司代理其药品销售,要求开票价为9元(高开),购进100支。900-500=400。假设企业所承担的税率为17%,400×17%=68元。因此,商业公司给企业实际的回款为568元(实际结算价),而企业开出的发票为900元,其差额需要找票冲抵。3、批发价、实际零售价狭义的批发价是指最后一级商业公司给医院的价格;广义上也指各级商业之间的购进价格。实际零售价是指药品销售终端销售给患者的最终零售价格。对于医院而言,批发价和实际零售价之间的加价率不能超过15%。(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4、中标价、最高零售限价按照定价权不同,药品的定价可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调节定价。其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时,政府会给企业一个最高零售限价,企业在此价格基础上报出一个价格,并通过投标竞标,最终取得在某地区医院销售的资格,而企业报出的这个价格得到认可后,即为中标价。二、药品定价模式上面简要介绍了关于药品价格的一些基本知识,下面正式切入正题,谈谈药品定价的模式。按照定价权的不同,药品的定价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如图1所示)图1各种定价模式比较(来源:广州标点医药信息有限公司演示文稿资料)(一)政府定价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第178、665号除外),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我委定价范围。2、列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纳入我委定价范围。3、《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纳入我委定价范围。4、《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纳入我委(会同卫生部)定价范围。(二)政府指导定价1、《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2、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为便于价格管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4、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关于单独定价:单独定价实际是政府指导定价的一种。根据发改委规定: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的药品,在其有效性、安全性明显优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品种,或者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品种时,可以申请实行单独定价。(三)市场调节定价市场调节定价即指企业自主定价,除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外,其他大多数药品采用企业自主定价的模式。以下具体展开谈企业自主定价的种种方法。三、企业自主定价方法药品的定价可分为供方驱动的定价、需方驱动的定价以及竞争方驱动的定价。图2企业自主定价需要考虑的因素(来源:广州标点医药信息有限公司演示文稿资料)(一)供方驱动的定价供方驱动的定价是药品生产企业从自身的生产成本角度出发,加上合理利润、税金后确定价格的方法。1、成本加成法企业核算出生产某种药品的全部成本,再预计一个利润,即可确定药品价格。用公式表示为:定价=生产成本/(1-预期利润率)2、目标成本法在预计利润的同时,对生产成本进行限定或预测,从而制定药品价格。3、投资回报法企业对生产某种药品所投入的资产、费用等进行匡算,再确定合理的回报期和预测年销售量,由此计算出单位药品的价格。(二)需方驱动的定价需方驱动的定价更多的是从药品的购买方角度出发,通过推广活动,创造购买需求。需方驱动的定价更需要定价决策者对自身产品和市场有精准的把握。1、认知价值定价法认知价值定价法认为,定价的关键不是企业的成本,而是需方对产品价值的认知。企业通过市场调查和推广活动,确立产品形象,从而制定与其相匹配的定价。2、差别定价法差别定价法的主要形式有:1)顾客差别定价。如:针对高端客户推出钱夹式包装、个性化包装等。2)产品形式差别定价。如预充式和西林瓶。(三)竞争方驱动的定价对于竞争比较激烈的药品,在定价时往往会将目前竞品的定价作为重要的定价依据。1、随行就市与竞品保持相近或平均的价格区间,获得后进入者的比较优势。2、主动竞争主动竞争的定价又可分为高于竞品和低于竞品。当企业对产品有十足信心并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时,可采用明显高于竞争者的价格。如辉瑞或礼来的某种产品上市时,其竞品多为国内中小企业品牌,则前者可定高价。为了迅速获得价格优势,企业可采用明显低于竞品的价格。但此方法容易被认为是价格战,对企业今后的发展不利。以后就是本人整理的一些关于药品定价的知识,希望能帮到提问者,也希望知乎的达人们批评指正,我会及时补充此回答。谢谢!药企高开票后的5大考验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10年5月16日以标题为“1300%的利润,是谁在推高药价”报道四川某企业芦笋片在湖南省湘雅二院零售价格是出厂价格近13倍后,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11年11月份再度出手,分别以“招出来的高药价”和“再问高药价”连篇累牍聚焦药品价格虚高形成过程,宣称天津某集团公司产品氢溴酸高乌甲素注射液“中间利润”超过3400%、山东某公司产品盐酸奈福泮注射液“中间利润”竟然高达6500%以上,再次将国家发改委、各省药品招标机构强推到药价管控不力的风口浪尖上。在此舆论环境下,作为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必需有所作为,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先后出台了《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2年3月,国家发改委再次发文《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加强药品出厂价格监测工作。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重点调查日治疗费用高、竞争不充分以及市场实际价格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的药品,对及时掌握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以便合理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通知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国家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公布中标药品(包括入围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时,要密切监测中标药品出厂价格。对于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众所周知,我国绝大部门制药企业药品销售是底价代理销售模式,即生产企业按照政府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的15~25%左右价格水平(即“底价”)开票给代理商,代理商再找一家中间商业公司开票给实际药品配送商业公司(此过程业内称之为“洗票”)。代理制销售药品本无可厚非,然而“洗票”过程显然存在着不合法的成分(例如,部分逃避税收),期间价差即便并非央视宣称的“中间利润”,期间正常运营费用就不是“利润”。为了应对国家发改委针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药品生产企业显然不能再开出底价发票了,否则,就会有遭到政府部门强行降低药品零售价格的风险。为此,药品生产企业应对策略必然是提高出厂价格(高开票),直接开票给实际配送商业,不再允许代理商做“洗票”动作。企业“高开票”后,针对药品生产企业会带来如下变化情形:1)经营模式的变化;2)纳税水平变化;3)佣金提取困难;4)商业管理升级;5)综合实力竞争。首先,经营模式的变化。药品生产企业“高开票”后,必需将以前“底价代理模式”必需转变为“佣金制代理模式”或自建“办事处销售模式”。自建办事处销售药品,对于绝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来说,既不现实,也非必需。因为,药企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能够解决人力资源匮乏问题;对于话语权不强的企业(例如产品同质化非常严重的企业),销售模式的变化还会带来现有市场销售资源丢失的风险。因此,“佣金制代理模式”必将应运而生。所谓“佣金制代理模式”,就是将现有代理商转制为生产企业的“准员工”,是生产企业的销售成员之一,主要负责产品的医院开发和临床推广。按照销售业绩,代理商从生产企业直接获得“销售佣金”,成为其合法的、部分劳动报酬的来源。“佣金制代理模式”依然是代理制,业内部分人士宣称的“药品代理制会死忘”的结论显然是哗众取宠、言过其实。诚然,佣金制下代理商合法的劳动报酬会有所降低,因为无法逃避税收了。其次,企业纳税水平的变化。药品生产企业“高开票”后,生产企业纳税水平将有可能是底价代理体制时代的3~4倍。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来说,这确实是一件好事。但是,对于生产企业来讲,会有面临被当地工商、税务部门问责的风险。同样一箱药品为什么以前销售价格那么低?原来低价销售是不是有意低价倾销、逃避税收?应不应该补税?等等。因此,在销售体制发生变革的情形下,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将国家政策的变化带给生产企业销售体制的变化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解释清楚,寻求他们的理解与支持。毕竟,为了适应国家新的药品管制措施,企业销售体制的变化带给当地政府部门税收的显著增加,有利于地方财政建设。据笔者所知,四川A企业、天津B企业等自2012年4月份开始高开票后,在这方面主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的交流,获得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同时,由于实行佣金制代理模式后,企业在解决代理商销售佣金时增加了部分税收负担,通过显著增加纳税水平后,还有可能通过地方税收返还弥补企业这部分额外支出。第三,佣金提取困难。在“底价代理模式”下,代理商是通过中间商业公司完成“洗票”和“提取佣金”业务的,由于在此情况下,中间商业公司往往利用“进项多、出项少”,或干脆做违法动作,代理商提取佣金是不需要提供冲帐发票的。在“佣金制代理模式”下,代理商从药品生产企业提取销售佣金则必需提供合法的冲帐发票。随着销售规模不断增长,代理商提供合法的冲帐发票也会越来越困难,势必考验企业财税处理能力。无论是代理商还是药品生产企
本文标题:药品的价格-包括高开票回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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