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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内容提要(一)相关法规及药品类别(二)医疗机构和人员资质(三)药剂部门管理(四)临床应用管理(五)处方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2号,2005年8月3日发布11月1日实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文件2005年11月14日颁布实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生部文件2005年11月2日实施《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52号2007年2月14日颁布,5月1日实施《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组织编写,2007年4月发布施行(一)相关法规及药品种类管理依据-相关文件药品品种规格强阿片类药物吗啡针剂吗啡普通、缓控释片剂(美施康定、美菲康)羟考酮缓控释制剂(奥施康定)、美沙酮片剂芬太尼针剂和透皮贴剂(多瑞吉),瑞芬太尼、舒芬太尼针剂丁丙诺啡针和片剂、哌替啶针剂弱阿片类药物可待因,路盖克非阿片类药物布桂嗪曲马多针剂和普通、缓释剂型复方制剂双氢可待因,氨酚待因,氨酚曲马多,洛芬待因,氯芬待因等1、机构资质--《印鉴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二)医疗机构和人员资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2、人员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市卫生局市药监局报送抄送执业人员资格确定药学部门备案医疗机构人员资格名单市公安局申请《印鉴卡》的条件有相关的诊疗科目具有经过培训的、专职从事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获得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10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技术职务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11处方资格的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12医师的处方资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13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人员培训和考核建国初期1994年2000年至今限量供应备案制供应按需供应计划供应1、采购(三)药剂部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管理规定》第2条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管理规定》第9条2、出入库管理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管理规定》第10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管理规定》第11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管理规定》第12条专人负责:确定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负责人专柜加锁:药品存放专用密码保险柜中,实行双人双锁专用帐册:记录每日消耗、每月“麻醉药品月盘点表”专册登记:患者信息及“麻醉药品日/月耗量统计表”专用处方:专用麻精药品处方,保存于专柜中加锁保管3、药房管理严格参照麻醉药品管理“五专”标准人员限定:由取得麻醉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负责麻醉药品的调配、核发。审核处方:医师是否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签名与药房备样是否相符、处方内容是否书写完整、内容与病历是否一致、麻醉药品开具天数、用量是否符合规定等。双人发药:药品数量、批号,已备案的癌痛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贴剂或注射剂,核对其回收的废贴及空安瓿数量、批号。注射剂使用:门(急)诊患者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只可在院内注射。4、调配管理5、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管理规定》第23条病区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管理规定》第23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管理规定》第24条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管理规定》第28条定期检查病区、手术室基数药品管理情况批号管理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管理规定》第25条安瓿、废贴回收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管理规定》第27条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管理规定》第29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管理规定》第30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四)临床应用管理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阿片类镇痛药无极量限制: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药,阿片类镇痛药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但应注意监控不良反应。WHO推荐: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爆发痛。口服给药、按时、按阶梯、剂量个体化、注意具体细节。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阿片类药物首次剂量滴定原则阿片类药物之间的等效剂量换算阿片类药物维持使用的原则阿片类药物与其他药物的联合使用原则--NSAIDs、抗抑郁药、抗惊厥药、双膦酸盐等癌痛治疗不推荐使用哌替啶–杜冷丁的止痛强度仅为吗啡的1/10。–代谢产物去甲哌替啶的清除半衰期长,且毒性作用较原形更强。–主要采用注射途径给药,这种给药途径使药物较快在脑内达到高浓度,比较容易逾越镇痛浓度直达引起欣快感浓度,增加用药上瘾的危险性。–用于术后或爆发痛的治疗,对于慢性疼痛不推荐。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20/5/1930“对癌症病人镇痛使用吗啡应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和耐受情况决定剂量”。(即不受药典中关于吗啡极量的限制)(四)处方管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麻精一_______医院处方笺费别:自费公费医保编号:姓名:性别:男女年龄:科别:住院(门诊)号:日期:年月日患者身份证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临床诊断:Rp:医师:审核:核对:调配:发药:药费:处方标准:一、处方内容前记正文后记二、处方颜色白色、淡黄色淡绿色、淡红色处方格式:1、处方标准格式-专用处方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处方管理法》第21条2、处方开具要求长期使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处方管理办法27条医师开具麻醉、一精药品处方时,在病历中记录。-《管理规定》第18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和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处方管理办法22条注射剂控缓释制剂其他剂型一般患者1次常用量7日常用量3日常用量癌痛和中重度慢痛患者3日常用量15日常用量7日常用量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15日常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一次用量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一次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住院患者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3、麻、一精药品处方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4、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用量
本文标题: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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