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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度制定质量,提升规章制度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保证公司有序、高效运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与义务并存的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规章制度种类主要包括:办法(实施办法)、制度、规定、细则(实施细则)、章程、规则、指导意见等。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坚持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管理流程,统一应用规章制度格式模板及其他相关规范。第五条规章制度制订(修订)的基本流程:计划→起草→审核与审查→审批与发布。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组织编制和督促落实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归口审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协调性,定期汇编出版规章制度。第八条公司本部各部门是其业务范围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配合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并发布规章制度,负责业务范围相关规章制度的专业性审核,以及本部门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审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部门,负责定期检查规章制度在公司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第九条系统各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归口于其承担企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工作职责参照前款执行。第三章计划第十条规章制度建设实行计划管理,本部各部门、系统各单位应将规章制度建设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规章制度管理年度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规章制度管理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和变更情况,规章制度培训情况,规章制度管理成效,以及次年规章制度废、改、立计划和培训计划等。第十一条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汇总、分析公司本部和系统各单位的年度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公司作专题汇报。第十二条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在汇总、审核各部门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将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确保按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第四章起草第十四条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服务于企业使命和目标的实现;(四)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文字简练、用语准确,并符合公司规章制度模板(见附件1)和编写规范的要求;(五)职责和权限界定清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六)相关制度之间边界清楚,相互协调,有机统一。第十五条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划分、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第十六条制度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起草部门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协调一致;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将有关意见和规章制度送审稿一并提交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协调。第十七条规章制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五章审核与审查第十八条规章制度送审稿由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负责统一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二)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三)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四)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体例、文字要求。(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送审稿送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和审计部,就规范性、合法性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一)规范性审核由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负责,主要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管理要求,与已有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有无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符合规范。(二)合法性审核由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负责,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司规章制度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与现行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不发生冲突,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三)内部控制审核由审计部负责,主要从规章制度内容能否涵盖所规范业务的主要控制点,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第二十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然后根据规章制度实施范围在本部、公司系统广泛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送审稿经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审查确定后形成规章制度草案。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依据反馈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部门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审核部门会签(会签单表样见附件2),形成规章制度草案。第六章审批与发布第二十三条对一般性的专业、专项规章制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发布实施。其他规章制度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后发布实施,其中:基本的规章制度还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发布实施。对涉及公司经营方针、体制改革、薪酬福利、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员工奖惩以及其它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履行前款审批程序的基础上,还需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第二十四条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作说明。第二十五条规章制度以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发布实施后,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应及时将其上传至公司协同办公系统予以刊登。第二十七条系统各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归口部门要在规章制度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报企业管理部备案。第七章执行与检查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制订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的执行督促。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向制度解释部门反馈,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制度。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将规章制度检查纳入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针对规章制度条款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第八章修订与废止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做好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第三十二条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规章制度制订部门应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一)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上级规章制度等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时;(二)规章制度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制度替代时;(三)公司发生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调整、管理模式调整或经营范围调整等情况时;(四)规章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对执行的有效性产生影响时;(五)发现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时;(六)其它需要修订的情形。第三十三条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规章制度制订部门按制订规章制度的程序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四条规章制度分试行、暂行和正式三种版本,存续期间具有同等效力。原则上新建规章制度不得以正式版本发布。试行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存续1~3年;暂行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存续1年,可延期,但暂行期限和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试行、暂行的规章制度在存续期结束前,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正式版本。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应于每年1月完成上年度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6月2日颁发的《x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xxx煤业总„2011‟447号)同时废止。附件:1.标准制度模板2.规章制度制定(修订)会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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