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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地方政府概略中国古代地方政府的演变中国古代地方政府的监督中国古代地方政府官员的选拔与任用中国古代地方政府的演变从性质上而言,中国古代地方政府以春秋战国为界限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封建制时期和大一统时期。封建制时期主要指夏商西周,在此期间,严格意义上没有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之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以“诸侯国”的形式存在,带有相当大的独立性。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周王室地位和权力的逐步下滑,诸侯国开始发展壮大。原有的封建制度不再适合新的形势,于是出现了“郡县制”。这也成为秦汉之后大一统王朝地方政府的基本形式。(一)秦汉:郡县制——州郡县制。秦初,废除了分封制而采用了郡县制。但是在刘邦建立汉朝之后,出于现实的考虑,采取了王国和郡县并立的制度,一直到汉武帝时期才正式确立了郡县制,此后,沿袭不改。郡:长官为郡守(太守),秩比两千石,不仅是管辖地区的“土皇帝”,更兼有自辟僚属的权力。下辖郡丞和郡尉。秦汉京畿地区体制较为特殊,因其地理位置的原因,特设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其权力较一般郡守为重。县:郡下设县。以万户为标准,多为上县,长官为县令;少为下县,长官为县长。主职是处理事务、维持治安、组织生产、教化人民。州:东汉时期,出现了新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州。其起源于本为监察郡守的官员——刺史。刺史的主职就是以“六条问事”,后因形势的需要,将其固定为最高级别的地方长官。所以,在东汉中后期,地方行政体制由郡县两级制演变为州郡县三级制。(二)隋唐:州县制——道州县制。隋朝时期,废除了郡,将州郡县三级制变为州县两级制。唐朝则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道:本为唐太宗依山河形势而设,后作为监察区,设立黜陟使观风俗得失。玄宗时,划分为十五道,各置采访使管理政务。后因特殊形势,以节度使为道长官,最终酿成“藩镇之祸”。唐朝州县之制如前,变化不大。(三)两宋:路州县制。宋朝初期,撤除了节度使,由中央直接统领州、府。虽然便于中央集权,但是管理幅度过大,因此设立了新一级地方政府——路。路本为临时差遣,但随着时代发展,渐成固定辖区。其长官主要为“四司”。经略安抚司:俗称“帅司”,主持一路军务。转运使司:俗称“漕司”,主管税收。提点刑狱司:俗称“宪司”,主管司法。提举常平司:俗称“仓司”,主管赈灾等民生事务。四司之间各不统属,均对皇帝负责。府州军监:府为要冲之地,州为一般地区,军多为边境,监则在特产地区。长官分别为知州、知府、知军、知监。宋朝县制如前。(四)元朝:行省制。元朝在中国地方行政体制中的最主要贡献是将行省制推行开来。金朝海陵王时期就已经将三省变为一省,元朝则将金朝的尚书省独大改为中书省独大。同时,也在地方设置了行中书省。行中书省本为军事需要而临时设置,但在南宋灭亡之后,则成为固定的临时机构。元代共设立了10个行省,长官为丞相,但多缺位。实际最高长官为平章政事。行省之下,为路府州县,一同宋朝。其特点是在行省之下,均设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或者色目人担任。(五)明朝:省府县制。明朝统一全国后,设立了省、府、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省。元代行省的权力极大,明立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将行中书省的权力一分为三,设立了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掌行政、司法和军事权力。三司互不统属,形成了制衡格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地方行政效率,明朝中期开始设立巡抚和总督。巡抚本为临时差遣,带有监察性质,后兼地方军政,也有了相对固定的治所,遂成为一级地方官员。总督是因军事需要而设,后亦成为一级地方官员。但终明之世,巡抚和总督均属于中央系统,地方官员仅指两京府尹和十三布政使。(六)清朝:省道府县制。清朝的地方体制大致分为省、道、府(厅州)、县四级。1、省:鸦片战争前,全国共分23省,兼顺天府和奉天府。官员主要是:总督——监管一省或者数省军政事务;巡抚——是一省的地方行政长官;提督学政——主管一省的科举、学校事务。二司:布政使司(藩司),掌管一省行政和财政事务;按察使司(臬司),掌管一省的监察和司法事务。2、道:为省下之地方组织,长官称为道员。3、府(厅州)县一同明制。中国古代一些特殊的地方政府设置:西域都护;侨州郡县;羁縻府州。中国古代地方政府的监察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非常完善的。这点在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上体现得非常明显。主要包括:专职监察;临时监察;特务监察。一、专职监察:早在夏商西周时期,就已经产生了专门的监察机构。如西周初期,为了防止殷族人叛乱,专门设置了“三监”对武庚进行监督。在中央的官职系统中,也出现了专司监察的官员,如“小宰”。秦汉以后,专职的监察机构开始出现。主要包括:秦汉:1、刺史。元丰五年,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各州分置刺史一人,秩六百石,主察郡守、国相等。其基本的查处依据是“以六条问事”。1、地方豪强是否以强凌弱;2、郡国守相是否欺凌百姓;3、郡国守相是否滥杀无辜;4、郡国守相是否选拔不公;5、郡国守相是否任人唯亲;6、郡国守相是否与豪强勾结。如果刺史上奏超出上述六条内容,就会被视为“逾越故事,信意举劾”,要受到惩处。西汉后期开始,刺史的名称改为州牧,后反复变更,直至东汉,才最终确定下来。2、司隶校尉。汉武帝时期,为了惩处“巫蛊”者而设置了司隶校尉,本来是持节领兵,事毕即撤。后来成为专职监管三辅、三河和弘农郡的官员,因其身份特殊,故地位十分重要。而凡担任该职者,多为生性耿直、不畏权贵者。3、督邮。督邮是由郡守派出,对县之长官进行监察的官员。史称:“掌监郡县,有东、西、南、北中部,谓之五部督邮也,故督邮、功曹,郡之极位。”南朝:典签。这是南朝宋、齐、梁特置的监察官。此三朝的刺史都是由宗室诸王出任,为防止其专权和威胁朝廷,专设典签予以掣肘。唐朝:1、御史巡按系统。即在中央御史台的监察御史分察郡县,处理重大的案件,有极大的权力,所谓“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2、使臣监察系统。即皇帝直接委派官吏赴各地实施监察,监察区域以道来进行划分,后逐渐演变为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宋朝:1、路级监察系统:四司。2、府州军监监察系统:通判。通判是为了对新征服地区进行有效的监督,后来成为每个州级政府必设的官职。一般是一地一名,重要地区则是两名。明朝清朝:1、监察御史。2、提刑按察使司。3、督抚系统。二、临时监察:在古代,由于信息不通畅,国君只能依靠官员的汇报来掌握各地的情况,但往往会导致“信息失真”。为此,在监察制度中,专门设立了临时监察弥补这一缺陷,如皇帝出巡或者是御史出巡制度即是如此。三、特务监察:特务的出现也是为了便于对官员直接进行控制,早在三国时期,曹魏就曾经设立过“校事”。到了后朝,以明朝的东厂、西厂和锦衣卫最为著名。中国古代地方官员的选拔我国的官员选拔制度,源远流长。从先秦开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西周:世官世禄制。秦汉:察举征辟制。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隋唐——清末:科举制。。因为隋唐的科举制存在时间最长,影响最大,故对之予以详细介绍。考试科目:进士科、明经科。考试人员:学校学生。考试书目:《五经》《四书》。考试内容:诗赋(经义、制艺)、策论、试贴。考试次数:四级考试。考试结果:三级。主考官员:地方要员和礼部官员。考试录取:分区取人。考试制度:锁院、糊名、誊录、别头试。中国古代地方官吏的任用在隋唐之前,如果通过考试,就会被直接授予某个官职,最典型的就是汉朝的察举制;而在科举考试产生后,在通过考试后,仅是获得了“出身”,即做官的资格。当中央或者地方有了“员缺”时,才有可能获得实职。在被正式授官之前,还需经过吏部的考察,主要包括身、言、书、判、德、才、劳。一旦符合条件的人选较多,就会采用“循资格”标准来授官。为了体现公平,清朝还创造了“掣签法”。为了能够满足文人做官的愿望,更主要的是笼络住他们,很多王朝设置了一些“虚职”。如宋朝,就有官、职、差遣三种职务。在具体任命上,也有相应的保障制度,如“三互法”。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中国古代地方政府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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