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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解析法律事务部2012.4.3结构示意图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争议解决《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案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用人单位实际应当承担的成本为多少?•法律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4个月是违法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除了不能索回劳动者已经获得的6个月的试用期工资6000元外,还必须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1500元,再向劳动者赔偿这4个月的工资6000元。二、劳动合同的履行•案例: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否约定违约金?——如果可以,那么王某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二、劳动合同的履行•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劳动合同的履行•法律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没有约定补偿并未给予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二、劳动合同的履行•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案例中王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赔偿公司1万2千元(即36000元违约金分摊到3年的服务期,每年为12000元),而不需要全部赔偿。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案例:2008年1月10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小王的事情该如何解决?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法律分析:公司应当在1月份之内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15日,仍然未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法律分析:由于公司与小王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小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小王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法律分析:公司辞退小王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小王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王支付赔偿金。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案例:退休后的张师傅在1996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1998年5月,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张师傅签订的是哪种合同?——张师傅的补偿主张能否得以支持?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法律规定:劳务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的之一。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法律分析:劳务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的之一。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区别:合同的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两类合同的内容不同。结论: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而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聘任协议,虽没有写明是劳务合同,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其劳务合同的本质,因此不能与劳动部的文件对号入座。且聘任协议又未约定违约责任,张师傅要求企业经济补偿也就无依据了。五、劳动争议的解决名称前提性质处理权利争议执行劳动法规、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法律问题调解、仲裁或诉讼利益争议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非法律问题调解、协商五、劳动争议的解决协商争议解决途径仲裁诉讼调解希望能给即将进入职场的同学一些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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