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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题目:民商案例分校:朝阳凌源电大指导教师:学生姓名:*******学号:**************完成日期:2011年12月凌源市人民法院民事卷宗正卷2003年度凌民权初字第081号案由原告尚明芳诉被告路可遥离婚纠纷当事人原告尚明芳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凌源市市人民政府综合科工作,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被告路可遥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凌源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工作,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刘玉峰张凯李国平韩云霞收案日期2003年6月9日结案日期2003年7月10日原审法院凌源市人民法院有关案号一审结果判决二审结果再审结果归档日期2003年7月18日保管日期2007年7月18日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卷宗目录序号文书名称页次1立案审批表12民事起诉状2-33传票4-54送达回证6-75民事答辩状8-96证据交换笔录10-117证据目录128询问笔录13-169准备庭审理笔录1710公告1811出庭通知书19-2012法庭审理笔录21-2613合议庭评议笔录27-2814民事判决书29-3015宣判笔录31-3216案例评析33-34171819202122232425262728立案审批表案由原告尚明方诉被告路可瑶离婚纠纷收到诉状日期2003年6月8日当事人原告尚明芳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凌源市市人民政府综合科工作,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被告路可遥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凌源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工作,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诉状内容摘要原告与被告200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路阳。由于二人性格差异,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曾于2001年5月与被告签订生活协议书,但并未缓解我们的各种矛盾,几年来感情一直不好,后发展到形同陌路。原告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从判决至今原告于被告关系仍没有任何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关系双方都很痛苦,对孩子的今后成长也十分不利。另外,由于路阳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生长不利,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路阳由原告抚养。审查意见同意立案领导批示准予立案立案时间2003年6月9号案件编号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日期2003年6月15日民事起诉状原告:尚明芳,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凌源市市人民政府综合科工作,电话:被告:路可遥,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凌源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工作,电话:诉讼请求:1、坚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路阳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实事与理由:我与被告200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路阳。由于二人性格差异,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我曾于2001年5月与被告签订生活协议书,但并未缓解我们的各种矛盾,几年来我们感情一直不好,后发展到形同陌路。我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从判决至今我于被告关系仍没有任何改善。以上实事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关系双方都很痛苦,对孩子的今后成长也十分不利。另外,由于路阳一直与我生活在一起,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生长不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路阳由我抚养。证明及证据来源:1、生活协议,我与被告共同起草。2、夫妻财产清单,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列出。3、购房合同书和相关的购房发票,凌云建筑公司和新百开发商。4、房屋产权证书四份,铁岭市住建局。此致铁岭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尚明芳2003年6月8日凌源市人民法院传票案号案由原告尚明芳诉被告路可遥离婚纠纷被传唤人尚明芳工作单位或住址辽宁省凌源市西街传唤事由询问应到时间2003年6月25日上午9:30应到处所凌源市人民法院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2、本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审判员:刘玉峰书记员:韩云霞2003年6月20日(院印)凌源市人民法院传票案号案由原告尚明芳诉被告路可遥离婚纠纷被传唤人路可遥工作单位或住址辽宁省凌源市西街传唤事由询问应到时间2003年6月26日上午9:30应到处所凌源市人民法院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2、本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审判员:刘玉峰书记员:韩云霞2003年6月20日(院印)凌源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原告尚明芳诉被告路可遥离婚纠纷案号送庆文书名称传票受送达人尚明芳送达地址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受送达人签名尚明芳送达人李跑路填发人刘敏凌源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原告尚明芳诉被告路可遥离婚纠纷案号送庆文书名称传票受送达人路可遥送达地址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受送达人签名尚明芳送达人李跑路填发人刘敏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路可遥,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凌源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工作,电话:答辩人因尚明芳诉我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尚明芳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与实事不符,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还是有夫妻感情的,并且我们的感情有一定的基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经过3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1997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识,双方开始逐渐熟悉、了解。双方经过2年多时间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01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女路阳。所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二、被答辩人诉女儿一直和由被答辩人生活与实事不符。实事上是女儿出生两年多来,我们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由于答辩人工作的需要,经常外出考察、学习。经常不是出于答辩人的目的而不能在家,但答辩人一有时间就回到我们的三口之家。并时常带女儿外出游玩,给女儿买各种玩具,并对女儿的发展做出了详细的规划,可以说答辩人对女儿路阳的付出并不比被答辩人少。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识6年,知道被答辩人本质并不坏。答辩人始终相信,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只是一时冲动,答辩人有决心、有信心挽救和感化被答辩人,双方的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真诚希望,双方今后能够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再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此致凌源市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答辩人:路可遥2003年6月15日证据交换笔录时间:2003年6月22日上午8时30分至9时整地点:人民法院民事二厅审判长:刘玉峰审判员:张凯审判员:李国平书记员:韩云霞李国平:今天我们对原告尚明芳诉被告路可遥离婚一案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原告尚明芳你有什么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的吗?尚明芳:审判长,今天我出示的证据有1、2001年我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的判决书。2、我们因性格不合不得不靠协议来维持时签订的“生活协议书”。3、购房合同书和相关的购房发票。李国平:被告路可遥你有什么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的吗?路可遥:审判长,我提供两份证据。一是原告单位2位知情同事对我与原告婚前如何结识,通过充分了解、沟通后确立恋爱关系,婚后夫妻感情良好的书面证词。二是证明我与女儿共同生活的8张生活照。审判长:你们要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原告尚明芳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尚明芳:没有了。审判长:被告路可遥你还有其他要补充的吗?路可遥:没有了。审判长:那好,今天的证据交换到此结束。原告:尚明芳被告:路可遥证据目录凌民诉证据(125)号案由:原告尚明芳诉被告路可遥离婚纠纷原告方:尚明芳提供的证据:1.2001年我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的判决书。2.我们因性格不合不得不靠协议来维持时签订的“生活协议书”。3.购房合同书和相关的购房发票。提供证据人的基本情况:尚明芳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凌源市市人民政府综合科工作,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路可遥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凌源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工作,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提供证据的时间:2003年6月22日出庭证人名单:无被告方:路可遥提供的证据:1.原告单位2位之情同事出具的原告与被告相识到结婚过程的书面证词。2.被告与女儿生活照片8张。提供证据的时间:2003年6月22日出庭证人名单:无2003年6月22日(院印)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03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10时15分询问地点:凌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刘玉峰书记员:韩云霞被询问人:尚明芳,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凌源市人民政府综合科工作,电话:刘玉峰:我们是凌源市人民法院的(出示工作证),我们正在办理你与路可遥离婚一案,现在就涉及的财产问题,向你了解一下有关情况,请你如实回答,说假话和做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听清楚了吗?尚明芳:听清楚了。刘玉峰:你与被告路可遥一共有几套房产。尚明芳:四套。刘玉峰:这四套住房分别是哪几套,是通过银行按揭购买的还是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尚明芳:四套房都是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分别是2001年3月购买的西街小区5号楼504室、2002年购买的职工住宅和另外一套与我父亲共同购买的住房一套及2003年一月购置的住房一套。刘玉峰:这四套住宅都属于你和被告共同所有对吗?尚明芳:除去我父亲出资190000元和我们共同购买的住房属我们三人共同拥有外,其他三套住宅属我与被告共同所有。刘玉峰:你是说你父亲出资190000元和你们共同购置的房子有你父亲的一份是吗?尚明芳:是的。刘玉峰:你们除了房产需要分割外,还有其他财产需要法院为你们分割的吗?尚明芳:没有。刘玉峰:那好,你看一下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尚明芳: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说的一致。被询问人:尚明芳询问人:刘玉峰2003年6月25日记录人:韩云霞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03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10时15分询问地点:凌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刘玉峰书记员:韩云霞被询问人:路可遥,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西街,凌源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工作,电话:刘玉峰:我们是凌源市人民法院的(出示工作证),我们正在办理你与尚明芳离婚一案,现就涉及的财产问题,向你了解一下有关情况,请你如实回答,说假话和做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听清楚了吗?路可遥:听清楚了。刘玉峰:你与被告路可遥一共有几套房产。路可遥:四套。刘玉峰:这四套住房分别是哪几套,是通过银行按揭购买的还是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路可遥:四套房子都是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分别是2001年3月购买的西街小区5号楼504室、2002年购买的职工住宅和另外一套住房,还有一套就是2003年1月购置的住房。刘玉峰:这四套住宅都属于你和被告共同所有对吗?路可遥:对,都是我们共同所有。刘玉峰:但是原告尚明芳却说其中的一套是她父亲出资190000元和你们共同购置的房子,这是事实吗?路可遥:是的,的确有一套住房是原告的父亲,也就是我的岳父出资190000万元与我们共同购买的,但是岳父出资时说明是赠与我与妻子的,所以此房产应属于我与妻子共同的财产,我岳父没有该房产的产权。刘玉峰:你是说你岳父虽然出资190000元和你们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但是他所出资属于赠与你与妻子的对吗?路可遥:是的。刘玉峰:你们除了房产需要分割外,还有其他财产需要法院为你们分割的吗?路可遥:没有。刘玉峰:那好,你看一下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路可遥: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说的一致。被询问人:路可遥询问人:刘玉峰2003年6月26日记录人:韩云霞准备庭审理笔录本院于2003年7月5日由审判员刘玉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凯、人民陪审员李国平组成准备庭。书记员韩云霞担任记录。在检察长的参加下,审查了尚明芳诉路可遥离婚一案。审判长:原告尚明芳诉被告路可遥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主体资格合法,建议公开开庭审理。张凯:同意。李国平:同
本文标题:电大专科法学毕业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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